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问题在国际法视角定律(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nylw 发表于:2010-01-10 21: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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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政法大 道德判断。一是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是 学的姜茹娇教授的支持。否应当包括国家对平民使用武力的国家 具体说来,联合国大会就可以对某恐怖主义;二是恐怖犯罪定义是否应明 一个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问题通过
中国政法大 道德判断。一是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是 学的姜茹娇教授的支持。否应当包括国家对平民使用武力的国家 具体说来,联合国大会就可以对某恐怖主义;二是恐怖犯罪定义是否应明 一个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问题通过一个 确将民族解放运动排除在外。 决议或宣言,通过一个决议或宣言一般要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不可情况下只是各国达成一种共识,只对各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将它与国家恐怖主 国具有建议性的作用。而如果是条约的义进行细致的对比与分析。一方面,国 话,则就要按照一种共通的行事规则去家恐怖主义是一国的政府利用恐怖主义 履行该条约。经由联合国大会采取一致对国民实施的统治以维护其政权,它属 通过或绝大多数通过的那些与法律有关于国内政治问题而不具有国际性。这一 的问题,必然会对国际立法乃至国际习点就应与国际恐怖主义的跨国性即“国 惯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它也可以成为一际性”相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并不是 种国际习惯,或者说是一种普遍信念的说我们一般所说的,所有的恐怖行为都 有力佐证。是恐怖主义行为。当一国雇佣的政府机 除联合国大会外,国际法院也可以关为政治目的对另一个国家的某一个目 以一种“软性立法”立法的形态出现。标进行恐怖的暴力行为时,这种行为不 即通过在受理具体案件作出判决的过程是“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而是一种侵略 中,对一个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联的行径。总之,“国家恐怖主义”无论是 概念进行法律解释。虽然这种定义方式从行为的范围上还是行为的时间方式上 并不会因此而当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来分析,都是不应当涵盖在国际恐怖主 但至少国际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证明某义的定义之中的。 一法律原则存在的证据。综上所述,在
        国际恐怖主义难以界定的另一个原 国际社会尚未形成一个具有很强约束力因就在于,它往往会同民族解放运动, 并且是统一、正式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别是手段和方法上颇为激进的民族解 定义之前,先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各个方放运动纠缠在一起。所谓“民族解放运 面,由不同的机构达成一种共识,先进动”(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 行软性立法,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一个决是指受压迫民族为了反抗殖民统治、外 议或宣言来阐明恐怖主义的定义,不失国占领,争取本民族独立与解放而进 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好方法。 (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问题在国际法视角定律)

        对民族解放运动看似简单明了的定义,却在国际社会中受到了大相径庭的待遇。国际社会想要在关于民族解放运动与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分歧的争论,在短期之内是很难或者说是根本不可能达成完全意义上的全体一致。这一问题不仅仅牵扯到了暴力行为的动机和目标的正当性是否合法化,这一法律问题。更多是触及到了各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因此,究竟该如何摆脱当前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界定的困境,就是本文接下来所要论述的内容。 
       (国际恐怖主义的界定问题在国际法视角定律)
 四、分步立法解决对国际恐怖主义界定的困难在当前形势下,想要各国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概念达成一致,或者说给国际恐怖主义下一个明白无误又具有可操作与可适用性的定义,可以说是困难重重。但也并不是说国际社会对此就无可奈何,事实上我们还是可以寻找到对于解决眼前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传统的国革开放以来,产业集群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组织形式,特别是在服装产业集群的发展上,已经成为了我国区域经济的新增点。本文通过分析安徽服装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安徽服装产业集群建设的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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