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危机的剧烈影响和后金融危机时期的不确定性,给我国各个产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在此背景下,首当其冲的金融业试图寻求新的突破口。同时,版权(本文中的版权即著作权)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金融危机的波及,资金链断裂、消费增长不足和一些文化企业的相继破产,已经成为威胁其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版权产业急需通过金融创新来突破现在的困境,而金融业也需要通过跨行业的渗透来打造新的媒介,促进整体的经济发展。因此,实现版权业与金融业的有机融合(简称“版权金融”),无论对金融业还是版权业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情境下整体的文化产业发展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版权产业与金融业融合研究方面的文献分析
(一)国内研究现状
虽然版权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成熟,但作为我国当下和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其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相关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政府领域,我国众多的重要文件中已多次提到版权业与金融业的融合:2009年4月,文化部与中国银行发布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这是我国文化与金融融合的第1个政策性文件,为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融合提供了范例;2010年3月,由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第1个宏观金融政策指导文件;2010年12月,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这在版权定价规范方面是一次巨大的尝试与推动;2011年10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十二五”规划》中将版权与金融的融合作为一个力争方向。在学术上,有关专家主要从概念、金融契合点与法律规范等方面研究版权金融:谢婉若(2011年)从版权金融的经济属性、文化属性、产业属性和文化市场属性四方面论述版权金融不是版权与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是金融活动贯穿于版权产业的整个过程,是版权产业融资的延伸;文杰、文鹏(2012年)从版权信托制度的价值出发,说明版权信托制度可以有利于版权业的发展,也能有效防止版权闲置现象的发生;许云莉(2008年)在研究我国版权证券化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版权证券化条件进行可行性研究,指出版权证券化是扩大版权资本的重要渠道;阎波(2010年)从版权与保险的契合点出发,提出建立新型的文化产业类保险,丰富保险险种,以化解在版权交易中遇到的各种风险;万幸(2012年)从我国电影产业担保融资的现状和风险因素的研究入手,提出通过多版权组合打包担保融资和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来健全版权担保融资机制。王海英(2011年)在研究版权金融时指出其具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需要建立版权公示制度和完善物权法等法律体系等以防范在版权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王明(2012年)指出版权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评估难,投资风险大、投资单一等问题,这需要加强政府在发展版权金融中的引导作用,创造高质量的服务平台。
(二)国际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多年的运作,版权产业已经成为一国的支柱产业。例如,版权助推美国经济30年,其在GDP占比中达到14%以上。正是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美国的法学界和金融学界对版权金融从法律、政策和金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美国至今已对其1976年《版权法》就进行了多次、反复的修改,确定了版权和衍生权益的基本准则;同时美国通过“Aerocon工程公司诉硅谷银行案”(2003年)和“纽约信息公司诉讼穆迪投资服务社侵犯《日收兑年刊》版权案”(2005年)确立了版权金融的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国际上有关专家主要从定价、金融媒介、信用评级等各方面研究版权金融:Ben Depoorter、Francesco Parisi(2002年)主要研究版权交易的交易成本,指出较少外生的交易成本,甚至创造一个零交易成本会提高版权交易的效率,版权价格更为合理;Kenneth D. Crews (2004年)从资源配置角度提出,版权可以借助金融的媒介使得书籍、电影等的版权获得充分利用,促进整个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Norman J. Medoff、Edward J. Fink、Tom Tanquary(2007年)从版权业融资角度进行研究,提出销售更多的版权证券化产品需要更高的评级,因此在信用评级时要对优质版权进行有效识别;Niloy Bose、Antu Panini Murshid、Martin A. Wurm(2012年)在研究版权金融模型时引入信息不对称模型,得出版权融资极易导致糟糕的借贷行为,因此选择版权的最佳层次至关重要。
(三)对相关文献的评述
通过对国内外版权金融相关政策,特别是理论的梳理,笔者认为,版权金融在国内尚处于政府扶持期,版权金融相关法规刚进入起步阶段,颁布的相关政策还未完全落实。而且作为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分支,国内学界对此的研究还仅限于讨论将版权业与何种具体的金融形式相结合,或提出相关版权金融类型的具体操作方法,并未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而发达国家的版权金融业已经处于成熟发展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较为完备,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相关专家的关注已经不局限于研究具体的版权金融类型,而是从评级盲点、定价合理性和构建版权金融博弈模型等多角度出发,深入研究版权金融领域问题。
二、当前我国版权产业与金融业融合的主要模式
(一)版权信托
1. 版权信托的界定。根据《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结合版权的特点,笔者将版权信托定义为版权信托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版权人作为委托人为版权人自身的利益将版权财产的权利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契约的规定或版权人的意愿在《著作权法》的要求下占有、管理、使用版权信托财产。版权信托的实质还是一种信托,其遵守的根本法律条款来自《信托法》。但与一般的信托相比,版权信托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1]首先,信托财产为版权,处理信托财产要遵守我国的《著作权法》;其次,版权人具有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双重身份;再次,信托期限受到法定的版权存续期的限制。
2. 版权信托的实现途径。版权信托行为成立与实施主要通过信托主体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来得以保障,其基本流程。(见图1)
对于版权信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基本解释是,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拥有某项版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为了维护信托行为的有效运行,其拥有包括对信托财产遭到强制执行时提出异议、对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者违反信托目的时要求补偿信托财产损失以及复原并提出异议、查阅有关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和询问信托事务等各项权利。与此同时,委托人需要让渡一定的管理费给受托人。受托人是指委托人信任的人,不能被人替代或继承,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不信任,一般都是退回合同,收回信托财产。受托人在《著作权法》的规定内对版权财产具有销售权、购买权、抵押权、借款权、租赁权等。在获得相应权利和报酬的同时,受托人还要履行6个基本义务:忠实服务的义务、分别管理的义务、善于管理的义务、亲自执行的义务、负责赔偿的义务、分配收益的义务。受益人则是指从版权信托活动中获得信托利益的人,若受托人违背此项义务,拒不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则受益人可诉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救济途径,强制受托人交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