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向消费者倾斜的救济制度势在必行(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高雁 发表于:2013-01-10 14:09  点击:
【关健词】平等保护 维权成本 倾斜制度
(三)建立适应消费救济的新诉讼机制 目前的民事诉讼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重不足,应当对诉讼进行多元化改造。 1、改造集团诉讼制度 仅靠个人单打独斗,消费者在强大的商家面前会很快败下阵来。在复杂的市场中,对

  (三)建立适应消费救济的新诉讼机制
  目前的民事诉讼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重不足,应当对诉讼进行多元化改造。
  1、改造集团诉讼制度
  仅靠个人单打独斗,消费者在强大的商家面前会很快败下阵来。在复杂的市场中,对于消费权益保护,需要发挥团体力量,群体性的诉讼方式对于小额消费者更为有利。在德国,法律明确赋予消费者团体以代表消费者起诉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权利,这就是具有鲜明大陆法系特色的团体诉讼制度。⑤但我国消费者组织的缺乏,特别是真正意义上消费者民间组织的缺少,是团体诉讼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就是借鉴了日本选定当事人的某些做法。但我国当事人在选出代表人后并不退出诉讼, 由于代表人没有独立的处分权, 处分行为需要反复商议,使得这类诉讼在程序上相当复杂和拖沓。对于消费者小额诉讼群体案件来讲过于复杂和漫长,成为诉讼的阻碍,因此,在代表资格和权限上应当加以改进,并给予具有更大的处分权。我国的群体诉讼,应当发挥公共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团体)和专门机构(如检察院)的强大作用,对消费者实行集团化的保护
  2、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应当是五种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中最具权威、最有强制力的维权手段,但实践中采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的人较少,最主要原因是诉讼的成本高,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少。由于商品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加强和批量生产的幅度增大,消费品和服务的提供对象是整个消费者群体,而非某个或者某些特定的人,所以,消费纠纷属于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⑥针对这一具有公益属性的纠纷,建立新型的诉讼制度—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恰逢其时。但目前在我国建立消费公益诉讼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较多。
  首先,需要解决主体资格问题。学界普遍认同公益诉讼主体广泛多元化,让更多主体进入公益保护领域,以弥补行政监管的不利。目前,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已经承认了团体组织诉权,但目前我国的消费社会团体数量相对较少,形式也不够理想,而且真正意义上的消费民间组织更为稀少,现有的组织大多有政府背景,这不利于普通民众的参与和维权。政府应当对消费组织多些理解,充分发挥民众的力量,让维权民间化、组织化,只有民众的力量才能既对行政权力形成监督,又可以对市场霸权起到制衡作用。
  其次,将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落实到具体制度中。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在举证责任方面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消费纠纷诉讼没法完全套用这项规定。消费侵权案件的证据获取和证据内容细节性分析都需要相当专业化的能力和知识,如果采用我国现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承认案件的特殊性,无疑对民众的公益诉讼构成了法律上的障碍。因此,在法律上应当对此类案件完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只要求原告提供侵害的表面证据既可,以减轻、降低公益诉讼者的风险。另外,现行的诉讼费用收取也应当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对起诉人不预先收取费用,即便败诉也只收取低廉的费用,以减轻当事人起诉的压力,推动公共利益社会化保护。
  总而言之, “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律谚语提示我们, 权利的实现需要合适的制度保障。而消费者维权的艰难性更需要法律的扶持, 我们应当为消费行为提供合格的法律武器。
  参考文献:
  ①周佑勇,尹建国.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 法学论丛,2006(9)
  ②扈纪生,陈俊生.人民调解法解读[M].法律出版社,2010:7
  ③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0
  ④戎素云.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制度分析[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06—207
  ⑤汤维建. 论消费者权益诉讼机制的建立[J].政法论丛,2008(3)
  ⑥颜运秋,马永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J].自河北大学学报,2005(5)
  (高雁,1963年生,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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