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劳动者加班加点现状
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志延长工作的时间。[1]违法的加班加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用人单位强令要求加班。这主要出现在电子、服装、纺织[2]等中小企业,其利用劳动者工资与绩效挂钩、法律意识淡薄、“有工作比下岗强”的心态,无视法律规定,公然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而不予补休或少发、拒发加班费。
(二)变相强迫加班,即用人单位通过恶意提高生产定额的方式使劳动者不得不“自愿”加班。用人单位规定的生产定额过高,一般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难以完成,只能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完成工作任务。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IT、新闻、手工制造等行业,从事以上行业的劳动者属于“过劳死”高发人群。
(三)特殊工时制度的法律规避。实施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劳动者工作时限的规定,可自由调整。由于劳动保障立法对特殊工时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用人单位往往通过申报这两种非标准工时制,达到规避超时加班的限制和不支付加班工资等不正当目的。
二、我国违法加班加点现象原因分析
对加班加点予以有效规范有利于协调劳企关系,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3]然而我国关于加班加点问题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具体存在以下缺陷:
(一)宏观立法体系尚不健全,法律法规机械重复。目前,我国关于加班加点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均侧重于对劳动者加班加点工时和待遇补偿进行限制,却忽略了对执法行为的规范。
(二)微观法律用语模糊宽泛,易引起用人单位规避法律。实务中因法律用语模糊而使用人单位有可趁之机、引发争议的主要在于几下几个方面:
1、“值班”与“加班”的区分。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加班的时限和待遇补偿问题,却没有对值班进行规定。
2、加班费用基数的明晰。对于加班费用,《劳动法》仅规定按照工资的倍数计算,却没有明确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包含其他福利的实际工资,使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引发争议。
3、“其它”的范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对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制的主体进行规定,但是其中有“其他”字眼,使许多本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利用审批部门的形式审查蒙混过关,利用特殊工时制达到减少加班费用目的。
三、我国加班加点立法完善构想
(一)修改现行《劳动法》,明晰用语含义
1、明确值班与加班加点的含义。加班加点与值班都是在法定基本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与工作有关活动的时间。为防止用人单位以值班名义掩盖劳动者加班加点的事实,或出现同案不同判、司法不统一的情况,必须将二者予以区分。因此建议司法解释对值班含义予以明晰,如“值班是指在法定基本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与劳动者日常工作无关的、非生产性活动的时间”。鉴于值班所耗费的体力、脑力均不及日常工作,基于公平原理,值班费相对加班费应有所降低,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额度。
2、统一加班费用基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工资”具体指基本工资还是工资总额不明。实务中,有的法院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有的法院按基本工资计算,还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对工资基数进行约定。
(二)加强相关行政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鉴于我国现在缺乏规范劳动行政部门执法的法律法规的现状以及执法救济的必要性,应就该问题制定相关执法法律法规,规范执法机关行为,补足劳动法律体系,全方位维护劳动者权益。
1、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匿名举报权。鉴于实务中劳动行政部门对匿名举报不予理睬的现状,在劳动执法程序启动方面,应将匿名举报纳入程序启动的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不敢或不愿透漏身份为多数人之举,执法机关应当予以理解。至于因匿名举报可能引发的虚假举报、诬陷举报这一情况,为防止执法成本的无谓增加,可对其采取暗访明查的方式。
2、立法要求执法机关对实名举报者的信息予以保密。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匿名举报比例,防止法律资源浪费,还可以满足劳动者保留工作岗位的需求,实现劳动者索取加班加点报酬的愿望,以达到有效制约用人单位随意用工的行为的目的。
3、在执法期限方面,通过立法对自接受举报至启动执法程序、自接受举报至做出处理决定的期间予以严格规定,且时间应当远远短于通过仲裁、法院维权的期限,以及时处理加班加点争议,节约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参考文献:
[1]李景森,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秦文献.完善我国加班加点制度的法律思考[J].经济与法,2005,(08).
[3]李景森,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