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正在融入国际社会。[1]然而,中国的国民保护还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中国人在异国他乡受到屈辱、歧视、无理侵犯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对于中国国民保护的现状,笔者归纳为一下几点,并通过各种实例进行说明探讨:
一、我国对在国外的国民的保护存在法律上的缺失
就整个法律体系看来,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较少,国内法中调整涉外关系的法律相对而言也很少,而作为细节补足的双边条约、互惠条约等更是不够。[2]与中国目前跟世界各国都有交往发展,中国人遍及全球的情况相比,条约涉及的范围并不普遍。要依法办事首先应当有法可依。
二、中国国民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所谓“求人不如求己”。能在第一时间保护自身权益的还是公民自己。相对于所在国的法律保护或者本国的外交保护,都略显滞后,而且其后果还不一定能让人满意。这样的思想到了国外以后,当然也很少会去了解外国的法律。从很多实践来看,国人在外国遭到不幸事件,固然令人惋惜同情,但究其源头时,实际很多本来都可以避免,只要有稍稍了解外国的法律,就可在冲突发生之前防范于未然,先避免其发生。
三、在外交保护方面,我国也做得不够好
外交保护的内容和尺度问题几百年来都是很重要的话题,有很多观点和争论,但在本文中这并不是讨论的重点,这里我们只来看看中国外交保护有哪些不足以。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1994年的新加坡鞭刑案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位美国少年由于在公共场合涂鸦,违反了新加坡法律,被当地警察局罚款2200美元,并被判四个月监禁和6下鞭刑。每个国家都有判决在本国领土上出现的不法行为的权利,尽管新美两国对此案的看法不同,对刑罚的分歧很大,但在这里我们要关注的是美国的反应。
2004年,被美国国土安全部警员殴打的中国公民赵燕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后法院于2005年判决宣布,涉嫌打人的警察洛德斯被判无罪。同样的,我们在此也并不争论本案的判决是否合理公平,我们只看中国外交机构的反应,对于赵燕的遭遇,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只简单表达了“震惊、遗憾”,看不到给予赵燕维护权益的实质帮助。
四、建议启用双重国籍制度
在本国在外国的人民的保护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实行双重国籍制度无疑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于在本国的外国国民,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几种做法是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或者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其中以国民待遇原则最为普遍。当然,任何方法的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都会利弊皆存。中国迟迟不实行双重国籍,也是因为双重国籍的弊端凸显:
(一)双重国籍代表着双重权利享受,但也意味着双重义务。例如,当两国在税收方面重合时,就极有可能使得具有两国国籍的国民要承担双重征税。
(二)和平时期时一般问题不大,但当两国成为敌对国家时,具有两国国籍的国民就会陷入两难的局面。
国家顾虑当然有其道理,但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也不是不可解决:
1、改变思想观念
(1)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享受了双重待遇而承担双重义务自然是理所应当,只要晓之以理,相信国民不难接受。
(2)陈旧观念应当破除。在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的今天,还以狭隘的国家观念来看待事物,终将被淘汰,这是不可取的。
2、相信公民自己的判断力。当两国敌对时,为保护本国利益,国家可以勒令公民做出放弃一国国籍的选择,以免间谍等行为对本国不利。但至于公民要选择哪国,则无需国家来担心,因为“能做出最有利于个人权益的选择的,始终是他自己”[3]。
3、可采取有限双重国籍与自愿选择相结合的方法
(1) 所谓“有限双重国籍”,是因为在实践中,往往只有欧美地区的华人才会要求双重国籍,而东南亚等地的华人却完全没有提及,可见两地华人所处的环境有很大不同。这种情况下,应该因地制宜,可以在欧美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实行双重国籍制度,而在东南亚等地不实行。
(2) 自愿原则,是指“双重国籍与否,本人自定”。因为只有本人才知道何种情况下他能获得最大的利益。即便是在欧美地区的华人,要具有双重国籍还是单一国籍,全凭自己选择,让公民有更大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我国拟立法保护在国外华人[J/OL].http://bbs.tiexue.net/bbs32-0-1.htm1.
[2]中国人权研究会网[DB/OL].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rqzt/rqybh/xgtyfg.htm.
[3]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李广民,欧斌.国际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5]伊恩.布朗利(英).国际公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沃尔夫冈.格拉夫.魏智通.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