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述
在我国与未成年人监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出现"监护监督"的字眼,也没有明文规定监护监督权,不过根据一些法律和法规对监护的相关规定仍然可以推 导出该项权利的存在,如《民法通则》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6条等。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现状分析
根据笔者的分析,我国现行的监护监督有如下的不足:
(一)立法理念的落后,造成监护制度有名无实
在立法理念上,很多人认为监护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不需要监督。这一错误观点经常造成监护人滥用权利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纠正。
(二)缺乏明确合适的监护监督主体
就我国与未成年人监护有关的法律来看,似乎我国有权力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进行监督的个人或组织有很多,几乎囊括了所有可能的情况。但是,所有这些法律规范都没有明确究竟哪个人、哪个机构或组织是对监护情况进行主动、直接、全面监督的责任者,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都有监督权,谁也不监督"的情况。因此,我国目前实际上没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管理、监督、执行的机构。
(三)监护的监督缺乏公权力的参与
在我国,只规定了在没有其他顺序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并没有赋予其他代表国家和政府承担监管监护事务的公共职责和权力;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也有干预职责和义务,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两个单位有主动调查和监督的职责。
(四)对父母的监护及父母之外的监护人的具体监督标准不确定,对监护之再监督难以开展
要对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行为实行监督,必须明白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的或是违法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的。因此我们需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设定一些行为标准。
三、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强制监护监督制度
监法律应当规定,所有监护人都强制设置相应的监督人。只是针对不同的监护状况,监督的方式可以有所区别,但是无论是谁对未成年人进行何种样的监护,都必须将监护行为置于监督之下。
(二)监督机制上采用双重监督模式
家庭是一个团体,只有深入其中才能更清楚其内部的情况,这就决定了监督不能单纯地依靠法院,因为法院不可能时时关注每一个家庭来掌握监护当事人双方的一举一动。但也不能单单地依靠监护监督人,因为监护的监督需要国家司法的最终裁定以体现其严肃性。
(三)完善监护监督人制度
我国社会重伦理、重亲情的传统,可以让被监护人除其监护人以外的其他近亲属在监督监护中发挥近距离的作用,作为监督的"第一条防线",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设立家庭法院对监护进行司法监督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是任何监督制约机制发挥作用的最后环节和保障,对监护人的监督也不例外。法院应当成为未成年人利益的最终守卫者。法院应当定期听取监护监督人对未成年人监护情况的报告,接受监护人制作的未成年人财产清册,以防范出现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当出现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后,监护监督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由法院审查监护的情况,以决定对监护人或者未成年人采取何种措施。法院通过行使监护人确定、变更、处分、处罚等权力,来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实质的监督。
(五)鼓励对监护问题的举报
我们不能满足监护问题发生后的解决机制,更要及时发现监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前介入有问题存在的监护情形,这就需要我们建立监护事务举报机制。。法律应当规定医生、教师、或者其他有条件第一时间获悉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主体,在其发现有殴打或虐待或遗弃被监护人的情况时,有义务向有关公权力监督机关报告。其他了解未成年人监护状况的人也应当赋予其举报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举报人的安全和积极性,法律应当允许匿名的举报,同时只要不是恶意,应当宽恕错误的举报。
总之,未成年人监护之再监督制度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监督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现有的内容简单、操作性较差的监护监督制度在诸多方面已难以适应我国目前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状。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亟需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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