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上市成功要素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李宁 发表于:2011-08-26 10:43  点击:
【关健词】上市 筹资
证券市场的构成和上市选择,上市的主要过程;上市成功的关键要素。

上市的主要阶段:前期调查、上市筹划阶段及辅导保荐、股份制企业改造(审计、验资、翻牌)、申报(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出具专业意见)、保荐人推荐(内核通过或不予申报)、发行部初审、预披露_公众监督(举报或没有举报)、发审委审核(通过、否决、暂缓表决)、会后事项的处理、发行。
  上市成功要素:公司基本面(业务独立且未发生变化、持续经营、主体及股东资格)、管理层诚信——好人上市(遵循法律法规的情况、信息披露与编制、募集资金运用)、历史问题妥当处理,下面逐一论述各要素。
  一、业务独立且未发生变化
  证券法规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前些年困扰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根源就是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问题),独立性指如下方面:
  1.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
  2.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经理层不能双重任职;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
  4.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必须在上市前解决)
  证券法规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证监会公告[2008]22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的精神,对拟发行主体发行前的业务整合仅限于同一实质控制人之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整合。对于非同一实质控制下发行前业务整合,监管部门不提倡,若属必要,则被重组方“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三个指标任一指标占拟发行主体相应项目的比例应该较小,原则上不超过30%,若超过30%,则需运行一段时期。
  二、持续经营
  证券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实际操作中需要从所在行业情况、行业地位、销售或采购结构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行业情况需要关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关注:毛利率逐年上升背后的内涵;持续增长是否体现为核心业务的增长;技术创新能力能否决定成长能量;谨慎判断收入结构及销售模式;警惕异常交易;关注行业过分细分、付费第三方数据的误导性等。
  行业地位需要关注:行业地位或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性行业),国家重点软件布局内企业、国家标准制定单位、细分市场的前列、技术优势(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
  销售或采购结构需要关注:近1年内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存在重大依赖,在用商标、专利、经营权等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三、主体及股东资格
  证券法规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特批)。
  发起人资格: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有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于发行人股东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对于引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职工作为股东,不应通过持股公司持股,并避免出现超过200人的情况(依据证监会法协字(2002)第115号文不允许工会、职工持股会代持,控股股东不能作为子公司股东)。
  2.发起人如果是上市公司,则需满足 6个条件: a、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b、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c、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d、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e、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f、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3.引进新投资者注意:不影响业绩连续计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质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由于于业务和市场的开拓,筹集资金也应适当,折股比例一致,溢价一定比例计算。
  4.股东转让的限制条款: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上市交易日一年内不得转让、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上市3年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回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在上市交易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股份。
  四、遵循法律法规的情况
  证券法规规定: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一般依据《行政处罚法》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视为重大违法行为。)
  在实际审核中,需要关注:外资企业是否连续三年联合年检;是否及时足额纳税、缴纳社保费用;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的差异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或资产;公司对外担保,低于净资产的50%。是否存在违规担保(担保额超过净资产额的50%后提供的担保、担保额超过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担保、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的担保。)
  此外,还需要关注发行人的股权是否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份转让是否规范;
  五、信息披露与申报材料的编制
  证券法规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是否存在高比例是否公允);企业沿革与资本及其机构,特别关注资本及其机构的频繁变化;税收问题中税收优惠,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关系);是否披露或有事项、非经常性损益与税收优惠依赖情况;是否披露新旧准则变化、特殊业务、交易、事项的处理;是否披露担保、诉讼和仲裁;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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