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流领域合同诈骗犯罪的若干问题(2)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姜海洋 发表于:2011-03-15 09:35  点击:
【关健词】合同 合同诈骗 物流合同
3、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公安机关要根据物流业诈骗案件的特点和手段,科学分析、严密组织侦察破案,只有加大破案力度,才能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在侦破中各警种要密切配合并加强同各地公安机关信息沟通实行

3、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公安机关要根据物流业诈骗案件的特点和手段,科学分析、严密组织侦察破案,只有加大破案力度,才能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在侦破中各警种要密切配合并加强同各地公安机关信息沟通实行并案侦查,发现线索及时查处,争取破获一批案件,处理一批犯罪嫌疑人,震慑犯罪。同时,从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合同诈骗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的强大合力,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合同诈骗案件侦破工作。要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遏制合同诈骗犯罪上升的力度。
4、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并出台相应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条例。合同诈骗罪归类为扰乱市场秩序罪,而诈骗罪归类在侵犯财产罪中;两者在行为的客观特征上有一定的共性,即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从而“自觉地”将财物交给犯罪人。诈骗罪只要是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都是诈骗行为。而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符合此特征的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要正确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必然通过一系列的行为表现出来,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越多、越全面,其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就越明显。针对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在定性上、案件管辖上和具体应用法律的难点问题,为了提高对打击合同诈骗的震慑力,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专门针对合同诈骗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或条例。

参考文献:
[1]王明义.跨省诈骗“专业户”遇到“高人”[N].人民公安报, 2003-08-15 (5).
[2]赵长青.经济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298.
[3]赵军。货物运输合同诈骗犯罪之我见。2007.6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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