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陪审制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陈宜闪 发表于:2014-04-24 13:44  点击:
【关健词】陪审团制度 行政诉讼 行政法官 陪审制
 摘 要 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树立了陪审团制度的权威,陪审团制度对美国的法治进程也有重大影响,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但是为什么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不应该适用陪审团制度,却鲜有人探讨。本文将主要分析陪审团制度的诞生背景,以及分析陪审制不应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原因。

       一、陪审制的历史溯源
  对陪审制的追溯,最早可溯至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现代意义上陪审制产生并形成于英国,殊不知英国的陪审制却是从当时极为强盛的法兰克帝国移植而来。1215年,英教皇英诺森三世将新的审判制度陪审制引入刑事审判当中,刑事审判改用小陪审团来审判。爱德华三世于1352年又颁布诏令,授权被告人有权对陪审员的资格提出质疑使其退出陪审团,从而正式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此后,英国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审判制度开始逐渐形成。
  美国独立后,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把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纳入到人权法案。1833年的评美国宪法中写道,“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陪审团制度是一个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修正案,由陪审团审判的民事案件,特权不逊色于刑事案件,这都是保障公民自由必不可少的。”“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神圣的权利”,美国陪审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免受政治腐败或贵族法官的侵害。1789年6月8日,麦迪逊在众议院提出了后来成为联邦《权利法案》的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其中第五、第六、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陪审团制度都是对陪审制的规定。麦迪逊承认,提出修正案的目的是“通过规定例外的情况下权力应当行驶或不应以某一特定的方式行使,对权力加以限制”,陪审制可以被看成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权利。
  二、陪审制与行政执法相容性的争议
  美国立法者们对陪审制情有独钟,陪审制在美国有质的发展不足为奇。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陪审团制度的规定称,在普通法诉讼案件中要有陪审团,但是依衡平法的诉讼不需要陪审团,例如禁止令诉讼。行政诉讼中也不需要陪审团,例如1977年的Atlas Roofing Co. v. OSHRC案和1987年的Tull v. United States案。
  (一)1977年的Atlas Roofing Co. v. OSHRC案
  在1970年,美国国会经过广泛的调查发现,因不安全的工作环境致使雇员受伤或死亡已经成为了不容忽视的全国性问题。1977年的Atlas Roofing Co. v. OSHRC案就是在这样背景下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的案情很简单,在Atlas Roofing Co. v. OSHRC案中,雇主Irey被指违反了1970年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受到了行政机关给予的罚款处罚,雇主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行政诉讼程序中是否允许陪审团审判,若不允许陪审团审判,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七。该案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陪审团制度有关陪审制审判的规定,是宪法修正案七发展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例。法院当时的判决是驳回了雇主申请陪审团审判的请求,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在涉及“公权利”的诉讼中,陪审团审判与该诉讼将是不相容的,换句话说,法院认为陪审团审判与行政诉讼程序不相容。
  虽然美国宪法修正案七规定对普通法大部分民事诉讼提供陪审团审判。但是针对在Atlas Roofing Co. v. OSHRC案中有人提出行政程序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陪审团制度的类似观点,上诉法院第五巡回庭法官认为:“凡裁判的责任,只有在管理机构,陪审团审判与行政审判在整个概念上是不相容的,而且陪审团审判会大大干扰行政机关专有的管辖权”。
  (二)1987年的Tull v. United States案
  Tull v. United States是一个有趣的案例。这个案例要解决的是联邦政府对违反《清洁水法》的被告进行罚款而遭被告索赔的问题。《清洁水法》规定对违反禁令者处以每天10,000美元的民事处罚。联邦政府在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令来阻止Tull污染受保护的湿地。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拒绝了被告Tull的陪审团审判的请求。上诉法院也肯定了地方法院的做法。
  在Tull案判决的注释里,法院明确指出陪审团审判与传统法庭法律以外的诉讼不匹配,也就是说,陪审制只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不属于传统法庭法律诉讼。通过分析该案的判决书,我们不难得出陪审团与行政诉讼程序不相容的结论,陪审团审判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
  三、“公权利”理论与陪审团适用范围的限制
  公权利是一种对抗国家,制约公权力的权利。公共权利是与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陪审团制度平行发展的概念。“公共权利”是由制宪者和法官提出的由法庭解决涉及联邦政府行为的争端。同时,法院也在考虑是否在所谓的“公共权利”案件中不受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陪审团制度的约束。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陪审团制度认为国会将裁决权分配到行政机关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当国会创建新的法定“公权利”时,可能会给行政机关分配相关的决定权,行政机关运行的相关程序与陪审团审判是不相容的,行政裁决权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有关陪审团审判要被“保留”在“普通法的诉讼”的禁令。
  美国宪法在两个地方明确地表明了司法的范围:第一,宪法第三章的司法机构。司法部门的权力延伸到:所有的在美国宪法下产生的法律和公正,美国的法律和当局已经制定或将被制定的条约,或其管辖下的所有涉及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所有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美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争议;一个国家和另一国公民之间及不同国家的公民之间等案件。第二,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国会创建新的法定“公共权利”时,它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审判权,行政审判与陪审团的审讯是不相容的,而这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陪审团制度关于陪审团审判“保留”在“在普通法的诉讼”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陪审团制度并没要求美国国会向本已审理工作繁重、案件拥挤的联邦法院施加新类型的诉讼,也没有要求国会阻止在相关领域有着特殊能力的行政机关审理新类型的案件。这样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要求陪审团审判,而行政诉讼程序中不适用陪审团。
  四、行政法官与陪审员的功能差异
  行政机关的首长拥有主持行政审判的法律权利,但是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实际生活中充斥着大量的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的首长也不可能每个案件都亲力亲为,事实上,他们极少在案件中主持审讯。这就导致了审讯官的出现,有些译注也称之为审查官。审讯官是行政法官的雏形,必须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他们不是陪审团,不可以从社会各方面随机挑选人员,行政审讯官必须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知识和审讯经验。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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