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视频资料之独立证据地位(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学问 发表于:2012-01-17 12:33  点击:
【关健词】视频资料;独立证据;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此外,随着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出现,使得现有的视听资料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电子证据的形式。学界有观点认为将电子证据独立成一类新的法定证据形式理由充分,且是大势所趋。[9]尽管笔者也认为视听资料与电子

   此外,随着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出现,使得现有的视听资料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电子证据的形式。学界有观点认为将电子证据独立成一类新的法定证据形式理由充分,且是大势所趋。[9]尽管笔者也认为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之间应当有所区别,但是出于对现有证据形式的稳定性考虑,笔者建议可以采用并列的形式,将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的补充,使之成为法定证据的一类,表述为:“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将其列为一类证据的理由:一是二者之间存在关联,都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发挥证明作用的“科技”证据;二是二者之间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既是视听资料又是电子证据,但又不完全等同。所以,借鉴将实物证据——“物证和书证”并列列举的先例,将新的“科技”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也作为一类证据进行列举,符合我国已有立法的规律。
   据此,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可将原有的证据形式规定如下:
   证据有以下7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同理,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形式中的视听资料也可以修正为:(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同时为了保持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列举的简洁性,建议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视听资料的具体种类,即视频资料和音频资料。这样既可以使得三大诉讼法中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认定做到统一,又可以很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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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何月.电子证据的归属及证明力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0(11):86.
  (责任编辑:王小丽)
  收稿日期:2011-09-10
  作者简介:张学文(1982-),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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