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对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在境外发展的经验,只要法律法规体系足够完善,交易系统技术完备,从业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应的交易操作流程和业务规则,通过建立保证金控制、折扣率控制等一系列相互补充整合的制度,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控制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完善的说明制度
目前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新兴的证券业务。大量的专业术语和复杂的操作规则对于非证券专业人员而言,无疑具有较大的难度,一旦理解错误,将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在与投资者签订交易合同的同时,应该对融资融券交易中所涉及的信用账户、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向投资者进行说明,并在合同中以必备条款的形式进行书面的定义或解释。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特殊性,信用交易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业务流程、风险与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杆效应。
二、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而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投资者投资能力的同时,也必须更加注重投资者融资融券状况的透明化。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还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情况,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等。通过信息披露机制既可以使监管者更加便利地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的风向标作用,也使投资者对前一日的融资融券的种类与数额有一个明晰的判断,进而指引其对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做出合理的预期判断,有利于预防证券价格的大幅波动。为此,处于交易中心地位的证券公司必须保证其统计上报或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处于连接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枢纽地位。因此,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对整个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为了避免因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证券公司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一套完备的赔偿机制,确保对职员操作失误、交易系统技术故障、客户交易信息泄漏等问题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予以及时高效的处理。
四、引导投资者确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融资融券交易通过信用杠杆放大了参与证券投资的个人财富,同时也放大了证券投资的风险。因此,融资融券投资者要做好承受风险的心理准备,要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所具有的逐日盯市和保证金可能持续支付的特点使得投资者融资买进的股票在下跌行情中出现类似期货交易的“逼仓”现象,特别当保证金以某只股票作质押物时,两者往往同时下跌将加剧保证金的不足,导致投资者流动性迅速恶化。因此,融资融券交易将使得投资者的行为更加短期化,市场博弈也更加激烈,从而对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要求也更高。所以投资者应加强下跌行情中流动性的管理,尽量选择基本面和流动性好的蓝筹股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也可选择国债或现金作质押物。如果选择股票作为保证金质押物,则应选择股性稳定或抗跌性能好的股票。
五、加强投资者的信用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全确立的背景下就赋予了投资者个人信用以经济价值,这一“超前”的制度设计顺应了社会发展潮流,但同时也蕴含着较大风险。在当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对个人信用的错误判断。特别是融资融券交易拓宽了证券公司的利润渠道,部分券商有可能出于对利润的追求违反征信要求吸纳融资融券客户;甚至可能出具虚假资信证明,帮助客户获得银行融资,以从中牟利。同时非法券商还有可能利用客户手中放大的投资能力和自己实际掌握着客户证券的便利,从事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当市场波动时,投资人往往会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因此,金融和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加大对投资者信用评级的监管力度,以尽可能降低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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