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要求做到民法本位
民法发展至今,已经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这三种类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水平的发展不同,加之个人的出发点不同,人们对于本位原则的理解各有千秋。但是就大多数学者而言,他们认为民法是私法,旨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强调了人的价值和人的本位思想,其体现在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基本措施,即法律是权利的载体。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法律的运用不足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那么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原则适当调整,从而达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的目的。
(二)民法价值的体现在于民法原则的适用
民法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因此,要实现民法的价值就在于运用民法去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和谐发展。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其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这也是其价值表现之一。另一方面,由于民法又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反应了司法的能动性,给予了法官一个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条件,当法律不能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时候,法官可以自己选择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关系,这也有利于司法公正。所以,在社会生活中使用民法原则,能够体现其价值,促进社会的发展。
三、民法基本原则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一)民法基本原则自身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尽管在我国民法通则的开篇就规定了现行没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统领作用,但是,就其整体而言,民法基本原则不成体系,不具有完整性。另外,作为根本性准则的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凝聚性,因而其抽象性较高,在实际生活中和具体案件中很难被直接适用。最后,就目前现行的民法基本原则来说,它的使用局限在一定的条件下,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有时很适用于新出现的案件中。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与具体规则确定性的冲突
法典的内涵是由法律原则、规则构成的,同时又体现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法律规则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模糊性和抽象性,但是民法基本原则又包含了对个别正义的匡正,因而其有具有确定性。所以,民法既具有不确定性同时也具有具体性,使得法官在案件审判的选择使用中面临着困难,阻碍了司法审判的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民事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了法律漏洞,缓解了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空白。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是只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实现个案正义时,可以使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更好地做到司法公正。例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但是,民法基本原则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来说,具有较高的抽象性,民法基本原则在具体的案件中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时,就会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就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确定性。
民法基本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赋予法官的权利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适中,那么在案件判决过程中,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如果法官的权力过大或过小都会阻碍司法公正。权力小了,法官在案件审判中,不能充分发挥其能动性,这样会造成“包小脚”的局面,不能提升司法的效率。权力大了,法官不受法律法规的制约,过度发挥其能动性会导致司法阻滞,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总结
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应当注意,首先,严格立法,尽可能全面的考虑到案件各个方面,结合个案,对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做到有的放矢。在立法的时候,要具有全局观念和对未来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促进法律的进步和完善。其次,赋予法官的权力适中就行,不宜过大或过小。同时,要加强官员的素质水平和知识水平,使得官员在司法过程中不偏离公正,时刻保持正义的心。最后,还要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这样能够更好地避免权力的滥用,从而做到真正的法制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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