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新型、高发的经济犯罪,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妨碍经济健康发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最前沿,在侦查实践中面临着许多疑难,其中证据问题就是解决立案、认定等疑难问题的关键。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形式
(一)回扣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行贿主体为争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账外暗中给予交易相对人或者与交易相对人有密切关系的单位、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出国考察等。
(二)经营者之间的附赠
附赠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向交易相对人附带提供现金、物品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8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按照这一规定,经营者之间的附赠是要以商业贿赂论处的。当然,这里的“个人”是指交易相对方的个人,而不是一般消费者。
二、商业贿赂犯罪证据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商业贿赂行为广泛存在于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按照各种商业活动的规律,商业贿赂犯罪呈现出作案手段隐蔽性强、不法利益多样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此类犯罪所遗留的证据同其他犯罪有明显差别,其证据的收集与应用也存在以下特征:
(一)商业贿赂犯罪证据体系中以间接证据为主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贿赂行为发生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由当事人双方单独或秘密进行。因此行贿方与受贿方彼此之间心照不宣达成意识上的统一。受贿人由于已知其行为会受到刑罚处罚,在接受调查时一般不会主动供述;行贿方因为从对方谋求到了其追求的利益。大多不供述或不提供证言,这便为司法机关获取直接证据设置了障碍。因此,能证明商业贿赂犯罪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较少。但是,由于商业贿赂行为范围较广、持续时间较长,它必然又会留下大量的间接证据。例如,在交通领域的商业贿赂,可能发生在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多个环节,涉及范围非常广,只要有犯罪发生,必然要留下各种蛛丝马迹的间接证据。因此,从各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出发,去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间接证据,把各个环节中的间接证据收集起来,经过分析、审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锁链。
(二)商业贿赂犯罪证据体系中实物证据占有重要地位
商业贿赂存在于正常的经济活动中,以业务往来及商品交易为载体,因此各类犯罪活动会以商品、实物的形式出现,如金融领域中的银行贷款,建筑领域中的工程与材料,房地产领域中的土地,医药领域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等。同时这些市场经济中的商业活动还会形成数量众多的书证,如经济合同、会计账册、税务报表、票证、凭据、电子传真等等。在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与审判程序中,这些大量的书证与物证,都是证实和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形式。即使大多数用于商业贿赂的金钱与财物不会以贿赂的名义入账,但大多数会通过支付旅游费、劳务费、礼品费、顾问费等形式在书证中得以体现。
(三)商业贿赂犯罪证据与证据间具有对偶性与差异性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经常成双成对出现,从而表现出对偶性和差异性的特点。这是因为,每一项经济活动都会形成具体的经济关系形式,如银行贷款的借方与贷方、建筑工程中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医药购销中的购买方与销售方等等。这些经济关系形成的过程中同时会生成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对立的证据。而商业贿赂是存在于正常经济交往中的非法活动,它会使对偶产生的证据显示出一定的差异。比如在会计账目上收入与支出的差异,票据各联次之间的差异,涉案的款物出库与入库之间的差异等等。因此要证实商业贿赂犯罪就必须收集这两方面的证据,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从差异中查明案件事实。
三、商业贿赂案件中司法会计检查的要点
商业贿赂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归根结底还是要花钱,而且是“师出无名”的钱,花钱就要走账,这就决定了此类犯罪行为必然会在财务会计资料中有所反映。如何从大量的财务会计等经济行为资料中发现并收集案件的证据,正是司法会计检查要解决的问题。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开展司法会计检查应把握以下要点:
(一)要明确司法会计检查目的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的司法会计检查,主要是为了查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行贿人给受贿人的财物,以及因贿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数额。在司法会计检查中,首先要查明受贿人为行贿人实际谋取了哪些方面的利益以及谋取经济利益的时间、地点和数额;其次,应查明贿赂财物的内容、支付方式、数额、支付时间及经手人和财务出处;另外,要查明谋取不当利益时,可能使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控制掌握有关资料是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关键。这些资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被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项目负责人、财会人员、业务流程等等;二是被查单位账目情况,了解掌握账目是否齐全、账务系统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账外账”、“小金库”;三是其他相关资料,主要是指材料出入库记录、销售部门业务记录、统计部门记录、发票存根、审计报告和有关会议记录等等。充分控制掌握有关资料不仅使我们能够对被查单位的整体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还可以防止涉案人员涂改、隐匿甚至销毁有关证据。
(三)合理确定司法会计检查的范围
检查受贿人所在单位的有关账目,可以收集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经济利益的有关证据,核实和排除行贿单位支付的贿赂财物由受贿人所在单位收取的可能,在有些情况下,还要收集因贿赂造成的经济损失。通常情况下,凡涉及款项收付的账项都可以通过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账户资料进行查证;凡涉及实物收付的账项,都可以通过检查存货、固定资产等账户资料进行查证。另外根据行业性质及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确定需检查的收人类、费用类及来往账户资料。如金融单位的各种大款账户资料,保险机构追偿款收入、其他应收款及赔款支出账户资料,民政部门的经费支出账户资料等。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