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又称为单项立法模式或分别立法模式,是指没有一部全面、综合的法律作为慈善基本法,有关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各方面制度散于多部法律中的立法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一部法律只规定
2、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又称为单项立法模式或分别立法模式,是指没有一部全面、综合的法律作为慈善基本法,有关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各方面制度散于多部法律中的立法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一部法律只规定慈善法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慈善法的内容。这些分散的法律法规共同规定了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的各方面制度。
目前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有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采取集中立法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多,例如英国、新加坡、新西兰、俄罗斯等。但是集中立法模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是世界慈善立法发展的趋势。
(二)国际上主要国家慈善立法情况
1、采取集中立法模式国家的慈善立法概况
英国、新西兰等很多国家都采用了集中立法模式,这里主要阐述英国的慈善立法情况。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慈善法—《慈善用途法》(又称《伊丽莎白一世法》),在这部法律的序言部分,详细的列举了慈善事业的主要范围。这部法律的颁布是世界慈善法律历史上的创举,对以后各国的慈善立法产生了具有深远的影响。1891年“帕姆萨尔上诉案”的裁决在总结1601年慈善基本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慈善事业的目的。1954年出台了《慈善信托法》、1958年制订了《娱乐慈善法》、1992和1993年又对之前的慈善法规进行了全部的整合和补充。直到2006年慈善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慈善的定义、慈善组织的登记和命名;慈善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共同投资或者存款基金的建立;慈善受托人社团和慈善公司;小型慈善组织和地方慈善组织等内容。
这部慈善法的制订在慈善历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对以后的英国慈善法体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明确了慈善的法律定义和设立慈善委员会;引进了慈善公司这一个全新的慈善机构形式;设立了慈善申诉法庭;制定了统一的募捐许可制度,这些创新与改革都为世界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验。
2、采取分散立法模式国家的慈善立法概况
采用分散立法模式的美国、德国、日本都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立法特点。比如,美国没有专门和独立的关于慈善的法律,有关慈善的规定和条款分散在宪法、公司法、税法等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中。比如,1913年的《联邦所得税法》创立了联邦所得税制度;1950年制订的《非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美国税局(IRS)代码制度,形成了系统的管理慈善组织的行政管理体制;1954年的《国内税收法典》首次将有关慈善的免税法律条款统一并入第501条的规定中;2004年制定的《美国就业岗位创造法》将纳税人以汽车向慈善组织捐赠的减税进行了限制;还有《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美国慈善法律体系。
在美国慈善立法体系中,其中宪法是保证公民自愿参与慈善的前提条件,税法是关于慈善的外部激励和监督,公司法是有关慈善机构的内部治理。这些法律都为慈善的发展的提供了重要条件。
3、外国慈善法律制度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综上所述,英国、美国的慈善事业立法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很多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这些立法经验和法律内容可以弥补中国当前慈善立法中的不足,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验。但是,在借鉴先进法律制度的同时,还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人文风俗,从中找到最适合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有效法律途径。
三、我国慈善立法的对策与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慈善法
我国应顺应当前国际慈善立法的发展趋势,采用集中立法模式,制定一部内容比较全面的专门法律来调整我国慈善事业的活动。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现行民事法律和调整慈善事业的立法都没有关于主体制度的统一规定,也没有规定慈善定义、慈善组织的种类等内容,造成了实际上有慈善事业适用的可能性,但是没有美国那种以税法为主导的慈善法制环境。因此,采用集中立法模式,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慈善基本法符合中国的立法国情。
目前,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内容完善的《慈善事业法》。通过立法,把慈善事业的性质和定位、慈善机构的管理与运行、慈善事业的评估和监管、法律责任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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