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应对金融危机之法律对策比较(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彭晨 曹慧 发表于:2011-12-11 13:24  点击:
【关健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体制 法律对策
(一)对策差异 1.在总体的法律对策措施上中美两国重点不同 美国的法律对策大多从房贷制度改革出发,以拯救金融机构为主,改善民生、企业发展、新能源研究为辅,从《抵押贷款改革与反掠夺性贷款法》到《抵押贷款债

  (一)对策差异
  1.在总体的法律对策措施上中美两国重点不同
  美国的法律对策大多从房贷制度改革出发,以拯救金融机构为主,改善民生、企业发展、新能源研究为辅,从《抵押贷款改革与反掠夺性贷款法》到《抵押贷款债务减免的税收豁免法》,美国相继出台不少改革法案,其大部分法案都是围绕了房地产贷款制度的立法与金融机构的改革;中国的对策则以改善民生和扩大内需为重点,出台的法律对策大多体现在如2008年1月1日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之类的就业、社保、产业振兴等多方面。
  2.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选择上中美两国法律对策的着力点不同
  美国的着力点是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主要是针对金融体系,财政救助也集中于金融机构;而我国财政政策占据了更为主导的地位,政府在其中起了很大的指导和引导作用。如美国政府为了保证“两房”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本,财政部将拥有在必要时收购其中任何一家公司的股份的权力。尽管在货币政策方面也有较大的调整,但我国财政政策显然占据了更为主导的地位,高达4万亿元的财政刺激方案表明了我国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刺激经济的决心。
 3.从时间上看,中美两国法律对策的着力点转移不同
  随着危机的加深,美国政策的着力点从货币政策转移到财政政策,中国一开始就以财政政策为主,且在财政政策的具体实施上,中美两国仍然存在差异。美国侧重于刺激国内消费需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刺激国内需求的主要措施就是减税等;而我国的积极财政政策侧重于刺激投资和扩大出口。
  4.对待贸易保护主义方面中美两国态度不同
  美国的刺激经济方案却带有贸易保护主义条款;而中国强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美国的《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中的727条款规定“根据本法所提供的任何拨款不得用于制订或执行任何允许美国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规则”,而之前的2008年综合拨款的第733条款就曾包括这一条款,是美国通过国内法律,以限制政府经费用途的方式来禁止进口,实施贸易保护行为,通过损害他国利益来保护本国利益以便本国走出金融危机。而中国自始至终都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坚持贸易自由。
  (二)差异之原因
  1.美中两国法律对策的差异性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两国的国家性质不同
  我国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使我国在政策方面注重保民生,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美国资本主义的国家性质使美国的政策大多从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甚至使美国选择并走上了贸易保护主义的道路。
  2.中美两国在危机中面临的首要问题不同
  中美两国在危机中面临的首要问题不同导致两国法律对策的财政方面和货币政策方面选择的不同,作为危机发源地的美国,其所面临的首先是稳定金融体系,防止危机进一步扩散,美国理所当然采取了以货币政策为主的宏观调控;而我国金融体系并未受到大的冲击,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因此,我国面临的考验首先来自于出口减少。
  3.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不同
  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不同使中美两国对策的着力点不同,在美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是消费,有关资料表明,消费需求占美国总需求的比重在70%以上,而危机使得消费需求急剧萎缩,美国的财政政策的着力点理所当然的也就是努力刺激国内消费。而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内需不足,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力是投资和出口,大规模的公共投资支出可以有效快捷地拉动投资,积极的财政政策的着力点自然放在了扩大投资和刺激出口方面,较大幅度地增加赤字。
  4.中美两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历史不同
  美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对金融业管制放松,至今已经经历的数次大大小小的金融危机,从上世纪初的大萧条、七八十年代的储贷危机至今,美国已经总结了一些本国经验,基本上有效的都是采取的救助与监管并举之类的对策;而中国进入世界市场的时间还不是很久,但是由于我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方面力度一直比较强,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加上已有历次他国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借鉴,与此同时还有国情的因素夹在其中,自然会有与美国不同的法律对策。
  五、对中国的启示
  此次金融危机发生在由美国开始并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映,说明风险是不可避免的,金融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金融危机。美国在应对金融危机时的法律对策对于我国来说具有亦步亦趋的效果,尽管远在大洋彼岸的危机对于我国各方面来说并没有毁灭性的影响,但是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下,通过中美的法律对策对比分析的结果无疑值得我们进行进一步的反思,从中得出一些更有利于我国尽快走出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法律方面的启示:如加强金融监管立法,继续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相协调共同发展;更加注重保民生的立法与法律实施,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的法律保障,通过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或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金融危机相关的法律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制定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和社会信用系统包括个人征信系统的法律、法规等。
  
  注释:
  ①孙天琦,张晓东.美国次贷危机:法律诱因、立法解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商研究.2009(2).
  ②储昭根.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应对.观察与思考.2008年5月16日.
  ③黎四奇.对美国救市法案之评价及其对我国之启示.http://zhujianglaw.scnu.edu.cn/.2010年12月3日.
  ④韩龙,彭秀坤,包勇恩译.韩龙审校.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督与规制.河北法学.2009(10).
  ⑤《中美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及其比较》:http://www.amrzs.com/.20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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