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论视域下政府与市场关系之辨思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 发表于:2010-08-20 22:13  点击:
【关健词】政府或市场,关联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是否应当干预市场? 如果可以干预,这种干预的理据何在? 长期以来,这不仅是思想界的一道考题,也是实务界面临的现实难题。从早期“看不见的手”的市场隐喻与“守夜人”的政府定位,到以政府干预为导向的“凯恩斯主义”,两者共同点在于把

    历史和实践均已证明,单纯的政府或市场模式都不足以提供经济运行的理想化制度框架,理论上必须寻求突破。有学者认为现代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政府与市场之间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1]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也表明了单纯的市场经济和古典理论的偏颇,政府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显然应当在市场制度结构中占据应有的地位。而中国1980年代的经济改革受惑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将市场和效率严格对应,忽视有效的政府管制与制度结构优化,在取得一定的经济成就的同时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失序以及经济公平问题。这正好印证了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核心判断:无制度约束的自由是一种灾难。[2]中国1990年代出现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甚至“市场经济就是道德经济”的提法就表现了对单纯的市场自由进行政府干预和社会干预的规范性需求,甚至在中国主流经济学家内部也产生了类似的认知。[3]

  大多数学者认为,市场是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政府干预仅是补充而不是替代机制。政府的作用在于还原市场,克服市场缺陷。市场缺陷为政府介入或干预市场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依据。然而,政府机制并非全能和有效的,政府也存在失灵问题:一是政府存在天然滥用权力的冲动;二是增进自己经济利益的冲动。[4]由此观之,政府与市场关系始终是纠结不清的难题。

  不难发现,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思辨,主要依循两者间历史和实践演变,立论于抽象的形而上的人性假设。笔者以为,源于历史和实践的抽象概括,虽具有理论解释力,但任何经验事实的归纳相比于未来可能性都存在着“知识不足”的问题。历史的、逻辑的契合孕育出理论自足性和解释力,但这是否意味着理论的科学性? 笔者试图以知识论为视角,从主体认识和知识运用的角度,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提供一个知识论分析框架。

  二、知识论——政府与市场关系定位的理论基础

  (一)知识论的本体论:一个简要的概述

  知识论,是关于知识的理论。知识论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知识论是关于知识的本质、起源和范围,即是在发生学意义上从研究认识的起源开始(感性和理性),到探讨认识的有效性(普遍必然性、客观有效性),并断定认识的范围(是否只是在可见的现象、经验范围之内)”。[5]传统的知识论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其对知识的学理研究具有相对封闭自足的特质,呈现出一种“知识哲学”的风格。具体体现在:一是在研究对象方面,传统知识论研究的知识往往是静态的、非历史性知识,并且研究的知识往往是科学知识(科学技术知识);二是研究的思维取向方面,传统知识论往往以逻辑的、思辨的角度审视知识问题,立足于对知识进行纯理性的重建,基本排除各种非理性因素;三是研究的视野方面,集中体现了“知识哲学”的风格,把对知识的研究局限于认识论范围,忽视对知识进行的社会学的考察。但是,知识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同特定社会条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知识存在于一定的社会中,它既是一种个人知识,更是一种社会共识。因此,应该对知识进行社会学的考察,这就进入了社会知识论或知识社会学的论域。[6]

