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是近年新兴的一种法理学观点,最初由利益法学派提出。利益法学派的这一观点与概念法学派的观点相对立,主张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不仅仅要严格遵守法概念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追求法的实际效能,使得通过法律能够使社会中的各种诉求得到最大满足。利益衡量理论的出现
作者简介:赵天明,陕西师范大学2011级政治经济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利益衡量理论出现的必然性
从司法制度发展的历史分析,先于利益法学派产生的概念法学在法学的发展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严谨的逻辑方法。但其过分注重于逻辑推理而漠视实际利益,导致执法与司法过程有许多边缘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正当的表达,各种社会矛盾无法化解,群体事件不断产生。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形式以成文法方式体现出来,而成文的制定在非常大的程度上蕴含着对法官自由裁量不信任的意义。其中体现较为典型的是《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各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参考,以严密的逻辑性和严格的约束性著称。其对法官的要求是不得以自己的个人评判替代由国民意志形成的立法意志,而必须要严格的适用法律规定。但随着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各种社会事件都会诉诸于法律,机械的适用法律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越来越明显,在个案中不公平与不合理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于是社会整体要求打破概念的桎梏。在美国,二战时期出现了因机械适用法律导致违宪审查而最终被裁决无效的判决,这些都为利益衡量思想的出现提供了思想基础。关于利益衡量的学术研究著作开始大量出现。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20世纪60年代所著的《法解释学的论理与利益衡量》一文,以及星野英的《民法解释论序说》一文,这两篇文章的出现时日本利益衡量理论产生的标志性事件。首先将利益衡量理论介绍到我国的学者是梁慧星教授。(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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