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化的概念
从整体上说,城市化是指人口、地域、生产关系以及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自然历史过程。当然,还需要强调一点,城市化应包括文化价值观的变迁,什么是文化价值观呢,也就是说城市化就是全社会人口逐渐接受城市文化的过程,这是人们精神层面的一个变化,这也是城市化重要的一个方面。中国的城市化在改革开放30年来可以说是步上了发展的快车道,城市人口增加了有4亿人。但是当我们的城市容量在不断的扩充的过程当中也凸显出了很多法制方面的问题。
二、城市化过程中法制方面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原有的一些法规不适用了,但是新的法规还没有制订出来,这样的话,就产生了现有法律法规涵盖不了的情况与问题。因此,有必要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探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从而实现城市化与法制的和谐,为城市化进程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1. 人口流动
在城市化的过程当中,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到城市里面来蜗居,成为城市里面的蚁族。这些大量外来人口不仅造成了资源压力,而且给社会稳定也带来了巨大压力。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由人口流动带来的犯罪问题。
有统计显示,北京市70%的犯罪是外来人口,违法犯罪被害人中有70%也是外地人口。象上海这样的比例已经是占到了72%以上,杭州已经突破了90%,而深圳近10年来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是深圳户籍的分别占到98%、95%以上,作案人员和受害对象“两头在外”的特点非常突出。这些问题,在很大的程度上挑战着我们办案人员的侦破能力。
2.土地征用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自己的命根子,是繁衍子孙后代的母亲,无论怎样贫脊的土地,在农民的心目中,永远是希望,是绿洲,是明天。 但是我们的城市要发展,要加快发展,就要不断的扩充城市的规模,就需要有大量的土地,象我们周围很多的地方,一年前可能还是觉得很荒凉,渺无人烟的,没有建筑。但是过了不长时间,这里就会盖起很多漂亮的高楼。那这些土地从哪里来呢,当然得从农民手里来。我们都知道现行的有关耕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的有限,有1998年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1998年12月国务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修订一个《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宪法》当中也有一些有关耕地保护方面的法律。
三、对问题的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法律对策
1.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流动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我们的农村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可以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把现在的农村称之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当然我们说这个新体现在很多的方面。现在,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大大的提高了,对于农村劳动力的需求就会有所下降。另外一个方面,目前我国城乡仍存在很大差距,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当中也有这样的描述,说农村那些剩余的劳动力会大量的涌入城市。如何的去解决呢?
首先,关于户籍问题,由于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户籍法》在这方面,重庆市是走在了前面,现在正在探索把农村和城市户籍做一个深度的改革,一个创新性的改革,农民进城之后,要脱三件衣服,要穿五件衣服,那么,哪三件衣服要脱掉呢,(宅基地、承包地、林权)要脱掉,同时还要穿上五件新衣服(社保、医保、养老、入学、居住)。这就构成了城乡统筹的政策支持体系。使建立在城市和农村的这种天然的屏障慢慢的消失,这样一来,也将更加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
2.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征用问题
目前在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当中呢,存在着以下弊端:A土地征用的目的不清。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了,说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下面我们就来解释一下什么事“公共利益需要”那么它到底指什么呢,它是指呢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的事业,比如说,象发展和兴办国防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事业、等等。但是我们说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扩展用地并不是全都是“公共利益”用地,那么对于那些不是“公共利益”的用地仍然采用征用形式加以国有化,很显然是和征用土地的初衷相互背离的。这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也是我们的主管机关滥用征地权的一种表现。
B土地征用的主体不清。大家都知道土地征用原本是一种国家行为,但是在实际的生活当中,经常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由用地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来征用土地,还有的地方政府把征用土地的权利交给建设单位行使等许多问题。
C征用土地补偿费用过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来的用途给足补偿。但是我们说在实际的操作当中,之所以会造成我们农民和征地机关之间的那种尖锐的矛盾,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分到农民自己手里的真正补偿费是非常低的,那么是谁把大头拿走了呢,当然是政府和集体获得了大部分的征地收入。
那么,针对目前的现存的土地征用问题,我们该如何的去改善呢,
首先,应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严格限定征地。有的地方政府将公共利益的目的扩大化,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大兴商业利益之实”,大搞形象工程,从审批用地的过程中捞取油水,为腐败提供土壤。所以要严格限定政府征地的范围,
其次,要从政策上做一些调整。调整什么呢,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整个用地成本中所占比重过低的问题。计算补偿费时,应综合考虑土地的位置、产值、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的进行估价,按照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给足补偿。
最后,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物权法》将土地明确为物权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样一来就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具有很高的稳定性,有利于保护农民对自己所经营的土地进行长期的投资与改良,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的城市化要健康发展,不但法制配套要跟上,而且应该法制先行。只有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实施城市化战略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才能够建立良好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秩序,真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城市建设和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使城市发展体现出美好的和谐景象。
作者简介:王琳女(1975--),辽宁台安人,研究方向:法学。(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