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二:若造成实质损害,则以实质损害为计算基数,法官综合考量后在最高限额以内确定赔偿数额。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采取有弹性、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计算方式
情形二:若造成实质损害,则以实质损害为计算基数,法官综合考量后在最高限额以内确定赔偿数额。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采取有弹性、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计算方式也是各国惩罚性赔偿立法的通常做法,体现了法官对个案分析的能动性,且更易达到个案的公正。同时,应规定最高限额以约束自由裁量的滥用,笔者建议将其与被告的财产状况与承受能力挂钩,毕竟惩罚性赔偿的严厉性并不是要重罚违法企业至其破产,只要通过重罚能够让违法企业不再重犯以及遏制潜在不法行为即可。
五、结语
只要关涉民生问题,我们就必须抱以零容忍的态度,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
[注释]
①③⑥龚长华:“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对《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的思考”,《经济与法》2011年第8期。
②李响:“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规定’规定之批判与完善”,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页48。
④谢志洪:“《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折射的经济法理念”,《钦州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页113。
⑤寿厉冰、陈乃新:“略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法商研究》2002年第6期,页26。
⑦邓成明、阳建勋:“无形损失、履行差错与十倍赔偿”,《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9期,页18。
[参考文献]
[1]王利民.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
[2]龚长华.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对<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的思考[J].经济与法,2001,(8).
[3]李响.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规定”规定之批判与完善[J].法商研究,2009,(6).
[4]李岩.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法律分析与现实考察[J].经济研究导刊,2010,(29).
[作者简介]刘川北,女,四川广元人,四川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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