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过错推定的属性及归属--浅论侵权责任原则三元化构造之逻辑思(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邵炜 发表于:2010-01-07 09:16  点击:
【关健词】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
既然承认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那么从逻辑的角度而言,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必然存在着区别 (1)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第一、在适用范围上,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方因过错致他

既然承认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那么从逻辑的角度而言,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必然存在着区别
(1) 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第一、 在适用范围上,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方因过错致他人损害的侵权
案件,作为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可适用于大多数侵权案件,而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并且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案件。
第二、 从目的上看,过错责任原则注重惩罚行为人的过错,以达到民事责
任的教育和预防的作用,而公平责任和原则主要在于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害,恢复已经遭受的财产损害。
第三、 责任要件不同,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一般需要损害事实,因果
关系和过错,而公平责任并不需要过错作为构成条件。
第四、 在责任形式上,过错责任包括多种责任形式,如损害赔偿、停止侵
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而公平责任仅限于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
(2) 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兼论过错推定的属性及归属--浅论侵权责任原则三元化构造之逻辑思考)(第一、 法院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应严格依循法律所规定的适用范
围和条件;而公平责任原则不仅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而且可以作为一项确定责任的普遍原则而广泛适用。
第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常常有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而公平责任原则没
有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 无过错责任通常通过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制度而实现的。有无投保
事实往往是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条件。而在公平责任原则中则不需要考虑。○3
五、过错推定
(1)概念
过错推定,是指基于特定的事实的存在而推导被告有过错的制度。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2款,为维持生计而饲养动物引起损害的,如果动物占有者在监管时已尽到必要之注意,不负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法律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依损害由被告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事实,即可推定被告有过错。过错推定的出现,对于受害人的保护向前迈进了一步,因为它比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程现任有利于被害人一方○4。
(2) 过错推定的归属思考
对于过错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还是附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比如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5过错推定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也有学者认为,比如(蔡颖雯《侵权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的发展,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因此有必要将它设立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宜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原因有如下三点:
1、 过错推定是由过错责任原则发展起来的。我们应当看到过错推定相对于过错
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过错推定是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笔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根本的归责原则。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将过错推定视为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解决某些特殊领域内特殊问题的一个方法或手段,但它不适宜独立作为一种归责原则。
2、 过错推定的构成要件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四要素。正如前面所说过的过错
推定相对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仍属适用过错原则的范畴,因为其构成要件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四个构成要件○6。即(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只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所以需要一个特殊的原则来指导这些特殊情况中的归责。我们应当看到过错推定的特殊性,但承认特殊性独立性并不意味着承认它具有独立的价值,从特殊性推导致独立性,笔者认为这在逻辑推导上是有瑕疵的。
3、过错推定独立成为一种归责原则破坏了现有的归责体系。在过错推定的制度下,责任的承担以过错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因此,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可是,从实际效果来说,它与一般意义上的过错责任,即由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制度,差异很大。在前一种制度下,被告因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败诉的事例很多,而在后一种制度下,原告因不能证明被告有过错而不能胜诉的情况也很多。过错推定是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所以,笔者认为过错推定只是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和过错责任原则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能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相提并论,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同时,笔者认为归责原则本来就是原则,原则应该是简而精,而在原则指导下的方法和手段则是多而密。所以,在设定独立原则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秉承“能吸收则吸收”、“能兼并则兼并”的宗旨。由过错责任原则包含过错推定较为妥当。保持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两元归责体系抑或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构成的三元归责体系对我国侵权法体系的完整性也有着相当大的作用。(兼论过错推定的属性及归属--浅论侵权责任原则三元化构造之逻辑思考)((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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