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市场失范的经济法规制(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陈云良 何聪聪 发表于:2012-07-15 13:20  点击:
【关健词】医疗服务;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健康权;经济法规制
二、医疗服务市场失范的表征分析 由于医疗服务市场存在垄断、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等市场失灵因素,因而需要政府的干预。但是,政府在干预医疗市场时又出现了行政垄断、缺乏有效监督等政府调节失灵现象,公权力并

  二、医疗服务市场失范的表征分析
  由于医疗服务市场存在垄断、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等市场失灵因素,因而需要政府的干预。但是,政府在干预医疗市场时又出现了行政垄断、缺乏有效监督等政府调节失灵现象,公权力并没有按照经济法的调整范式来规制医疗市场。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市场存在着市场调节失灵的与政府调节失灵的双重缺陷,这成为了看病难、看病贵的主因。
  (一) 医疗服务中的市场调节失灵
  1. 医患间信息不对称
  与一般商品的双向选择不同,医疗服务是典型的单方供给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Arrow)在其经典论文《不确定性和医疗保健经济学》(1963)中论述医疗市场的特征时指出“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3]医生同时扮演两种角色,既是医疗服务的供给者,又是医疗服务的选择者。患者通常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必须依据医生的判断接受服务。而医生对医疗服务的质量、效果、价格更熟悉,具有信息优势。尽管两者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Principal- Agent)关系,但患者并不拥有最终消费权,只能听从医生的安排来选择检查项目、药物治疗和住院服务。现实中,医院为增加收入往往给医生设定创收指标,与奖金和福利相挂钩。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医生常常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误导患者,诱导患者过度消费,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医疗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医疗市场中常见的“供给者诱导需求”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大大降低了医疗服务的公平性。
  2. 供给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某个地域,通常只有少数几家权威医疗机构组成医疗网络,医疗服务供给者有极强的价格控制能力,出现了“以药养医”“以设备养医”和价格协调行为,呈现寡头垄断市场的特征。[4]当前医疗服务价格畸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由医疗机构滥用支配地位引起的。公立医院本应以公益为经营目的,但其大多数情况下却凭借经济优势地位,实施权利滥用行为,侵犯患者合法权益。医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为对患者进行大量检查,提高收费范围,增加额外的辅助治疗费。尽管从制度层面上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事故诉讼的举证方式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生为规避法律风险,倾向于让患者做更多的检查。但是,近年来发生的“天价医药费事件”表明公立医院并不是为了规避风险,“大处方”“大检查”的泛滥表明医院完全是滥用治疗权,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②此外,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表现为强制性搭售行为。医药不分和药品加成权是公立医院的特有权利,能够在出售药品的价格上增加15%的费用。[5]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公立医院在为患者选择药品时无不选择更贵的,因为药品价格越贵,所获得的加成费越多。同时,医院在提供服务时限制患者只能选择本院药品,侵犯了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民营药店的公平竞争权。
  3. 医疗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滥
  尽管新医改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但在医疗市场中“医药共谋”“医疗商业贿赂”现象仍屡禁不止。 2011年6月曝光的“劳克医疗贿赂案”表明医疗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泛滥,医疗贿赂引发的高价药成为看病贵的主因之一。在全国公立医院中,医疗贿赂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甚至出现了医疗人员主动索贿的行为。以“劳克案”为例,一家普通疾控所的受贿金额竟高达300多万元。[6]为逃避监管,医疗贿赂也变得更加隐蔽,更加专业化,甚至演变出专门的医疗贿赂公司。医疗商业贿赂扭曲了医疗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使遵守诚信经营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处于竞争劣势,医疗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患者不堪重负。除了医疗商业贿赂,医疗市场还存在大量的发布虚假广告、使用混淆性用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夸大治愈率和治疗效果,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方式误导患者,违反了医疗服务市场的诚信原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二) 医疗服务中的政府调节失灵
  正因为医疗服务存在上述市场缺陷,所以需要政府的干预。然而,政府本身并不是一个完美的调节者,其并不一定能够代表社会利益。公立医院将没钱的病人置之门外的现象时常发生,足见政府的调节并不见得可靠。
  1. 难以规制的行政垄断
  我国公立医疗机构长期处于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管理之下,多年来实行的是医疗卫生行业垄断,政府既是医疗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又是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者。行政管理的制度结构与企业营运的运作模式相互混同,企业法人制完全沦为医疗行政管理的附庸。过多的政府干预和行政垄断导致医疗资源总量不够,分配不均,在营运的外部环境上没有竞争者,造成经营的低效率。具体表现在:政府是卫生资源配置的惟一主体,应当建立多少医院、配置多少床位、购置哪些设备、提供什么服务、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等均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在医疗体制改革中,政府既是推进医疗改革的主导者,又是被改革的对象。这种角色的多重性和矛盾性造成了政府行为的复杂性:一方面积极倡导改革;另一方面又表现出对改革的保守和被动。因此,政府对医疗服务市场所采取的各种管制措施也往往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这一点在新医改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政府对公立医院给予较多的补偿,政府允许其出售药品时享有15%左右加成费的特殊权利;而对民营医院的准入资格更为严格,在税费减免优惠、财政定额补助上也较少,在医保定点资格上审批更为复杂,自购医疗设备的限制更多。 医疗服务的行政垄断限制了市场竞争,削弱了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市场正常运转,剥夺了医疗主体的独立人格,阻碍了市场的自由、统一和公正,最终破坏了医疗服务的功能发挥,成为妨碍建立和完善现代医疗市场体制的绊脚石。
  2. 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缺位
  基本医疗公共服务是公民维系自身生命健康的最低水准,是实现医疗服务均等可及的重要保障。在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健康权已经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政府有责任向全体公民提供基本医疗产品,使每一位公民病有所医。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保护公民健康权是政府的一项国际法义务。同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也是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基本义务。③(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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