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劳动普遍存在于各行业,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对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的侵犯。本来,企业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适当采用延长工时并付给工人相应报酬的方式,而员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更多的收入,这种公平的市场交易正是市场规律的体现。然而,现实是,企业过度延长员工劳动时间的同时,并不愿给予员工相应的回报,这就使员工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犯。
一、我国企业劳动者的超时劳动情况及法律规定
超时工作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通俗地说就是指“加班加点”。在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中,为了充分利用廉价劳动力,不少企业不顾劳动者的健康,选择超时劳动的生产方式,以减少雇用成本。看看选择超时劳动的行业以及选择超时劳动的工人的背景,不难发现,超时劳动普遍存在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行业中,工人的工资占企业总成本的比例相当大,通过延长工人工时,替代多雇用工人,可以极大地节约生产成本。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89.8%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超出劳动法的规定,而住宿餐饮业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更是超过了60小时。制造业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58.2小时,建筑业为59.4小时,服务业为58.5小时,批发零售业为59.6小时,住宿餐饮业为61.3小时。在这些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中,竟然没有一个行业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保证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并且,企业常常通过各种方式模糊员工的加班时间,逃避劳动法规定的倍数于正常工资的加班费的支付。
由于超时劳动是对劳动者闲暇时间的剥夺,会影响其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因而法律对其有严格规定。一方面是对劳动者数倍于正常工资的补偿,一方面是限制超时劳动的时间。我国法律对限制劳动者超时劳动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超时劳动的原因分析
1.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发展的永恒目标,企业对超时劳动的偏好,正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选择。由于企业的经营存在着准固定成本,即部分成本和劳动时间的长短无关,而和员工人数有关,如招聘成本、培训成本、离职成本等;因而对于企业来说,延长劳动时间可以减少因为增加工人而带来的准固定成本。同时,延长劳动时间的生产方式,可以较为灵活地应对多变的市场条件。当市场需求旺盛时,可延长劳动时间;而当市场需求下降时,则减少劳动时间。这样可避免因员工人数的变动而带来的管理成本,同时也避免在市场萧条时,因为要裁减员工而可能面对的补偿金。
另外,我国企业超时劳动的违法成本低。一方面是政府对投资者的偏好,对企业超时劳动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只要没有员工投诉,一般企业的超时劳动都不会被发现;二是即使超时劳动被劳动监察部门发现,处罚程度也不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这样的处罚标准难以对企业的违法加班加点构成威慑。
2.劳动者低收入下的被动选择
劳动者作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选择延长劳动时间,表面上看是“自愿”,但背后却隐藏着劳动者收入低,社会保障不完善,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实。在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逐步下降,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的中低层劳动者,收入较低。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很多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雇员伤残、疾病、失业以及养老都难有稳定的保障,为了赚钱养家以及支付各种生活保障必须的费用,加班成为他们不得已的“自愿”选择。
另外,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发育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劳动力总供给长期大于总需求的背景下,劳动者在与资本的博弈中始终处于弱势,难以形成对资本的有效制约机制。大多数的劳动者对于劳动时间的选择缺乏话语权,不选择企业规定的超时劳动,就意味着要放弃工作,也就意味着要承担重新找工作的劳动力流动成本。而即便是找到新的工作,情况也难以改观,尤其是那些缺乏技能的工人,就业机会少,一旦找到工作,不愿轻易放弃,因而对企业强加的延长工时的劳动,也不得不被迫接受。
3.政府“经济人”角色下的监管弱化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官员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而非传统理论所假定的公正无私的“道德人”,在追求地位、权力、金钱、职位的过程中,其行为并不必然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利益。经济人的假设,为我们分析政府在劳动监管中的行为偏离提供了更为现实的视角。此外,我国劳动监察部门受人手、资金等方面因素的限制,对于企业超时劳动的调查多取证不足,劳动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企业没有起到惩罚和警示作用。
三、解决超时劳动的对策
1.加强工会建设,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要改变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工会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工会首先应明确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身份是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因而要从过去的重福利转向重维权;二是要确保和加强工会自身的独立地位和谈判力量,按照《劳动法》规定,保障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采取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方式维护职工劳动权益,通过与雇主之间集体谈判,确立共同认可的规则,限制企业的违法超时劳动。例如,工会可以要求企业就员工加班加点的方式、时间等与之协商;可以建议企业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享有休息、休假权;对于企业无正当理由的加班要求,工会可以在征询员工意见的基础上代表员工予以拒绝;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安排劳动时间,并给予相应报酬。
2.完善政府的劳动执法制度
一是建立有效的违法超时加班的防范机制,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利用不同的新闻媒体发出维权警示,增强劳动者对超时加班行为的维权意识,对企业安排超时加班或加班却没有给予相应报酬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二是加大依法监察、管理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一些超时加班情况比较严重的企业,可以利用休息日和晚间时间开展突击检查,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严加惩处。三是为杜绝在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寻租行为,可以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增强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利用媒体舆论进行监督。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