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与医药知识产权之争(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叶芳菲 发表于:2011-12-20 12:04  点击:
【关健词】 生命健康权 专利权 强制许可 仿制药品 医保
2009年印度拒绝了两家美国公司提出的两种重要艾滋病药物gilead公司的泰诺福韦(tenofovir)和tibotec公司darunavir,分别作为防治艾滋病毒的一线和二线药物使用。印度的仿制药,使治疗艾滋病的费用从1.5万美元/年降低

   2009年印度拒绝了两家美国公司提出的两种重要艾滋病药物——gilead公司的泰诺福韦(tenofovir)和tibotec公司darunavir,分别作为防治艾滋病毒的一线和二线药物使用。印度的仿制药,使治疗艾滋病的费用从1.5万美元/年降低到不足200美元/年。世界上一半以上的艾滋病人,依靠的都是从印度进口的廉价仿制药,这一行动意味着更多的贫困国家的患者将有机会获得拯救生命的药物。
  印度,一直扮演者“贫困国家的大药房”的角色,在仿制药物中占据重要位置。其国内立法也是谨慎对待外国进入其国内申请专利,从而极大地保障了仿制药物公司生产药物的合法性,为印度乃至世界的人民提供一个获取“物廉价美”药物的途径。
   (2)巴西——国家政策极力保障仿制药行业发展。根据巴西仿制药行业协会PróGenérico提供的数据,巴西目前有2300种仿制药注册,全球大约90%的最常见疾病可以在巴西通过仿制药进行治疗,巴西仿制药占该国药品总销量的20%;而在美国市场,仿制药占药品总销量的比例目前在60%左右,美国仿制药的价格有时要比品牌药便宜80%。
   因为仿制药物与品牌药物质量相差不大,但是价格却比品牌药物低廉很多,巴西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促进仿制药市场的扩张和整合,从而支持巴西仿制药行业的发展。
  2 仿制药物弊端浅析
   (1)仿制药的效果不完全与专利药物等同。一般情况下,制药公司专利药物的研发需要经过“确定疾病靶标”、“活性筛选”、“优化”、“报告临床前先导结构的特性”,而经过研发以后还需要培训医生正确使用新药,控制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应急处理方法,而仿制药生产厂家很难做到这些。
   同时,“在仿制药品许可中,其生物利用度是指仿制药品经测试反应具有原研发产品的利用度的+/-20%。”因此仿制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难以得到完全的保证,例如治疗心梗的一个重要药物——阿司匹林的仿制药就因溶出速度过快增加其胃肠道刺激症状,导致许多服用2年以上的患者胃粘膜受到了器质性不可逆的损害。
   (2)仿制药物价格并不是绝对的低廉。有些制药公司利用专利药物到期之际,将仿制其专利药物推出市场,还及时地为其仿制药注册新的一轮的专利,以与专利药品相差无几价格进行销售,导致真正的专利权人利益损失颇大,同时也未给患者医药费用带来实际性的帮助。面对这些违法制药公司,钻法律空隙而牟取暴利的行为,法律应该如何完善并保障多方权益,也是在同意仿制药物推广的同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3)仿制药物回流专利药物市场。仿制药物是代替“强制许可”的一个可行方案,能使药物“以合理的价格和有保证的质量”销售。但是,有不少制药公司却将与专利药物成分效果一样的仿制药物“改头换面”,凭着其价格优势,回流到发达国家的药品市场,与“原版”药物竞争。这种“回流”方式,极大损害了拥有专利权的制药公司的利益,甚至导致一些医药公司因资金问题而倒闭,严重影响了医药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纳入医保(Medical Insurance)——转换承担费用主体的方式
   据了解,医疗保险一般对于普通疾病或者急诊有进行报销,而对于艾滋病这类特殊传染病,当今世界各国均未有统一法律规定将其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之列。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治疗费用昂贵,纳入医保社会承担大;二是治愈难度大,周期长.
   一般情况下,可以购买医保的居民多是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比较富裕的城市,针对一些贫困国家连温饱都是基本问题时,是没有充足的资金去购买医疗保险的。同时,医疗保险规定诸多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列,使得在面临重大疾病得到的医疗保险金相对其付出的治疗费用少之又少。
   相较之上述的强制许可和仿制药品,医保仅仅是一种转换角色(由个人变成国家)来承担这专利药品费用的方式,即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简单转换承担主体的方式,并不能完全解决知识产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冲突问题。
  三、结语
   大多数情况,知识产权的产生需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如健全的法律保障、雄厚的资金支持和全方位的智力投入,所以多数专利拥有者来源于发达地区。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最贫困国家均要求知识产权应该让位于人权,而不应该为了物质上的收益而置千万生命于不顾。相反,有一些学者也认为如果一味地保护人权,就如同一种“偷盗”行为,只是主体是穷人,他们偷盗了富人辛苦付出劳动的智力成果。这样的情况一旦持久了,就会导致越来越来的人去发明创造,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
   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各类冲突得到合理的解决,社会更加和谐。在公共健康问题上,我们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认同每个人都拥有生存和得到健康的权利;同时,我们也鼓励更多的人发明创造,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进步,保障他们付出的智力成果。这两种权利理应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两者发生冲突之时,不可能为了其中一个,舍弃另外一个,两者必须兼顾。为了使药品中的知识产权与人权达到平衡,生命健康权下药品专利的作出适当调整及让步,让知识产权在其可容忍的范围内,尽量减轻两者之间的冲突,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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