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中村出嫁女就业与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韩雅娟 发表于:2014-04-24 13:27  点击:
【关健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城中村出嫁女,同工不同酬
 摘要:当前,我国已经由计划经济时代转向市场经济阶段,但我国目前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社会的市场机制发展还不是特别健全,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与同工不同酬现象的产生,本文对青海省城中村出嫁女就业与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将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困境与解决途径以及实行同工同酬的必要性、同工同酬的定义、产生原因分析其解决的途径。

       中图分类号:DF3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131-02
  一、研究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事业获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我们要清醒的看到,法律上的要求并没有成为生活上的现实。权利虽然已经设定,但保障措施却不够到位,特别是在程序法上的保障措施不够到位是影响妇女维权工作获得更大进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妇女权利需求也不断多元化,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需要新的、更为有效的机制和途径,其根本目的是推动有关妇女权益法律和政策的改革和完善,它需要我们用一种新的理念、新的途径和新的制度来实现。
  (一)理论意义
  此创新项目可以弥补劳动法中关于保护城中村女农民工权益,尤其是出嫁女这一特殊地域、特殊人群的权利保护在立法方面上的空白,以劳动法学分析为主,以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和社会学相结合方法为辅。
  (二)现实意义
  妇女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在城市化过程出现的诸多问题中,出嫁女可谓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弱势群体,她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她们的维权意识差;她们生活在城市的最底层;她们是应该得到我们关注和保护的。
  把保护妇女问题提出来限定于出嫁女、城中村,更说明她们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在现实社会中她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可以把这些生活在城市最底层的城中村出嫁女所面临法律问题鲜活地展现给大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让各界人士予以关注,最终切切实实地保护她们的权益,这样也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
  二、城中村出嫁女权益问题面临的困境
  作为一个人多地少的农业大国,土地历来是稀缺和宝贵的资源,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土地的物权性质,使得土地承包权及相关利益财产化,同时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也使得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因被征用而获得补偿,土地征用补偿费甚至成为城中村的重要收入,这正如一块待分割的蛋糕,蛋糕的量是固定的,而分蛋糕的人是不确定的。在这种利益的博弈中,出嫁女得到了相关的土地权益,就意味着更大的利益群体利益的损失,受到利益的驱动,违法侵权的村规民约往往就以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出台。
  (一)传统观念的歧视与对立
  中国近千年来的男权传统在婚姻上体现为男娶女嫁的风俗习惯,传统女性结婚后就成为丈夫家里的一员,必须住到夫家,对公婆尽赡养义务。尽管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在提倡男女平等,但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观念还是深刻的影响着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子既然家人就自然失去婚前所在地包括土地继承权在内的许多权益,这也是很多农村地区不给出嫁女分配责任田的理由。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城市边缘的农村也在逐渐的城市化,土地权益问题在征收过程中也逐渐成为城中村出嫁女征收补偿款的主要问题。
  (二)村民自治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行,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同时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该法并没有规定有何部门来审查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村规民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应有怎样的法律责任以及受侵害者的救济途径。
  由于法律的缺失,很多村委会包括村民便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规民约这种“合法”的形式来侵害城中村出嫁女的权益。
  (三)村民资格
  尽管很多出嫁女的户口还在本村,并履行了与其他村民一样的义务,但是她们的村民资格仍不被村委会及村民认可。而当她们提起诉讼后,村民资格也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往往成为她们获得司法救济最大的障碍。很多法院以出嫁女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认定她们原告主体不适格,最终驳回她们的诉讼请求。
  (四)救济途径不畅
  由于法律政策的缺位,妇女能够寻求的救济途径又是极为不畅的。由于没有一个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管的法定部门,妇女想通过行政手段寻求解决却往往不知应该找谁,而正是如此,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对求助的妇女往往相互推诿;如果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院确认为,由于村委会不是一级行政机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通过民事诉讼,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都以村委会与出嫁女不是平等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对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不予受理,使出嫁女处于一种状告无门的境地。
  三、实行同工同酬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已经由计划经济时代转向市场经济阶段,但我国目前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社会的市场机制发展还不是特别健全,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导致了由于价格的不合理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因素有很多,在劳动力市场方面开放程度相对较低,是劳动力市场处于混乱的状态,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同工同酬这些年在我国喊得一直比较响,但解决问题的途径却未曾露面,这也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由于社会利润的不公平分配导致无论是企业、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国家的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都在钻法律的空子,最终会造成社会不公平,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人均的经济收入可以形象地比喻为橄榄球状,也就意味着大部分人生活在中等水平,而这其中的大部分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务工人员,由此可见解决同工同酬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大量出现,致使解决同工不同酬迫在眉睫。

       四、同工同酬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国家机关中的临时聘用人员待遇
  一方面是国家实行的公务员制度,是多少人削尖脑袋往里挤,结果却由于门槛高而未能如愿;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中缺少大量的人员,导致很多人一人干多人的工作,因此国家机关也是迫于无奈开始招聘大量的临时聘用人员,但与公务员不同的是,这些临聘人员干的工作与公务员性质相同,上班时间、地点、环境相同,甚至这些临聘的人员干的工作量比公务员高出几倍,但工资待遇却差之千里,这些临聘人员的工资大多是公务员工资的零头。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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