  作为知识论研究对象的知识具有丰富的、多元的内涵,笔者以为,知识具有以下几个特质:个人性(主观性)、有限性、分散性、相对性。

  知识的个人性(主观性):这是从知识集合性角度对知识特征的认识。一般认为,从知识的集合性角度,分为私人知识和社会知识。[7]然而,在知识社会学的范畴当中,凸显知识的个人性(私人知识)、突出私人知识。哈耶克认为,只有分立存在的个人知识,而没有一种先验的总体性的知识。知识只会作为个人的知识而存在。所谓整个社会的知识只是一种比喻而已。所有个人的知识的总和,绝不是作为一种整合过的整体知识而存在的。这种所有个人的知识的确存在,但却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彼此冲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于个人之间的,因此如何能够做到人人都从此种知识获益,便成了一个我们必须正视的大问题。[8]在这种知识论视野中,个体知识因其经验性与科学性而获得了基础性地位,社会知识仅仅是一种“信念”,一种无法获得独立客观本质的社会性认同或信仰。据此,哈耶克对所谓的集体真理、计划经济以及极权政治提出了严肃的批评,重申了相对清晰完整的自由主义学理系统,消解了社会知识与压迫性权力之间的相互支持关系,从而为其自由市场和宪政法治的制度安排确立了知识理性基础。

  知识的有限性:知识的有限性是相对于知识的完全性而言的。对于知识的有限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解读视角:一是“知识哲学”角度,立足于知识的本质、产生和发展,如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及其主要思想建筑于他的进化知识论之上,或说其主要思想是对“知识有限性”的最完美的注解和诠释,即知识是有限的、不完整的,真理是不可知的、人类是无法实现真理的;二是“知识社会学”角度,立足于知识的社会属性,强调知识的有限性主要是突出对实践的指引性,尤其在于批判“建构理性主义”而主张“进化理性主义”,即由于知识是有限的,我们无法掌握全社会所有知识,故缺乏通过建构方式推动建立社会的理性、知识基础,因此主张通过市场、个体性的调节试错机制来实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知识的分散性:知识的个人性(主观性)必然决定知识是以分散形式存在的。由于知识是个体的,社会性知识具有认识论意义上的局限性。哈耶克将知识分为两大类:一类知识称为明确的知识,即能使我们陈述此事或他事为何的知识,这类知识包括科学知识(又称为专家知识或实质性知识),也包括关于在何处以及如何去发现所需信息的知识;另一类知识包括了人们对于这些环境所做的一切调适所获的成就,即通常我们称之为制度、规则、传统、习惯之类的知识。哈耶克说,此一意义上的知识并非都属于我们的智识(明确知识),我们的智识亦非我们的知识之全部,我们的习惯及技术,我们的偏好和态度,我们的工具以及我们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讲,都是我们对过去经验的调适,而这些调适水平的提升,乃是通过有选择地摈弃较不适宜的调适行为而达致的,它们是我们行动得以成功的不可或缺的基础,一如我们有意识的知识。[9]

  知识的相对性:这是从知识的演进角度对知识特质的界定。从知识的演进角度,知识分为绝对知识和相对知识。[10]然而,在知识社会学的范畴中,更多的强调知识的相对性,因为知识是具有社会性的,知识源于社会,社会变动必然引起对知识认识的变化,这就决定了知识的不断变动和进化属性,即相对于某个时点而言,知识永远是相对的,没有永恒的不变的知识。知识的相对性和知识的个人性、分散性、有限性是一致的。

  由此,笔者以为,知识论视域下知识的特质可以概括为:个人性(主观性)、有限性、分散性、相对性。笔者总体上支持哈耶克的“经验主义/个体主义知识论”,因为它准确而恰当地反映了知识论(尤其是知识社会学维度)的知识特质,并且这些特质是对知识的准确的、科学的、客观的认识,而以知识作为一切活动基础和前提的人类行动和准则,必须秉承并实践对知识的这一特质的认识。因此,准确而全面地界定知识的这些特质是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科学认识的前提和基础。

  (二)知识论的实践论:知识论与政府—市场关系的关联

  1.政府、市场两种机制的知识论基础及差异

  知识论构成人类行为的认识基础,知识是决策理性化赖以存在的前提,科学知识推动了人类行为的理性化。而两种经济运行模式也是建立在不同的知识论基础上的,或者说,正是由于对知识特质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决定了两种不同的经济运行模式和机制。

