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信仰的培育(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田宏伟 发表于:2012-01-01 10:36  点击:
【关健词】法律工具主义;法律信仰;法律价值;法律权利;人文精神
3.法律是工具价值和高层次的目的价值的合一。信仰,在现代汉语中,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正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这表明信仰是人们对特定事物的崇尚情怀,依此作为人们的一种精

   3.法律是工具价值和高层次的目的价值的合一。信仰,在现代汉语中,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正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这表明信仰是人们对特定事物的崇尚情怀,依此作为人们的一种精神支柱。当我们对法律的产生、发展过程了解之后,便会认识到法律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是内在价值体现。除了少数专制法律带有明显恶性之外,大多法律是理性和智慧的结晶,其本身蕴涵着广大民众的秩序、自由、正义的价值理念追求,人们对此是向往的,视其为神圣的。另一方面,法律具有功利性。由于正义和邪恶总是对立的,所以代表正义的法律时刻有制恶的本能反应,防止邪恶产生。而当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受到破坏时,文明社会之民众便会运用法律之剑予以恢复,使法的正义功用得以彰显。前者构成我们对法律信仰的基础。后者给人类带来政治、经济、文化之福利以满足人的趋利之本性要求。“现代法律正是对人的普遍的利益属性充分认可的产物,它建立的道德基础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利他利己相结合的功利主义。”[2]14正是由于法律的功利性基础,使得当今社会的人们法律信仰不同于传统的超功利的信仰,正如范进学先生所言,“现实物质利益之能否实现或获得是主体最关心的首要问题。就法律而言,法律的制定、运作如同产品的制造、销售、使用一样必须能给主体带来一定的效益,具有满足主体的某种利益和需要的现实物质性……所以,只有满足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的、并能带来效益最大化的法律,才能够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11]所以,从价值定位看,“现代法律具有层次性,即基础的工具价值和高层次的目的价值的合一。”[12]
   三、通过张扬法律的工具性来培育法律信仰的尝试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现代法在脱离传统和祛魅的过程中,将法律日益改造成为由(世俗)国家制定及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则和以形式合理性为特征的社会控制系统,从而使其失去了神圣的色彩。”在今天,这种说法能为众多世人所接受,因为当今人们更加理性,许多做法的迷信色彩大大减少甚至消失。这也是西方部分学者认为造成传统法律信仰危机,即法律的认同感和目标失落的主要原因,因而失去信仰的基础。毫无疑问,现今的法律更加基于理性、利益和道德,但不能依此说人们对法律已完全失去信仰,也不能以部分人对法律的厌恶否认全体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只是时下人们的法律“信仰”既不同于宗教信仰也不同于传统法律信仰。
   法的信仰具有“脆弱”性。生存是人的本能,由此决定利益和精神需求之间,前者较后者更为根本。这便造成一些人即使相信法律是神圣的、伟大的,但为了生存之利益常常牺牲信仰,破坏法律或者协助他人破坏法律,做出违背内心信仰之事。造成世人对法律之尊重很不稳固,内心不再信服之假象。其实,这是现实和信念的冲突,为了生存被迫进行的无奈选择。基于此,我们不能由此否认法具有可“信仰”的一面,更不能因法律的局部失调造成一些人厌法而就否认法的伟大精神。现今美国社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法治对于美国人来说是神圣的,又是世俗的;它既是超凡脱俗的,远离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又构成了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9]这表明人们认为法律是至关重要的,相信其具有值得信仰的价值,但同时也深知法的局限性,不再迷信,通常不会丢弃生命为其献身。这种认识使得人们对法律的情感随着法律对利益调整的变化而显示出较大波动,表现出较强的“脆弱性”。同时,法治实践对法的信仰影响较大。法治实践确实存有许多做法违背法律、践踏法律之情况,如权钱交易、报复陷害、玩忽职守等,这虽是部分、短时现象,却对社会民众影响极大,尤其是对本来享有权利却反遭打击甚至残害的涉案当事人来说可能是毁灭性影响,使其形成厌恶法律、仇视法律的心态。这是现实情况,必须正视,但我们还应明白:实践证明法治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是治国良策,没有更好的治理模式能取而代之。如此之现实,我们很难期望人们能培养出为正义观念而献身的情怀,也不可能使其树立宗教般的法律信仰。为此,法律真正实施还要靠制定现实可行性的法律规则,执法机关的合理执法,减少法律运行成本及社会主体的良好道德素养来实现。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法的信仰强盛起来,更加神圣化,应认真对待下述内容:
   1.要彻底摒弃人为工具的思想。我国长期受儒家道德思想的影响,以国家为本,寄希望于贤人之治,缺乏对权力的制约,缺乏个人观念,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在这种观念下,正如孔子所言:法律不过是“道之以政,齐之以民”管理国家和治民的工具,以推行“礼”、“义”为主,对公平正义、自由、幸福等有关人性价值不予关注。这样的法若有“圣贤”运用,则成为利民之工具,若由暴君控制,则成为为虎作伥之具。这种情况下,法律和普通民众都是工具,且统治者以法为具作为治民之具。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人治,法律信仰无从谈起。
   2.立法应彰显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以人为本是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这必然要求法律应依此为核心,高度重视权利和权力的配置。而重视权利的法律必然严格限制公权力以防其被滥用,这是法律获得普遍遵从而具有至上权威的道德基础。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已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在土地征用制度方面也较以前更为人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行使得行政权力受到较大制约,公民权利得以扩大,使部分人权得到保障。尽管有如此进步,但这与民众的合理权利要求还相差很远,还有许多涉及人权、人性的法律亟待完善,如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情况下还不能有效监督公权力的行使,致使冤假错案不时发生。应加大力度对此类法律修订与完善,使其更加趋于理性,为民所信仰。
   3.执法和司法过程应特别关注人性。法律的作用主要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来体现。由于人的认识能力和立法技术的限制,颁布施行的法律不可能顾及到社会各方面情况,而且即使法律已做出规定的方面也会因法律的抽象性和现实具体情况的差异而无法具体适用。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讲原则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当法律和当地道德风俗及案涉个人情况有较大差异时,在不违背法律根本原则的情形下作适当灵活变动以顾及民生,照顾人性。特别当立法出现空白时,执法和司法人员就不得不依据经验法则和道德良知进行案件的处理,这时应以主流的道德标准平衡各方利益,更多体现人性化,使当事人感受法律的温暖而后激起对法的崇尚情怀。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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