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熊艳,陕西教育学院化学与化工系。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61-02
一、新闻自由的内涵
新闻自由,又称新闻自由权,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国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在近代报刊出现以后,新闻自由被提出,资产阶级为了摆脱专制政权对舆论的束缚,展开了漫长的争取新闻自由的努力。
二、宪法体系的基本确立
早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新闻自由就是领导者们致力争取的权利之一。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宣称:“新闻自由是一切政治自由的基石,任何一个民主政权都绝不应妨碍这种自由。”与之类似,在1780年的《马萨诸塞宪法》中规定:“新闻自由对于保障一个国家其他自由而言必不可少。在新的联邦政府中,这一自由不容妨害。”以此为基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正式规定,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和宪法几乎同时通过的有十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国会永远不许制定妨害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法律。新闻自由制度在美国初步确立。然而在其后很长时间内,美国民众表达自由的环境却并不宽松,例如:1788年,执政的联邦党人操纵国会通过了《惩治煽动叛乱法》,其中规定,凡“意在诋毁政府或煽动人民仇恨(政府)的言论,均属犯罪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和监禁”。但是联邦党人的这一举动遭到了广泛的反对,联邦党也在随后的选举中失败下台。然而该法却保留了下来,直至1925年,“吉特罗诉纽约州”一案发生之后,才使得美国的表达自由政策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三、吉特罗控纽约州案和曾格审判案
(一)吉特罗控纽约州案
在1925年的“吉特罗控纽约州案”(Gitlowv.NewYork),美国的最高法院第一次声明美国各州不得剥夺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宣称:“我们可以假定,我们也确实假定,言论出版自由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禁止国会予以剥夺,言论自由属于个人基本的权利与自由,受到第十四修正案适当法律程序来保障,各州不得侵犯之。“吉特罗控纽约州案”中可以看出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禁止国会予以剥夺,更受到适当法律程序的保障,各州政府不得侵害美国公民之言论自由。
根据控权论的立场,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免于受到政府事先的限制(prior restraint)或事先的审查(prior censorship),如果政府有权力任意对人民的言论实行事先限制或审查,公民的言论自由必定要迎合政府所好,那么公民的言论自由将掌握在审查者的手中,言论自由则形同虚设,因为一切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充其量只束缚于审查者所认可的模式内,正如美国道格拉斯法官(William,O.Douglas)所提出的:“审查或事先限制为第一修正案的灾厄(anathema),因为这种制度使审查者之手介入每一篇社论及每一则新闻中,审查者一旦步入言论的舞台,由于权力的关系,会变成独裁者,实际上,建立审查制度之需要仍意味著作者发表的内容必须符合审查者所订之标准,不可触怒他,或起码不可招惹他或不满他,在这种情况下,审查者成为衡量思想的主要人物,他订定一套划一的模式(adeadening pattern of conformity),人人都必须遵守,否则别想发表意见。”
(二)曾格审判案(The Zenger Trial)
“曾格案件”——也称“曾格事件”,美国新闻史上关于争取新闻自由的著名案件,影响深远。美国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开始于此。曾格(1697-1746)John Peter Zenger是一个穷人出身的出版商,在1726年开设了自己的印刷厂,并于1733年创立了《纽约周刊》。而在1735年,他因在该刊上批评殖民当局,而受到总督的起诉。后经过费城的著名律师汉密尔顿的抗诉,被无罪释放。这个案件彻底改变了美国的新闻制度,是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历史依据,在新闻史上占有极端重要的地位。它在美国新闻诉讼的司法实践上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1)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的不是诽谤;(2)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3)判定出版物是否犯有诽谤中伤或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须由陪审团做出裁决,不得由法官个人决定。这三条原则实际上标志着“批评政府无罪”的原则在美国初步确立,所以,我们也会说这是美国新闻自由制度形成过程中最关键的一个历史事件。
1776年北美独立革命之际,弗吉尼亚州宪法规定了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在其权利章第十二条写道:“言论出版自由是自由的坚固要塞之一,压制这一自由即是专制政府。”这是保障言论自由最早的成文宪法。而随着1789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确立,国会被规定不得剥夺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在此基础上,美国逐渐形成了对于言论“公正评论”的原则。
(三)“批评政府无罪”原则的深化
1920年,美国《芝加哥论坛报》刊登了一名州长竞选人的演说,其中有指责芝加哥市政府财政败坏、信用破产的文字。市政府向法院控告该报损害名誉,要求报社赔偿市政府在市政建设和发行公债的过程中受到的1000万元损失。经过长达3年之久的诉讼,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于1923年判决报社无罪,芝加哥市政府败诉。该判例的意义在于它突破了美国”公正评论“的法律原则,确立了新闻界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原则。这无疑是对”批评政府无罪“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
”公正评论原则“至今依然在大多数国家奉行,有些国家把这一措施看为实现言论自由或批评的”特许权“或”优先权“,也就是在牵扯到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为保证意见表达和舆论沟通的更充分,法律应当首先考虑对不怀恶意的公正评论的权利的保障,其次是对关乎个人或法人(包括政府)权利的保障。换句话说,除了英美以外的其他的很多国家,都明确并且肯定了新闻舆论批评在宪法权利上所具有的优先地位。而构成舆论批评宪法权利优先地位的两个基础性条件是”公共利益“与”公众人物“。具备了这样的两个条件,同时又满足”真实“、”善意“、”合法“的要求,即使批评中的言辞有偏激、偏颇,都应得到法律的宽容,减免处罚或不予追究。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