  政府机制是建立在对知识社会性、完全性、绝对性的特质认识的知识论基础上的,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承认知识的分散性,但更强调知识是可以集中的,政府具有强大的资源汲取和整合能力,包括对信息的搜取和获得上,从而使得政府能够掌握完全的、完整的知识;二是知识是社会性(客观性)而非个体性(主观性)的,把知识视为书本和明确知识,通过专家、技术人员可以实现对“事物之本质”的客观规律性的认识,从而政府的一切行为不过是对这类知识的演绎或是一种按照技术性指令的实务操作,由此推知政府具有构造整个社会的知识能力;三是虽然认为个人的偏好、欲望、价值观是知识,是行为赖以存在的基础,但是认为政府具有掌握偏好、欲望的能力,并且集合个人的偏好,实现个人与社会偏好的一致,最终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分配。也就是说,政府可以替代个人、市场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假如政府具有获取一切知识,包括个人偏好、价值观等信息的能力,政府在知识层面上便是全知型政府,在行动层面上便是全能型政府。

  市场机制则建立在对知识个体性(主观性)、有限性、分散性、相对性的知识特质认识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是分散的,政府不具有集中知识的能力。即使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集中的可能,但集中的成本也极其高昂不符合“成本—收益”的规律。二是知识是个人性、主观性的。作为行动决策的知识基本是个体性的,且独属于个人的,因为对于每个人而言价值观、世界观不同,偏好、习惯各异,故行为的动机和需求不同,因此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应强调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在相互竞争的平台上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配置。三是知识是有限的、相对的,由此决定人的理性有限、社会整体的理性有限。社会的不断发展引发的知识的不断更新,环境的变异导致不确定性,以及人类本身智能器官的知识获取和掌握能力的有限性,均理性的有限性。因此,在知识个体性(主观性)、有限性、分散性、相对性的知识论预设下,市场机制的逻辑是:市场机制是一种个体性机制,立足于个人的参与,在自身利益驱动下的行动自由,个人自由地运用个体的有限知识,通过市场的中介性机制,如价格、供求、竞争性、风险、利益等,从而满足各自的偏好,并且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合。1975年,著名经济学家西蒙系统论证了“有限理性”,从而为市场机制提供了更有力的知识论辩护。

  2.知识论视域下政府与市场关系之再定位

  本文探讨政府与市场的知识论基础,其基本的逻辑起点在于对知识特质的认识。上文提出,从知识论视角观察,知识社会学视角下的知识具有个人性(主观性)、有限性、分散性、相对性特质,这决定了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之基石: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地位,政府机制的补充地位,即所谓的“补充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补充论”不同于新凯恩斯主义的“互补论”,是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地位为前提的。

  “补充论”的首要判断是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地位。一方面,市场提供了市场主体之间知识交流和互通有无的机制。萨缪尔森认为,市场机制作为社会化大生产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其优势是毋庸置疑的,它像一架精致的机构,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无意识地协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它也是一具传达信息的机器,把千百万个不同个人的知识和行动汇和在一起。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无力处理的、牵涉到上百万未知数和关系的复杂问题。[11]同时,市场是一个创造性机制,哈耶克视竞争为“一个发现过程的竞争”,竞争是发现一类事实的过程,即只要不借助于竞争,这类事实就不会被任何人知晓,也绝不会得到利用。[12]竞争具有减少无知、扩散知识和抑制错误的功能。[13]另一方面,市场机制是个体性机制,它尊重个体自由和独立性,这构成市场主体交流和互通有无的基础和体现。自由有助于个人认识他们的欲望,发现他们的需要,这些均构成市场运行中的知识论基础。

