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地方政府层面,需要建立一个得到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认同的、民主的和高效的跨行政区的区域协调合作机构区域经济合作管理委员会。这个区域协调机构主要是负责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供统一的区
其次,在地方政府层面,需要建立一个得到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认同的、民主的和高效的跨行政区的区域协调合作机构——区域经济合作管理委员会。这个区域协调机构主要是负责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供统一的区域公共服务,协调和解决各地方政府之间矛盾,并且根据专业、精简、高效的原则下设各种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再次,在非政府层面,鼓励建立各类半官方及民间的跨地区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区域发展战略和推进地区协作。
此外,还要建立区域政府协调合作的组织服务平台,如资金平台、信息平台、中介平台、人才平台和其他专业化服务平台等。
3.约束机制
构建一定的合作约束机制,对合作过程中各政府的行为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规范,那么区域政府合作就会陷入一种不确定状态,合作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就会大幅度增大,从而为合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一定的障碍。国际经验也表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发展的快慢与有否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直接相关。因此,在区域政府合作的进程中,区域内各政府间针对区域整体发展所达成的共识,必须以法律制度性的合作规则来保证。这种区域合作规则应达到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为区域合作行为提供足够的激励;二是对违反“游戏规则”者与“搭便车”者予以有效的惩罚以使违规者和搭便车者望而生畏。具体而言,区域合作规则的内容可包括:一是明确区域合作章程中的行为规则条款。二是制定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合作规则。如制定区域生产力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开放共同市场,促进人才交流;建立协调的基础设施网络,统一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统一整治和保护环境;建立协调与管理制度,在户籍制度、住房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方面加强行政协调,联手构建统一的制度架构和实施细则,以此协调各地区的政策行为;在招商引资、土地批租、外贸出口、人才流动、技术开发、信息共享等方面,营造无特别差异的政策环境。三是明确有关违反区域合作条款后应承担的责任与经济赔偿规定。四是建立协调区域合作冲突的组织,负责区域经济合作中矛盾和冲突的裁定。五是通过相关政策和法规对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合作关系进行规范,对非规范性行为作出惩罚性的制度安排。
4.协调机制
区域政府间合作需要建立基于平等互信基础上的多层次的协调合作机制。区域政府就区域经济合作的各种问题进行广泛的、真诚的对话、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形成相关的区域公共政策并采取一致行动,这是区域政府合作其他机制得以建立健全的政治前提。首先,建立区域省(市)级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磋商机制。据此协调各行政区间的利益,解决各行政区间的公共服务问题;统一行使跨行政区的职能,在中长期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思路、重大政策举措、市场规则、产业布局及结构优化、跨地区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与衔接。其次,建立区域内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跨行政区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推行区域内干部交流和相互挂职制度,消除隔阂,增进了解,培育协作精神和共赢意识,加快区域一体化进程。再次,建立以国家部委、区域内各地经济专家为主体的“区域发展咨询委员会”、“区域经济协调联合会”等咨询参谋机构,为经济一体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最后,鼓励民间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区域产业一体化中的积极作用,组成跨行政区的行业联盟,共同制定区域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市场共同规则,联接和整合区域各类市场资源,培育和建立区域统一、开放的市场。扩大和加强经济区内民间团体、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交流,构建多层面的有效合作协商机制,广泛推进这些组织的联动、联合。
此外,区域政府合作还需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区域协调手段与政策工具,提高协调效率。
注释
①[瑞典]伯尔蒂尔·奥林:《地区间贸易和国际贸易》,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1页。②谢识予:《经济博弈论》(第3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8页。③[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页。④刘吉昌:《中国行政区经济合作研究》,中国博士论文库,2007年,第108页。⑤⑥汪伟全:《区域经济圈内地方利益冲突与协调——以长三角地区为例》,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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