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武昌警方的上述行为不仅对违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而且实名公示的作法也对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产生了极大地负面影响。
问题是违法的人还有上保护的人权吗?如果有,武昌警方实名公示的作法就是违法;如果没有,武昌警方的作法则无可厚非。到底如何,我们分析如下:
一、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明确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格尊严。
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由此可知,《宪法》保障人权的对象是指公民。只要违法人员在公安机关威胁或实施“开除”其国籍、驱逐或遣送出境之前,身为中华人共和国公民的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就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请对《宪法》规定保护违法人员人格尊严有异议的人员,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之后再发表观点。因为笔者不想大家有可能在不经意间就轻易否定了党带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性质绝对比嫖娼严重。
《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人”是一个具备自然生物学意义上和社会意义上的双重属性概念。
一个人只有不仅从生物学角度上讲是属于人科智人种的灵长目动物,而且从社会意义上讲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尊严权等基本人权之后,才能被称之为“人”。
如果人仅仅因为违法就丧失了人权,成为了生物学上灵长目动物。那么它绝对不应该被称之为“人”,因为黑猩猩、大猩猩、长臂猿、也是同属人科的灵长目动物。
三、法律不可剥夺人权。
人权作为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因为在历史上,也曾有用法律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二战时期德国法西斯政权为对犹太人进行种族灭绝,在希特勒上台之后就立法一步步剥夺犹太人的人权,为屠杀六百人犹太人提供了合法的途径。
在我国现阶段,违法的人还享受不到大猩猩的待遇、我们也还是反法西斯的战胜国,所以违法的人还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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