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究竟是医学会进行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另行设立新的鉴定制度,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很有可能构成鉴定机构不统一,鉴定结论效力无法确定的恶性结果,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
《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究竟是医学会进行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另行设立新的鉴定制度,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很有可能构成鉴定机构不统一,鉴定结论效力无法确定的恶性结果,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并现有鉴定机构,设立中立地位的鉴定机构
《侵权责任法》应规定将现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建立由医学会和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统一的医疗过错鉴定体制。鉴定人员由医学会推荐,资质由司法机关审查授予,鉴定人员接受两部门双重监督,对鉴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重置鉴定专家遴选制度
遴选从事临床医疗超过20年以上的、通过鉴定专家考试并注册、身体健康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对于徇私舞弊、身体状况恶化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鉴定专家的人员,应及时补充新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三)充实鉴定内容、程序及方法
增加《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合理诊疗”、“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和“过度诊疗”等新问题作为鉴定内容,根据法院或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补充规定鉴定的法定程序,使其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医疗鉴定技术方法的标准文件,并鉴定委员会在鉴定书中也必须对所使用的科学技术和方法进行说明,以便当事人在法庭上对鉴定结论质证。
注释:
①曾淑瑜.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M].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7.
②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M].载《政治与法律》,2009.
③梁惠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M].人民法院报,2005.
参考文献:
[1]曾淑瑜.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M].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7:540.
[2]马军,温勇,刘鑫.医疗侵权案件认定与处理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3]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9.
[4]刘鑫.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条文深度解读与案例剖析[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10.
[5]梁惠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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