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国判例和成文法看股东派生诉讼的发展(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佘威 发表于:2011-11-24 11:35  点击:
【关健词】股东派生诉讼 foss v. harbottle原则 200
三、英国2006年公司法颁布后相关判例的研究 (一)派生诉讼申请被拒绝的案例 1.Mission Capital Plc v. Sinclair[11]。在本案中,Ronald Sinclair 和他的女儿Emma(即the Sinclairs)是公司Mission Capital plc的两

  三、英国2006年公司法颁布后相关判例的研究
  (一)派生诉讼申请被拒绝的案例
  1.Mission Capital Plc v. Sinclair[11]。在本案中,Ronald Sinclair 和他的女儿Emma(即“the Sinclairs”)是公司Mission Capital plc的两名执行董事,他们在公司董事会中处于少数地位。Robert Burrough、Giuseppe Chani 和Michael Guthrie三人是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处于多数地位。在the Sinclairs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董事会可因其不当行为立刻将其解雇。在一次董事会议中,董事会依上述条款将the Sinclairs解雇,并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向the Sinclairs发布移交特定文件的强制令。the Sinclairs认为公司将其解雇并无法律依据,因而提起反诉,同时,还向法院申请提起派生诉讼。
  法官Mr Floyd依据公司法第263条第三款的规定对the Sinclairs的申请进行了审查。他虽然认为the Sinclairs提起诉讼是善意的,但他并不认为行为人继续诉讼对于公司的利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他还认为,the Sinclairs仅依据公司法第994条关于保护公司股东免受不公正歧视的规定就可以获得足够的救济。因此,综合以上种种考虑,法官Mr Floyd拒绝了the Sinclairs派生诉讼申请。
  2.Franbar Holdings v. Ketan Patel, Johan du Plessis, Medicentres (UK) Limited[12]。在本案中,Medicentres是一家主要提供保健和医疗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由Franbar公司设立并全资控股。2005年底,Franbar公司将Medicentres公司75%的股份转让给了Casualty Plus公司。同时,两家公司还签订了股东协议,赋予Franbar公司将其所持有的Medicentres公司剩余股份转让给Casualty Plus公司的买卖选择权,而Casualty Plus公司也有权选择是否购买。Casualty Plus公司通过对Medicentres公司董事的任命从而完全控制了Medicentres公司的事务,Ketan Patel和Johan du Plessis就是Casualty Plus公司所任命的两名董事。后来,Franbar公司与Casualty Plus公司关系破裂,Franbar公司以董事Ketan Patel和Johan du Plessis疏忽、失职、违反义务和违反信托而提起派生诉讼。
  法官Mr William Trower 首先依据263条第2款(a)的规定进行审查,即为了公司利益而行事的人是否会继续诉讼。虽然法官对原告的理由并不完全赞同,但并没有依此条款而否决原告的申请。接下来,法官依263条第3款(a)的规定,认可了原告在寻求继续诉讼时的善意。不过,在依263条第3款(b)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时,法官并不认为继续诉讼对于公司的利益非常重要。所以,最终法官还是否决了该项申请。
  (二)派生诉讼申请被允许的案例
  1.Kiani v. Cooper[13]。本案案情相对较为简单,原告Kiani与被告Cooper两人都是X公司的独占董事,两人平均享有X公司的股份。被告Cooper同时也是D公司的董事,D公司的业务是为X公司做广告宣传。原告Kiani诉称被告Cooper错误的允许X公司放弃一项对D公司的债权。
  法官Proudman,J首先认可了原告Kiani是基于善意而提起的诉讼,接着,法官又认为一位假定的负有促进公司成功义务的董事在该种情形下会寻求继续诉讼,因此,法官允许原告Kiani继续派生诉讼。
  2.Stainer v. Lee[14]。本案与前一案件类似,原告Stainer是C公司的股东,在C公司中占有少数股份。被告Lee是C公司的董事,同时也是E公司的独任董事和唯一股东,被告Lee设立E公司的目的就在于通过E公司而获得C公司的股份。原告Stainer诉称,被告Lee以及和他一伙的董事同意C公司向E公司提供无息贷款,损害了C公司的利益,违反了董事的忠信义务。
  法官Roth,J认为被告批准C公司向E公司提供长达九年,多至810万欧元的无息贷款,很明显的违反了董事的信托义务,因而,法官允许原告Stainer继续派生诉讼。
  (三)对上述判例的总结
  通过对上述判例的研究可以看出,依据2006年英国公司法的规定,派生诉讼的提起只需要证明侵害人违反合理的注意、勤勉义务,而不需要其自身受有利益,甚至不需要证明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控制了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要提起股东派生诉讼需要进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申请人需提出证据,证明案件表面证据确凿,被告不需要提出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案件表面证据确凿,法官必须驳回申请。第二步,法院考量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法院通过对一系列因素的考量来决定是否允许诉讼继续进行。[15]而进行考量的依据是英国公司法第263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官考量的关键因素主要是继续诉讼的公司股东是否出于善意以及继续诉讼对于公司利益的重要性。
  四、对英国2006年公司法的评价
  2006年公司法其关于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很好的将英国的判例实践与成文法结合起来,其详尽的程序规定不仅为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制度上的有力保障,而且通过法院对提起派生诉讼申请的审查,尽可能少的避免了滥诉。英国2006年公司法引入全新的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确立更加灵活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标准,保证了公司效率和少数股东保护之间的平衡。[16]通过对英国判例和2006年公司法的研究,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产生和发展我们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而其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对于我国公司法的发展与完善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09.
  [2]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74.
  [3]foss v. harbottle (1843) 2 Hare 461 (Court of Chancery(Vice Chancellor))
  [4]Nicholas Bourne,Essential Company Law[M],London:Cavendish PublishingLimited,2000,p.85.
  [5]葛伟军.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35.
  [6]Edwards v. Halliwell (1950) 2 ALL ER 1064 (Court of Appeal).
  [7]Pender v. Lushington (1877) 6 ChD 70 (Court of Chancery(Master of the Rolls)).
  [8]Daniels v. Daniels (1987) Ch 406 (Chancery Division).
  [9]Nicholas Bourne,Company Law (Principles Of Law)[M],Lond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8,p.170.
  [10]Mission Capital Plc v. Sinclair [2008] EWHC 1339 (Ch); [2008] BCC 866.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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