湖北曾经出了一个佘祥林,而河南又出了一个赵作海。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不同的人,却发生了惊人的相似事件。一个是因妻子失踪,被诬判为杀妻凶手,含冤入狱;一个是因邻人失踪,也是被诬判杀人凶手,含冤入狱。不一样的案情,却有着一样的悲情。赵作海是倒霉的,他的倒霉在于明明没有杀人,却被刑讯逼供,被判死缓,锒铛入狱11年。赵作海又是幸运的,他的幸运在于“死者”归来,自己终于沉冤得雪,迟来的正义宣告了自己的清白。
法律,是用来惩恶扬善的,这是法律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一种对人性之中美的成分的尊重和关怀,一种对人性之中恶的成分的惩戒和警告。
然而现实中,法究竟是被用来惩罚恶者,还是被用来褒奖善者,引起了人们的深深怀疑。
公安机关在没有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凶手的时候,就可以凭借刑讯逼供,使犯罪嫌疑人低头认“罪”。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是多么的渺小!
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法大学与学生谈话时,说道:“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的生活来讲,也要靠法律来保护他们自由的权利,保护他们全面发展的权利”“立法必须要做到公,执法必须要做到平”。总理掷地有声,一语道破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法大于天,法治天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和现实角度出发,借鉴世界各国的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的法治历程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的追求与升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和精神实质,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集中体现,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治工作的核心问题,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执政为民”的理念,确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司法为民”已然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司法的终极目标或者说本质要求,就是公正司法,实现人民的意志。公正司法是的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全部执法活动中要公正的坚持执政为民,是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它揭示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这个核心,要求党的全部工作,始终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公正、高效、文明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原最高人民法院肖扬从以下七个方面细解了司法为民:一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二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三是检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四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五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六是对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七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
司法为民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落实到整个司法活动中,包括审判判过程中去。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的要求,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做到:一是庭审不应流于形式。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是保证审判公正的重要程序,庭审时不应该流于形式,敷衍了事。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得到充分质证之前,审判人员不应提前形成既定思路,而是应当认真判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的辩论,关键证据在法庭上得到严谨的质证,主要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得到辩别,审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必须公开。二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控告权、、陈诉权、上诉权等等。如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参与法庭审理,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三是完善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公开性,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和抑制司法腐败。四、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把入口关,并形成有效机制促使其钻研业务,对社会的公正与正义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庭审判队伍,才能不断地提高法庭审判的工作质量,才能不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的实现。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但是类似的事情,希望不要再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再次的出现。我们千万不能忘记温总理的诤言,“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参考文献:
[1]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沈宗灵.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
[3]程荣斌.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