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英文Outsourcing,最早是“GrayHamel和C.K.Prahalad于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The Core Competence of the Corporation)一文中首次提到”。对于企业来说,将其不擅长的职能部门外包,符合“做自己做得最好的,其余的让别人去做”的理念。法律服务外包(下称“法务外包”)就是当下新兴广受关注的一种外包方式,本文正是对此问题进行的研究。
一、“法务外包”的意义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目前“法律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如何充分的利用现有的资源,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法务外包可以说是一条比较好的路子。” “法务外包”在我国一经出现,就备受广大中小企业的推崇和青睐。笔者认为它能帮助企业解决上述困境,并为企业的市场拓展和业务开展保驾护航。
二、“法务外包”的含义
所谓“法务外包”,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通过签订外包协议的方式,将其“法务外包”,交由专业法律服务供应商(多为律师团队)(以下统称为“供应商”),由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行为。
三、法律服务外包协议及其内容
“法务外包”协议最重要的内容应是明确外包法律事务。作为书面协议,要尽量详实,方便企业监控外包法务的工作实效,在对其工作考核时占据主动,一旦发现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存在瑕疵,资质欠缺或是不能胜任,企业可及时终止协议,避免损失扩大,并能借助外包协议向“供应商”索赔损失。
具体而言,在法律服务外包协议中,一般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接口人员和接口途径的明确
“法务外包”之后,因外包法务人员并非企业员工,不能时时在岗待命,因此在外包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的接口人员及直通联系方式,并提供1-2名后备人员(backup)作为候补。“供应商”应当指派至少两人同时担任该企业的法务人员,企业方面也需安排专人与外包法务人员进行联系。
(二)“供应商”应承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保密的义务
这是双方达成协议的前提,如果任何一方不能保守涉密事务的话,双方的“法务外包”协议根本无法签署。对此保密义务,“法务外包”协议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
2、围绕法律风险防范,严格审核企业各项法务制度,加以完善和健全,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的用人和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对企业人事任免及员工辞退、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操作的合法性审查,对企业的财务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企业风险防范环节的审查等;
3、解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涉及法律问题的疑问和咨询,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意见、建议,解决或者消除该疑问,保障企业经营顺畅。
4、解决围绕企业核心业务开展的法律问题。对企业而言,这些事务涉及企业核心营利,至关重要,外包法务人员需重点对此相关法律问题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5、特殊服务
这类服务主要是企业在发生非常规经营的法律事务时,比如企业设立、变更、破产、重组等,此外包法务人员必须协同“供应商”团队协作提供上述特殊服务。这部分服务“供应商”可能需另行收费,具体由双方商榷。
6、其他服务
此类服务多指法务人员对企业全体或者部分员工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或依企业需求进行常规或客制法律培训等。这部分服务“供应商”可能需另行收费,具体由双方商榷。
四、法律服务外包的服务方式
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普及的今天,电子邮件、网络、电话、传真、即时通讯、视频和视讯设备等现代通讯工具突破了传统的时空限制,也给“法务外包”提供了多种服务形式。
(一)定期驻点,现场办公
在“法务外包”协议中可明确约定按月或按照周固定时间作为上门服务日,进行法务现场办公,方便企业依此时间安排相关需要法务人员亲自当面或者当场处理的事务;
(二)电子邮件往来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一旦出现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解决,而法务人员并非在定期驻点时间之内,双方可按照事先的书面约定,通过电子邮件,向外包法务人员发送法律需求。在邮件中必须写明咨询事项及其轻重缓急,及期望解决的时间,并必须留下联系人的电话,方便外包法务人员与其沟通处理。这也应是“法务外包”最为常用的一种服务方式。
(三)预约的方式
预约可分两种:一种是预约上门服务的,这个需要在“法务外包”协议中明确是否需额外的支付费用。这种服务方式原则上只能适用于必须由法务人员亲自完成的活动。
另一种是预约通过即时视讯通讯方式进行咨询。预约的达成需要双方事先就时间和方式协商一致。作为法律服务方式的一种,该方式几乎可以达到现场面对面办公的效果,便利问题地迅速解决。
(四)电话咨询方式
相对而言,这种方式也是高效沟通的一种,方便法务人员迅速解决法律问题。但是采用这种方式需要非常慎重,因为外包法务人员并非全职员工,不能时时待命,因此使用这种方式必须是在重大紧急事件发生时,必须马上咨询法务人员的时候才可采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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