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产权转让。通过产权所有人直接以货币形式将产权交易给购买方。这时产权就是一种商品。在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实现对接,因此,产权转让要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和公正原则。体现商品价值规律的要求,产权也可以看做是一
4.产权转让。通过产权所有人直接以货币形式将产权交易给购买方。这时产权就是一种商品。在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实现对接,因此,产权转让要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和公正原则。体现商品价值规律的要求,产权也可以看做是一种特殊商品。这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产权交易的形式。
五、产权交易的市场地位
1.中介地位。产权交易可以采用房地产交易、转让的方式,比如通过经纪人或经纪组织出售产权,具体的制度可以是委托代理制,由产权所有人将产权委托给经纪人或组织出售,经纪人或组织负责联系买家,如果联系成功则收取佣金,如果没有达成交易则收取必要的费用。产权交易的性质决定了它可以借鉴房地产交易的方式,中介地位意味着产权交易也具有服务职能。这样能更好地为产权经济发展服务。
中介地位也决定着产权交易的举足轻重地位,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保障。
2.规范地位。产权交易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都有行为规则。产权交易的规则也有行为规范的作用。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离不开那些行为规范。比如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制度。交易信息都应公示,杜绝当事人私下串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采取拍卖形式进行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的规范作用还体现在,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为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购买人提供规范的场所,这样能保障产权交易活动的良好秩序。
六、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
产权交易是经济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活动,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比如串通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国有资产流失;产权交易主体不适格;有关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等。这些行为对发展正常的产权秩序是一个阻碍,因此,产权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首先要依赖于市场本身的调节,使各种资源达到最合理的配置。但是市场规律不能调整一切,出现重要的问题还需法律制度进行规制。产权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治理,产权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保障,整个产权市场的秩序化,要依靠政府的监管。政府应当组建专门的产权管理机构,如产权交易监管办公室、产权交易综合治理机构、产权交易市场管理中心等。它们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职权。和产权市场的职责不同,产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建立符合规范的产权交易;建立考核和审评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建立健全产权市场组织机构;制定产权交易方面的法规;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和操作规程;处理产权交易违法行为、调解产权交易纠纷。政府对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不仅过宽也不宜过窄。监管过宽。会造成过度干预市场行为,不利于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监管范围过窄,可能使一些不法行为遗漏,也不利于产权市场的规范。首先,从经济性规制的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实行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特点在于经济自由化,因此,放弃经济性规制相当于减弱政府规制,可能偏离政府控制的轨道。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改革我国现行的政府规制体制,进一步强化社会性规制。其次,从法律规制角度上看,法律规制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先进的社会体制必须依靠法律制度作保障。因此,我们国家应制定与产权有关的法律规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这部部门规章体现了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重要性,可操作性比较强,富于时代感。实践中效果不错。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们国家没有产权交易法这部法律。因此,立法层次比较低。说明我们产权交易的立法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这也是产权工作者最为关心的,也是要付出努力的。
总之,产权交易目前在我国方兴未艾,正在蓬勃发展,相关的法律规制和引导措施也会逐步健全的。
参考文献:
[1]闫海.论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与法律规制.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05(10).
[2]于绪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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