  强调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地位,并不表明市场是万能的。政府是一种不可或缺的补充性机制,这源于知识的个人性(主观性)、分散性、有限性、相对性等本质属性所造成的知识的不完全性——这是“市场失灵”的知识论根源。也即是说,知识的诸上特质决定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地位,同时也带来了“市场失灵”的弊端以及由此产生对政府机制的吁求。主要体现在:个人智力和获取掌握知识能力有限,往往只能获取浩瀚的知识海洋中的极小部分,这导致了其理性有限进而引起行动上的失灵(市场失灵)。另外,知识自身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推陈出新呈现出相对性,这也可能导致人的有限理性。诺斯也提出有限理性的概念,诺斯认为,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面临的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所获得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14]另外,知识获取、搜集需要耗费大量成本,在收益的不确定形势下,信息获取成为一项有风险的活动,人们常常本能或者无奈地选择无知。基于此,知识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个体的有限理性,导致市场运作中的非理性行为,即市场失灵。而政府在实力上、组织上、智力上具有更强的信息搜集、处理能力,即政府具有更高的理性能力,因此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在信息不对称的应对上,更能体现政府理性和知识上的优势,如政府通过立法建立信息供给的激励机制、在执法时通过举报奖励制度从而解决知识不对称问题。但是,政府的知识和理性优势是有限的,政府仍然是有限理性即政府失灵。

  知识论把“政府是否应当干预市场”的价值判断问题,转化为“政府与市场的获取知识能力”的事实问题,这可以提升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的科学性。科学的解释固然重要,但必须升华到实践层面,知识论为对政府干预市场的实践具有路径指引和制度建设价值和意义。

  三、知识论与政府、市场的边界——政府的市场化运作和治理

  市场作为基础主导机制需要政府予以补充,这是从定性的角度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定位。作为一个实践命题,政府与市场需要边界的量化,以有助于对实践的指导。笔者以为,以知识论的逻辑,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应是在获取知识的能力与范围的差别中。一方面,政府干预市场的准则是:只有在市场主体获取知识能力比较缺乏或者获取知识不准确时,政府将相对于个体知识而言较为集中或者理性的知识加于市场主体,引导、强制或激励市场主体朝着正确的知识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发展市场化倾向,尽量提高获取知识的能力,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收集来自市场机制的知识,将市场机制引入到政府干预和调控中。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制度理念中:一是夯实有限政府的理论基础;二是政府行为法制化;三是政府公共服务和干预的民主化与市场化。

  (一)重申有限政府理论

  政府相对于个人而言,具有某些知识方面的优势,具有相对更高的理性,但知识的五大特质决定了政府在获取知识方面有下列缺陷:一是不可能自行准确地获得正确决策赖以存在的充分知识;二是政府的某些知识优势又容易陷入“理性的自以为是”,政府的大包大揽往往导致对市场机制的颠覆。政府由于认识能力的有限容易产生如下的问题:第一是政府决策失误。政府决策失误虽然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政府决策信息不全面且成本高昂加上决策者素质、能力以及收集信息动力不足等是一方面重要原因。在现实中政府掌握完全信息几乎不太可能,因此,大量公共政策其实就是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的;第二是政府扩张、官僚低效;第三是官员腐败,政府俘获。有限政府源于有限理性,这就要求政府职能的有限性以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就政府的职能而言,倡导“小政府,大市场”,政府权力只存在于其知识优势部分。一般而言,大部分资源的配置和运作交由市场完成,只有市场运行出现困境时,政府才有介入的理由。哈耶克从两方面来界定政府的限度:一方面,政府必须承担实施和抵御外敌的职能;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提供市场无法提供或无法充分提供的服务。但是,就政府提供服务而言,绝不能使用强制力。哈耶克指出,必须将这两方面的任务明确界分开来,当政府承担服务职能时,我们不能把我们在政府实施法律和抵御外敌时赋予它的权威也同样赋予它。[15]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制定规则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供给公共产品、公共服务。

  就政府权力约束层面而言,政府一方面要基于更为长远的发展而放弃某些极具诱惑力的权力,另一方面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作为或不作为。作为政府机制的领域还应体现对公共知识的吸纳,如决策上吸纳民意和社会需求,执行时吸收市场主体的参与以及在倡导社会对政府的监督等。政府过程中强化公众参与的制度建设显然有利于增强政府的“知识获取能力”,这也是公众参与获得“制度名分”的知识论依据。

