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约》规定,日本对其200海里内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管辖权,未经许可擅自进行跟踪监测等科学研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不抵近排污口采样监测,要想得到理想的监测效果是不可能的。如果不是从排污源头开始监
按照《公约》规定,日本对其200海里内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管辖权,未经许可擅自进行跟踪监测等科学研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不抵近排污口采样监测,要想得到理想的监测效果是不可能的。如果不是从排污源头开始监测和掌握其扩散全过程,即使在他国管辖海域测出放射性污染物质,并证明造成了海洋环境损害,也难以证明是日本排污所为而提出索赔。我们常说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证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损害必须依靠高科技手段才能实现,任何随心所欲、简单的推理都是不可取的,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如果对簿公堂必定会败下阵来的。日本东电公司现在已经考虑对受灾地区给予一定赔偿,但是并非因为排放污水造成损害而进行,而是作为对陆上核辐射造成损失的赔偿。
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生核电站爆炸引发核辐射污染事故的只有美国三厘岛、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和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三起。但是将放射性污水排放入海的只有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究竟如何从法律角度认定当事国的责任,如何判断其排放污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目前还无定论,需要深入探讨和建立相应的程序。以此为契机,在着力防范核事故发生的同时,还要对偶发的核电站事故引起的放射性污水排放影响海洋环境进行研究,建立一套完整的放射性污染物质扩散的监测系统,和形成追究当事国责任乃至赔偿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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