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损害财物罪的应用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叶茂青 发表于:2011-12-09 11:10  点击:
【关健词】故意损害财务罪 中学老师 刑法
就中学老师砸毁学生手机事件进行了探讨,通过对故意损害财物罪的论述,详细分析了此事件中老师的行为,确认了老师做出此行为的严重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并就对如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出了相关建议,得出了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某些合情而不合法的行为,也会逐步随

 作者简介:叶茂青,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87-0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了人们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而学生拥有手机更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然后由此却引发了诸多老师因为没收学生手机而导致的诸多矛盾,2007年5月15日上午,北大附中河南分校开展有关于手机的专项整治行动,全校师生在体育馆前的大广场上集合,学生处老师当着全校师生的面将11部没收上来的手机砸毁。老师真的有砸毁学生手机的权利吗?这样做,难道不违法吗?
  二、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的概念
  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第一,此罪的客观上表现为损坏公私财物,其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第二,此罪的行为为损坏行为,指有损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第三,此罪要求损坏行为损坏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第四,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坏,并且希望或者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老师行为的分析
  第一,从此罪的客体上来讲,大多数中学生虽然是未满1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权拥有自己的合法财产,学生的手机如果是学生通过自己合法的购买或者是第三人的合法赠予等合法途径获得的动产,那么学校是没有任何的权利来处置学生私有财产的权利。
  第二,从此罪的主体上来讲,学生处老师的行为,或许是出自于为了加强学校管理而作出的,但是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文规定老师具有以下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学生处老师的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对学生的不尊重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更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这样做是严重违背了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从此罪的客观要件上来讲,学生的手机是是学生通过自己合法的购买或者是第三人的合法赠予等合法途径获得的动产,因此学生手机是学生个人的私有财产,学校是没有权力处置学生的私人财产,而学生处老师砸毁学生手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坏了学生手机的效用,更是对学生财物的严重侵害。并且11部手机的价值已经高达数万元,损害金额巨大,符合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的客观表现。
  第四,从此罪的主观要件上来讲,学生处老师当要作出砸毁学生手机时,行为人完全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手机效用的丧失,或者是手机从物理上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但是行为人却希望或者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使得学生私有财产收到严重的侵害,以此来警告其他同学,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损害公私财物,并没有非法侵占学生财物的目的。
  四、学生作为被害人,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若发生类似事件,导致被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被害人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护,尤其是物证以及相关的目击证人等证据,之后被害人可以以个人名义直接或者是通过学生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诉讼,同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即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因此被害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同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且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给检察院起诉的案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行为人提起公诉,以此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老师出于对学生的管理,要求学生专心学习,初衷是好的,但是由于老师的某些过激行为而导致出现了诸多学生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某些合情而不合法的教育行为,也会随着中国社会的法治化的脚步而不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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