  在当下重申有限政府的理论依据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纷纷实行政府救市,中国也不例外,高达四万亿的救市资金计划也同时启动。争论随之来临:是政府救市还是市场自由调整更有效率? 经济出了问题,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就会想到政府,政府自己也会认为责无旁贷。应该说,在危机来临之际,政府凭借某些信息和资源上的优势,比如资金以及宏观调控的手段,确实可以解决某些问题,但是政府的救市要以不能阻碍或者延缓市场调整为界限,危机更不能成为政府跨越界限的借口。在措施中如果不厘清市场和政府的界限,可能用不了多久,经济又会掉下来,而且可能会掉得更惨。如一般企业破产本属自主经营应负的结果,属于私人知识选择的结果,但是政府对破产企业的拯救不仅扭曲了市场的惩罚机制,延缓了结构调整,而且常常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政府的拯救措施也降低了企业界自救的积极性,导致更多的投资失误和更多的坏账。政府投入的资金越多,资金越短缺。经济危机的根本性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二)政府行为的法制化

  有限政府的制度保障即为法治政府。“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其构成了对政府一切权力的限制。在法治理想缺失的境况下,社会便很快堕入专断暴政的状态,而没有法治,对个人权利的任何程序性保障措施的价值也将不再存在,因此,要实行有限政府,必须先实行法治。”[16]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的应然要求。知识论为法治政府提供新的解释。法治政府是政府一切行为的法制化的体现,作为政府行为依据的法律是体现大众意志的,是大部分民众的偏好表达。因此,法律实际是公共知识的凝结物,又是政府与市场知识互动的传导物,政府行为法制化弥补了行为的知识缺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知识的相对性与法律的稳定性构成知识论上的冲突,社会的发展导致公共偏好的变化,要求法律做出适时的调整,但法律的稳定性又阻隔政府获取公共知识的渠道,因此法治政府不仅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法制化,更需要政府行为依据的法律的适时调整,这需要在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建立良好的知识沟通和交流的平台。

  (三)政府干预的民主化与市场化

  作为市场的补充性机制,有时政府干预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为防止政府不当或过度干预造成“政府失灵”,需要从知识论角度推动政府干预行为的民主化与市场化。所谓政府干预行为的民主化,主要表现为政府决策过程的开放性与可参与性,其核心制度架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所谓政府干预行为的市场化,指政府机构的竞争性制度安排以及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引入第三部门机制。

  政府干预的民主化,需要在政府决策中引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政府干预同时也是一个知识收集、判断与运用的综合过程,为最大化降低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知识缺陷,需要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政府与公众之间具有不同的知识优势,而这些分别化的优势又都为一个理性化的政府决策所需要。在决策制定上,政府需要注重不同知识的恰当运用,决策选择和取舍实质上是一个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进行交涉与选择的过程。价值知识的运用保障了决策的正当性要求,而事实知识的运用是决策科学性的体现。故而,一个科学、合理的决策过程均应引入公共参与。在技术化领域,通过专家的介入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在价值选择领域,通过普通公众的参与以求正当性的实现。[17]公众参与决策能够有效克服政府知识获取能力的不足,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一项增强政府决策知识理性的重要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制度回应,也是公众理性化参与的基础性知识来源之一。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大大提升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水平,也增强了政府决策的知识理性,从而保证政府干预获得有效的知识制约和支持,实现政府干预的科学化、理性化。

