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二次碾压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晓燕 邱楠 发表于:2011-08-31 11:19  点击:
【关健词】交通事故 二次碾压 责任认定 处理
交通事故中对第二次碾压的处理情形,对二次碾压事故责任的认定,从二次碾压事故的处理方法谈法律完善。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有被害人被第一辆汽车撞击后,又被第二辆汽车或者第三辆汽车撞击致死的案件。在认定被害人无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对第一辆车认定主要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多大争议。但对第二辆车的责任认定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司法实践中处理的几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第一次交通肇事的情形,结合第二次碾压的实际情况,对第二次碾压的处理情节一般有以下几种:
  1.第一次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或者车辆在其车道内又被第二辆车或者第三辆车立即碾压;或者是第一次事故后,被害人或者车辆突然被撞进入第二辆车正常行驶的方位,而被第二辆或者第三辆车立即碾压。对这两种情形,第一辆车按正常的事故责任认定,第二辆车发生的事故则属于意外。
  2.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在第二辆车安全距离之外第二辆车子碾压;或者是第一次事故发生后,经过了一定时间,如数分钟、甚至数小时之后,被第二次碾压的,如何认定第一辆以及第二辆车驾驶员的责任以及能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在实际案件中,出现第一种二次碾压的事故责任的认定处理没有多大争议。但就第二种二次碾压事故的处理方式有较大的争议。
  二、对第二次碾压的事故认定及处理方法
  对二次碾压的事故,如何认定第一次碾压方、第二次碾压方及被害人各自的责任,三方或者多方的责任的区分直接关系到是否对第二次碾压方刑事责任的追究,笔者结合办理的两起交通肇事案件浅谈对第二次碾压的处理方法:
  案例一:2009年11月的一天17时许,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被一辆疾驰的桑塔纳轿车从后撞倒在地,肇事车辆随即逃离现场。陈某倒地受伤后,挣扎起来时,被酒后驾驶货车经过此地的邱某拖带900多米后死亡。
  案例二:2009年7月一天17时许,顾某驾驶摩托车行经农村公路某路段时,撞倒一名行人,行人倒地后,顾某逃离现场。数分钟后,一辆疾驰的汽车第二次碾压了被害人。被害人死亡。
  笔者试从责任认定的方法简单谈谈自己对第二次碾压的看法。
  就第一个案例中认定第一辆肇事车辆与被告人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安机关的观点是:第一辆肇事车辆与邱某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安机关认为,第一辆肇事车辆与邱某共同的不法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作为一起事故,不应分别对其行为作出责任认定。故应认定第一辆肇事车辆与邱某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就第一辆肇事车辆与第二辆肇事车辆对被害人的死亡共同承担的事故主要责任,而第一辆肇事车辆与第二辆肇事车辆所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否是刑法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要责任,公关机关不予明确和区分。这种事故认定给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对该事故的刑事责任的起诉、审判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公关机关简单的将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不利于打击犯罪及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笔者认为第一辆肇事车与被害人的之间的碰撞是第一起交通事故,在此起事故中第一辆肇事车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邱某随即驾驶汽车将活着的被害人拖带至900多米处,应视为第二起事故,被告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害人停留在机动车道上的次要责任,则应由第一辆肇事车辆承担。故,邱某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三、法律应当完善对二次碾压责任认定
  二次碾压的事故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对肇事者的刑事处罚,如不能准确对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将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1.明确对二次碾压事故的责任认定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一般对二次碾压事故作为一个事故予以认定。而对责任划分,法律虽然要求明确三方或者多方的责任,但在实践中很少予以区分,而是简单的作出划为两方作出责任认定。因此对多方侵权的交通肇事应明确各自责任,应强化对责任划分。
  2.明确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书的监督权
  在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作为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无以替代的。但我们不难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论是作出该认定书的主体还是认定书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刑事司法证据体系中都是一种不确定因素。现有法律法规均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作出,法院在审判时可以依法提出,而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不属于法律监督范围内,故不能在审查起诉时直接提出,也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故进一步完善法律对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结合本省刑事司法实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就准能事故认定书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发现事故认定书存在问题或者作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够充分或者认定结论确有不当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但已经过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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