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胡聪(1987.5-),女,满族,上海海事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海商法
一、 一般条款
(一)船舶规范
第一款条文确定了船名(name of vessel)①,总吨位与净吨位(GT/NT)② ,货物载重量(deadweight)等有关船舶规范的内容 。当租方只运输一般件杂货时,这三点描述似乎足够了,可是如果租方需要运输钢材、轻泡货或者是冷藏货时,仅凭这三点描述显然不够。因此,租方应当根据付运货物与装卸港的具体情况作一些修改。或者货主可以考虑将上述的描述由保证条款变为条件条款,使船方在违反该条款时,租方不仅可以索赔损失,而且可以中断租约。具体的措辞可以是:“It is the essence of charter party that the said vessel has about XX cubic feet bale capacity.。”另外,租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还可通过附加条款对船舶规范作出补充规定。
(二)预备航次
第二款对预备航次规定表明船东在先前的合同完成之后,才有履行本航次的义务。该条款解决了船东在普通法下的困境,避免了因为上一航次的原因给本合同预备航次造成的负面影响。[1]从而将该风险转移给了租方。虽然船舶晚到租方可以选择是否解除合同,但是并不必然使得租方享有索赔权。所以租方可以将该句话删除,断开本租约与前一租约的关系。
(三)安全港口或地点
①实践中,对船舶的指定有三种方式:指定一艘特定的船舶、替代船、或在XX船中选择一艘。
②总吨和净吨主要针对港口使费,这在航次租船下由船东负责,因此这一陈述对租方的作用不大。
第二款规定在装卸港不是列明港口或不明确的情况下,租方应对港口的安全性负责。另外租约中一般不会列明具体的泊位,可能稍后由租方来指定,这时安全泊位的责任就要由租方来承担了。而实践操作中,一方面,船东可能较承租人更加了解此方面内容。另一方面,对于装卸港的意外情况对船东造成的损失,租方可能会面对船东的巨额索赔。为了避免该责任,租方可以加上“The Owner are fully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such port or berth under this Charter Party”。由船东对安全港或安全泊位负全责。①
二、运费条款(Payment of Freight)
金康94第四条(c)款关于到付运费的规定表明租方有在船舶开始卸货前宣告以卸货量来计算运费的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是在开卸前就要行使的,如果没有行使则会按提单或装载数量来算运费,特别是在租方得知该航次半途产生了货损货差的时候。为了保障租方,其可将该选择权做一些修改:“…paid freight as per agreement per ton net weight cargo delivered….or at Charterers’ option,declearable before breaking bulk….per ton net Bill of Lading weight less One per cent(1%)….”这样的修改,可以使承租人按卸货重量计算运费。
三、装卸货物条款(Loading/Discharging)
金康94第五条(a)款对费用和风险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条款,租方应该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并且所有的风险、责任、花费都要算在租方的头上。而实际情况很可能是租方不了解装卸货,货物的积载对船舶稳性的影响更是一无所知。[2]因此可以参考NYPE93’的相关条款:“the Charterers shall perform all cargo handling,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loading,stowing,trimming,lashing,securing,dunnaging,unlashing,discharging,and tallying,at their risk and expense,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Master and responsibility.”
四、滞期费条款(Demurrage)
金康94第七条关于滞期费的规定表明,出租人没有按时收到滞期费时有撤船的权利,而如果船方撤船,则会造成租方在买卖合同下的履约困难。所以,为了租方的利益,在滞期费支付方面,可以改为:“In any case demurrage to be paid by Charterers to Owners within 1 week after presentation of statement of Facts and Time Sheet of each voyage…”使船方只有在航次完结,有事实记录表与装卸时间表后才能向租方索赔滞期费。
五、留置条款(Lien Clause)
金康94’第八条去掉了金康76中的终止责任条款.。在1976年格式下,船东有义务去为卸港滞期费留置货物,否则不能向租方索赔。而在金康94下,船东享有留置货物的权利,但没有留置货物的义务,即使船东未留置货物,也可向租方索赔。同时,金康94下留置条款针对的不再是传统的运费、滞期费、亏舱费等,而且包括了“claims for damages and all other amounts due under this charter party including costs of recovering the same.”这样的规定会加重租方的责任。因此,租方可以将援引适用金康76的相关规定。
六、解除合同条款(Cancelling Clause)
该条款规定船方在规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是询问条款(interpellation clause)该款规定船东发出通知后,租方只有48小时行使询问条款中的选择权。在实践中,船东可能会在周五晚上租方已经下班的情况下发出通知,中间隔一个周六,周日租方不工作,48小时后船东没有收到租方的通知自动视为接受新的解约日。从而造成解除合同的日期在租方不知情的状态下延长。所以租方应将该“反应时间”加长,比如改为“four working days”。(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浦东;200135)
参考文献:
[1] 褚荣桓,金康合同的若干问题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4-06。
[2] 李云章,"对"金康"航次租船合同1994 格式若干条款的修改建议"[J]水运管理1999-06。
注解
① 我国《海商法》第134条也要求租方应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并且租方违反这一义务时,船东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因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