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正当防卫案件应避免的几个错误认识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唐进华 发表于:2013-09-25 20:02  点击:
【关健词】正当防卫 案件 审查
 摘 要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及见义勇为等道德观念的觉醒,正当防卫案件已逐渐增多。一个正当防卫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其意义绝不仅限于案件本身,它对法律是否能有效地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对能否树立公民见义勇为的精神,对是否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有重要的影响。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有关正当防卫案件时,应避免以下有几种错误认识,以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一、将防卫的行为过程认识得过于简单化
  即认为正当防卫就是指你打我防,一打一防,而不认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是相互对抗的一个完整过程,不认识到现实生活中的正当防卫有时是相当复杂的,特别是在双方打得难解难分的情况下,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会持续交叉进行,形成一个连续进行的行为过程。由于有了此种错误认识,使一些办案人员形成错误的思维定向,减弱认真对待的态度,认定案件时简单地套用公式,不细致分析案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从而影响案件的正确认定。
  二、以造成的后果论责任的传统观念
  也就是只要防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主要指造成侵害者重伤或死亡),那么则不管防卫者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要负责任,都要或多或少地受到惩罚或予以一定赔偿。因为我国公民长期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加上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所以许多人的头脑中才会残留这种错误而又顽固的观念。显然,这种观念导致的做法是感情代替法律的表现,带有封建主义的报复和补偿观念,这种错误观念将严重阻碍正当防卫意义的体现和发挥,违背我国正当防卫立法原意,同时也客观上会助长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甚至导致许多办案人员武断地认为只要一造成侵害者重伤或死亡,至少也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也正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使一些办案人员在对正当防卫量刑时过多地、无原则地迁就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使一些正当防卫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对这一点办案人员应特别予以重视,加以纠正。
  三、把侵害者暂时的停止动作视为危险的解除,已没有防卫的必要,将侵害行为过程中暂时性的停顿或间断视为侵害行为的停止或结束
  造成这种认识的原因是办案人员将侵害者的单个动作从侵害行为整体中人为地孤立出来,割断侵害行为的连续性和整体性。不去看整个侵害行为是否真正受到有效控制,也就是不去看侵害者是不是真的已被制服,是不是侵害他人的现实危险确实已经消除。从而导致某些办案人员在认定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三上偏离轨道。很显然,如侵害者甲觉得用木棒打人不够份量,扔掉木棒正另寻凶器,而暂时中止不法侵害,这时现实危险并没有解除,仍可以对甲实行正当防卫。
  四、不设身处地去判断防卫者的防卫行为,而是以事后观望者的态度眼光去评判防卫者的防卫行为的错误认识
  办案人员不考虑防卫者的年龄、水平、当时的时间、地点,当时情形下的心理状况、认知能力,不考虑不法侵害当时的缓急程度和防卫者的具体行为表现。不结合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等因素正确地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味指责防卫者为什么不实施这种较轻的防卫行为而实施这种较重的防卫行为,为什么不把握好防卫行为的精确度等等。显然,假若防卫者能有时间进行冷静的思考,从容地选择适当手段和控制好防卫强度,判断好打击的部位,准确地预见可能造成后果的程度,那自然就没有防卫的必要了。总之,正确地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归根到底就是要看防卫行为是否为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如某男与某女有仇,在一偏僻处某男掏出小刀威胁要毁某女的容貌,某女顺手拾起一砖头正好击中某男要害部位,某男医治无效死亡。这时你就不能指责某女为什么不喊别人来救呀,不打某男的腿呀等等,某女在这千钧一发之际,如果不将某男砸伤致死,也就没有别的办法逃脱其所面临的不法侵害。
  我们办案人员在严格依照《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同时,应避免和克服上面所说的错误认识,当然,最有效的方法是将我国的《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或相关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使之更具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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