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广东省预防腐败机制的建议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下,构建预防腐败机制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而广东省进行预防腐败地方性立法的条件也已经基本成熟。2013年,汕头、珠海两个经济特区率全国之先出台预防腐败条例,为中国反腐防腐立法的开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作为中国首部预防腐败地方法规的《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要求规范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依靠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信用防腐”。《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则提出了预防腐败的预警与倒查机制,建立和推广运用廉情预警评估系统,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预警机制。这些都为广州探索制定防腐败条例提供了有益参考和示范性作用,这些有益经验使得广州制定此条例在总结国内外防腐败规律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符合省情的预防腐败条例。在地方特殊性的问题上,广东省预防腐败机制的构建应当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突出预防优先,充分体现权力监督,对腐败零容忍和系统治理的原则。其内容应包括立法的目的,腐败的定义,反腐败原则和方针,反腐败组织制度,反腐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法律责任,反腐败程序规定,监督等章节。
其次,重视事前、平时和过程的监督,而不只是事后追究和惩罚。现在我国反腐的力量仍更多地停留在惩处的阶段,预防腐败立法的出台无疑可以从源头上防止贪腐的产生,最大限度地构筑权力的笼子。要把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放在首位,以此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操守,构建社会的廉洁诚信体系;此外还要明确预防腐败工作的责任和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包括从严治标的措施,又涵盖了着力治本的内容。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在具体立法中,要把握教育、制度、监督之间的内在联系,注意克服孤立地抓教育、抓制度、抓监督的倾向,把三者放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中来把握,坚持三管齐下。
最后,必须建立精准的预防及追责机制。此前《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就规定,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此“倒查”一举可谓是“打蛇打七寸,抓事抓根本”,把条例的震慑力发挥无余。事实上,针对反腐过程中突出问题的突破口还有很多。立法是在大量社会现象出现时或出现后,为防止这些社会现象所导致的集中和突发的社会问题,立法部门可以通过立法规范某些社会关系,建立某些社会规制。同时,立法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关系和现象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创新体制机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前提、关键环节和根本途径。只有紧紧抓住体制机制这个根本,立足改革创新,建立起对腐败有免疫力的新体制新机制,才能真正做到“存利去弊,完善决策;未雨绸缪,预防在先”。
预防腐败条例只有做到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这样才能体现广东省的省情,解决广东省现存的腐败问题,努力营造宽容失误、激励创新、支持改革、遏制腐败的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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