  政府干预的市场化,要求运用市场力量改造政府,用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政府机构的知识增长和积累。著名的公共行政学者盖伊·彼得斯曾将未来的政府治理模式归纳为四种基本类型:市场式政府(强调政府管理市场化)、参与式政府(主张对政府管理有更多的参与)、弹性化政府(认为政府需要更多的灵活性)以及解制型政府(提出减少政府内部规则),其中的市场式政府除了该学者提出的若干正当化理由之外,还具有科学的知识论依据。[18]通过引入企业管理方法、营造准市场环境、改变宏观政策手段、权力下放等方式改造政府。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借助竞争进行知识的碰撞和交换,通过竞争的创新和发现机制,检验、淘汰旧知识,创造新知识。竞争机制也激励或迫使公共部门知识创造的能动性,尽可能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科学、理性的知识支撑。同时,以社会中间层为代表的私人部门参与对市场干预和管理,也具有知识创造上的优越性,私人部门由于接近市场,拥有更为高效灵活的市场经验,这些均构成了私人部门的知识优势,旨在帮助弥补市场缺陷的政府干预更为高效和科学。

  政府干预的市场化,还要求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引入市场机制。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势在于通过政治过程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目标、标准以及规则,并运用监管、补偿等方法保证其顺利实施。同时由于拥有强制力,能够组织市场不能提供的纯公共产品的生产。市场的优势在于公共服务生产上竞争所带来的敏捷的市场反映与回应能力、分散决策、服务的效率等。由于政府和市场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缺陷,因此沃尔夫就认为“在政府和市场间的选择是在两种不完善中的选择”。[19]这就需要打破政府—市场两分法的思维禁锢,无论是市场抑或是政府均存在有限理性的缺陷,这就决定需要引入新的知识供给机制,第三部门即是一个重要的机制。实践也已证明,第三部门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上具有独特的优越性。相对于政府和市场而言,第三部门是一种介于政府和市场的机制,具有市场化的特征。在知识能力上,它强于市场中个人的知识能力,弱于政府的知识能力;在运作机制上,它比政府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因此,第三部门将知识能力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优势,决定了它在公共物品、公共服务供给上的独特优势。对第三部门的重视也是科学的知识论运用于政治社会分析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四、简短结语

  韦伯曾经提出,“法学家和法学工作者的使命就是发现并构建这些存在于特定时空下的文明的法律前提,并由此给出一种评价性的理论。指出立法应符合的理想状态。”[20]本文的目的就是这种努力的尝试。本文以知识论为基础,试图为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理解和实践安排提供一个知识的视角。个体知识具有科学的、正当的存在理由,社会知识不具有独立的本质,只是一种“信念”,是社会团结与凝聚所依赖的必要条件,但不具有知识上的真确性。在此知识逻辑之下,正当而合理的律制度安排就变成了制度如何尊重个体知识以及如何在政府决策中扩展个体知识的问题。

  从知识论视角反观政府与市场关系,可以有效地将两者关系的界定由价值取舍问题转换成一个知识运用问题。对于构建理性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及其制度实践而言,这不仅仅是思辨,同时也具有批判、规范和建设性功能。

  注释:

  本文是作者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财政分权的路径选择》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9BFX0052。

  [1]参见陈共主编:《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5 - 16。

  [2]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一章及译后记。

  [3]参见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

  [4]参见(美)詹姆斯•M. 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17 - 33。

  [5]陈嘉明:《知识与确证:当代知识论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页1 - 2。

  [6]参见顾林正:“从个体知识论到社会知识论——当代知识论的另一个转向”,《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7年第24卷第6期。

  [7]参见郭强:《现代知识社会学》,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版,页113。

  [8]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 年版,页24。

  [9]同上注,页23 - 24 。

  [10]郭强,见前注[7],页121。

  [11]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萧琛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页70。

  [12]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论文演讲集》,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页120。

  [13]柯武刚等,见前注〔2〕,页274 - 275。

  [14]转引自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98。

  [15]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版,页333。

  [16]哈耶克,见前注[8],页260 - 277。

  [17]参见王锡锌、章永乐:“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8]该学者关于“市场式政府”的理论分析参见(美)B. 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夏宏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5 - 55。

  [19](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与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页34。

  [20](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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