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需要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国市场体系和监管法律等与英美模式国家存在一定差异,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先天局限性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需要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国市场体系和监管法律等与“英美模式”国家存在一定差异,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先天局限性。首先,尽管独立董事是非执行董事,但由于参与了重大决策全过程,与内部董事一样,都具有一定的经理人性质,因而不具有内部独立性,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集于一身,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不力问题。其次,独立董事不是公司专职工作人员,投入公司的时间和精力有限,难以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公司相关信息,对决策执行过程的具体监督及其效果评价难以做到及时、准确,难免出现“直到发现问题才过问”的被动监督。再次,中国的独立董事大多由董事长或其他内部控制人提名聘请,仅靠独立董事较难有效处理好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还需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促进银行运作更加规范。
(三)监事会监督具有日常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监事会制度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更好地发挥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督制衡作用,以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首先,监事会作为专职常设监督机构,通过日常性跟踪监控,保障决策的执行水准与效率,并降低纠偏成本。其次,监事会不承担决策或经营管理失误的责任,能够比较客观、超脱地发挥评价与监督职能,同时监事会中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监事,增强了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再次,监事长都是中管干部,地位较高,同时各位监事均是相关行业的资深专家,具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监事会团队形成的合力能够极大地促进监督工作顺利、有效开展,从而使监事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四、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监事会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监事会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对公司的监督主要有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就外部监督机制而言,在当前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约束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公司法》、《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都涉及监事会制度,但其中与监事会职责定位、履职方式和考核评价等有关的条款均是原则性和框架性的法律安排。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监事会主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开展工作,因此监督职能发挥的效果也各有不同。建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尽早出台更完善、具体的工作细则,重点明确以下内容:监事会的构成、具体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监事的工作方式方法、工作程序和尽职要求,以及对监事会和监事的评价标准等,使各国有商业银行对监事会职责和运作形成共识,也便于监事会日常操作执行,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清晰界定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责界限
制度设计的重要功能是合理确定权力边界。但现实中,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存在一定的职权重叠现象。为消除该冲突,提高监督实效,应在相关法规中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权进行合理定位,清晰两者的职责边界。独立董事的具体职权应侧重于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公正性;负责监督大股东、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在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它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上发挥监督职能。监事会的职能应侧重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监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是否合法及妥当进行监督(见图1)。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不同,需要各自独立运作又相互协调。监事会应关注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中发表的意见,并与独立董事加强沟通,共同维护股东和银行的整体利益。
(三)加强与内外部监督力量的沟通协调
监事会监督要独立而不孤立,应与其他内外部监督力量加强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发挥内外部监督的协同效应。首先,监事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及时掌握监管动态,同时监管机构应对监事会工作多加指导,多提供相关信息。建议银监会召开涉及商业银行的重要会议时,除要求行长等参加外,还应通知监事会派员参加,同时银监会经常将相关监管信息直接分送各监事会,使监事会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监管政策动态,便于配合银监会做好监督工作。其次,各商业银行监事会之间要加强沟通,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工作方式方法、工作内容、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拓宽监事会工作思路,一起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路径,持续提升监事会履职能力。再次,监事会与内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有机结合,为克服监事会人员少、兼职监事用于监事会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有限等不利因素,监事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充分借助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力量,综合利用其相关监督成果,甚至可探索监事会与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不同监督主体一体化运作方式,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四)充分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
监事会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及时,直接影响到监督工作的成效。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监事会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内部经营管理信息和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大部分监事并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银行应根据相关的法律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建立会议制度、相关资料送达制度、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质询回应制度等,为监事会提供更多的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信息。
(五)加强监事会监督力量的建设
新《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层等权力,工作责任大、要求高、任务重,必须加强监事会的建设和管理, 形成一支高素质的队伍。首先,加强对监事任职资格管理,同时监事会组成中要增加专职专业的监事,尤其是外部监事,应聘请具有丰富银行工作或审计经验的专职人士担任,这样更能保证监事会监督作用的正常有效发挥。其次,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培训,有关方面应做出制度性安排,不断提高监事的履职能力。再次,丰富和深化监督方法及内容,为更好地开展财务监督和履职监督,应将监督延伸到资产质量、风险内控监督等领域,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现场调研检查和非现场分析等监督手段,不断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六)构建职业监事体系
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监事的国家职业标准,制定职业监事的基本规范,改变现行将外部监事作为第二职业的状况。首先,培养职业监事,成立外部监事协会,牵头组织进行任职考试,将外部监事发展成为一种专职的职业,建立外部监事人才库,让优秀的职业监事进入监事会,以强化监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其次,健全监事激励机制,包括报酬激励机制和声誉激励机制,促使监事“善监其事”。再次,建立监事业绩评估机制和事后问责制,使监事不仅有职有责,而且能够受到考核和评估,并对履职不力的情况承担责任,切实增强监事会的有效性。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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