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两岸经贸发展迅速。近年来,中国大陆取代美国成为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最大的出口市场和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本文考察1979年至1989年间大陆对台经贸政策对于台湾官方政策、民间企业以及两岸、台美之间外贸关系所产生的影响,进而揭示台湾外贸主要对象在这一时期所发生的变化。
一、大陆对台经贸政策
1.政策的初步制定(1979-1981年)。1979年元旦,《告台湾同胞书》的公开发表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台方针的重大调整,也标志着“和平统一祖国”方针的正式形成。在此背景下,对台经贸政策也随之调整。大陆于1979年5月颁布《关于开展对台湾贸易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对台贸易的机构,确定了对台贸易由大陆有关贸易机构对台湾厂商、企业机构直接进行,或由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居间进行,不宜经外国厂商、企业做大陆同台湾间转口贸易的原则”[1]。这一规定将对台贸易定位为不同于一般性对外贸易的贸易往来。1980年3月,商业部颁发《购买台湾产品的补充规定》:“凡持有台湾产地证明的货品,其进口视同国内贸易,免征关税。同时规定,凡当进口的日用品,台湾有能力制造的,原则上要向台湾购买。此外,凡台湾商人购买大陆货品,不但优先供应,并有八折以下的优待。”[2]此规定旨在通过对台湾产品做政策性的购买,进一步响应《告台湾同胞书》中“两岸通商”的号召,促进两岸贸易的开展。从1979年起,大陆首先单方面向台湾产品开放市场,主动派出大型采购团赴香港采购台湾产品,开放台湾工商企业来大陆投资,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业务。
2.政策的调整(1981-1985年)。1981年9月,叶剑英委员长在阐述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时,再次提出两岸开展贸易,欢迎台商回大陆投资的建议。国家外贸部旋即做出积极反映,“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来祖国大陆考察、洽谈;两岸本着互通有无和调剂余缺的精神,进行物质交流;对于直接输入大陆的台湾产品,在办理手续时提供方便;希望两岸经贸官员直接会晤,商讨两岸通商事宜”[3]。
为规范业已展开的两岸贸易,杜绝由免征关税的优惠政策引发的一些不法行为,大陆开始对岛内产品的关税做出调整。“1981年5月,取消对台湾产品的优惠关税,同时也取消大陆输往台湾之优惠价格,规定一定要在台湾具有身份之人士亲赴大陆,才能便宜20%”[4]。1983年初开始征收调节税。同时,加强了对台货的管制:1985年6月,禁止购买台湾之消费品。指示台货集中由福建、海南岛两地负责进口,其他省市不得进行;10月又恢复放宽进口台湾产品,但以家电和纺织品两类为主;12月规定各省市经贸单位,在申请输入台湾产品时须先报统战部门批准。
在鼓励和吸引台商投资方面,国务院于1983年4月公布了《台胞经济特区投资三项优惠办法》:“台湾同胞在经济特区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列企业实用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生产的产品,凡属国内市场有销路又需要进口的,或者投资者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允许有百分之三十的产品内销。内销产品要按国家规定的渠道销售,并照章征税或补税;上列企业建设期间和投产后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5]
3.政策的发展(1986-1989年)。外贸部于1986年1月确定开展对台贸易三原则:“凡能直接洽谈、直接运货及能提供台货产地证明者可免税进口”[6];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通知,“对台湾地区进出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并须由对外经贸部审批;经营对台贸易由经贸部负责全面集中管理,并严格限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设立对台贸易机构”[7];1988年12月,经贸部设立“对台经贸关系司”,专门研究制定对台经贸政策、管理对台进出口业务和台商赴大陆投资事宜。可见,国家一方面为台湾产品进入大陆提供方便,简化手续,另一方面又设置专门机构进行集中规范的管理,改变了各地多头贸易、各自为政的局面,进一步维持了两岸贸易的正常秩序。
在间接投资方面,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吸引和鼓励台商投资的法律法规:1986年12月颁布《台胞到大陆经济特区投资优惠办法》,规定台湾厂商到特区投资办厂,五年免征所得税,其他税率减半;允许产品30%内销;五年免征土地使用费[8];1988年7月,《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的颁布不仅从法律上对台商投资企业提供安全保障,而且在投资形式、经营期限和税收等方面为台商提供了更优惠的政策。1989年3月,国务院又出台了更为优惠的措施,规定台胞可在沿海地区从事土地经营开发权以及公司股票、债券和不动产的购买权[9];1989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福建省关于设立“台商投资区”的报告。扩大厦门经济特区,扩大马尾开发区,开发杏林、海沧两地为台商投资区[10]。
二、影响之一:台湾官方经贸政策的转变
1.消极反对(1979-1981年)。1979年12月,“当局决定开放729种农工产品自由进口,解除原有采购地区或申请资格的限制,其中包括自港、澳地区进口大陆的中药、食品、纺织品等”[11]。与之前相比,台湾当局在开放大陆农工产品进口方面放宽了限制。但其规定依然严苛,并且为两岸贸易的正常往来人为地设置了障碍:“岛内厂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进口上述产品,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没收货物,甚至判刑或拘役”[12]。同时,在“三不政策”的指导下,当局对两岸通商问题持绝对否定的态度,并且一再声称“当局不与大陆进行任何方式的贸易,是既定政策”[13]“当局不跟中共通商是‘绝对确定的原则’”[14]。
2.弹性因应(1981-1985年)。这一时期,台湾民间多次举办以“大陆经济”为主题的研讨会,强调应正视大陆经济改革的巨大影响以及给台湾带来的冲击,并且要求当局改变僵化的大陆政策,发展同大陆的经济关系。1984年7月,当局首次公开表示对两岸转口贸易采取默许的态度,声称“不与中共通商、不与中共驻香港单位人员接触、不干预转口贸易”[15]。其后,半官方的机构也纷纷表态,认为“两岸转口贸易是自由贸易活动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并不值得让人感到怀疑或去干预限制”[16]。翌年7月,面对不断增长的两岸转口贸易,官方首次公开宣布转口贸易“三原则”,表示对转口贸易不加任何限制,但只限于单向进行,即:“不得与中共直接贸易;厂商不得与中共机构或人员接触;‘政府’对于转口贸易的基本立场为不干涉”[17]。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