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保税指标只应供该企业自己使用,这是海关监管基本规定。如果说进口享受保税待遇是一项权利的话,这与该企业届时应将该保税进口料件的制成品复出口这个义务是统一的。该企业如将该保税指标,甚至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保税指标只应供该企业自己使用,这是海关监管基本规定。如果说进口享受保税待遇是一项权利的话,这与该企业届时应将该保税进口料件的制成品复出口这个义务是统一的。该企业如将该保税指标,甚至整本合同手册主动或被动地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的后果是,进口指标的受让者,在货物进口时,只享受保税待遇,却无须承担复出口的义务,如此,指标受让者的货物的进口,也就不是保税进口,而是逃税进口,其以指标提供者(加工贸易企业)的名义,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逃税进口的行为,就成了伪报走私行为,即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走私进口。
(四)伪报、藏匿走私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时的伪报品名、数量行为及将非保税货物藏匿在保税货物中走私进口行为就是加工贸易领域的伪报、藏匿走私行为。
例:2002年6月5日,在海关查验现场,一个申报为“44寸化纤里布30吨”的40吨进口货柜,除了柜口一层是化纤里布外,里面全是袋装台湾产ABS塑胶粒,共38吨。经查,货主是来料加工企业南成塑料厂,该票货物是利用该厂2002/199号加工贸易合同保税进口。经讯问,该厂总经理王南成(台湾高雄人)交代,该厂是生产鞋类和手袋的企业,由于当时国际市场变化大,境外客户定单价格降低了很多,导致几乎无利可赚,此时,有朋友告诉他目前塑胶市场行情看好,于是就决定用本厂的化纤里布保税进口额度,伪报品名,冒险用来从台湾进口ABS塑胶粒。经关税部门核定,共涉税15.2万元。
曾有一个认识误区:进口环节只存在一般贸易走私,而不存在加工贸易走私。言下之意,伪报、藏匿等仅是一般贸易走私方式,而与加工贸易无涉。产生该认识的原因至少有两点,一是观念上的问题,学术界、实务界历来都将加工贸易走私称为“后续走私”,如此,料件从境外直接进口环节自然排除在外;二是认识上的问题,认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行为,前提是要涉税,而“加工贸易料件保税进口是不须缴税的”,故不构成走私。该认识被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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