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我国政策性碳基金的政策建议 (一)发起设立系列碳基金满足不同地区和产业部门的需要 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征不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升产业结构的需要不同,碳排放的类型以及具有减排潜力的项目类型
三、发展我国政策性碳基金的政策建议
(一)发起设立系列碳基金满足不同地区和产业部门的需要
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征不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升产业结构的需要不同,碳排放的类型以及具有减排潜力的项目类型也不同。借鉴世界银行的国别碳基金的设计,可考虑以现有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为主平台,吸收各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建立以扶持地方减排项目和实现各行政区域减排任务的若干区域型碳基金。同时,借鉴世界银行的特别基金设计,可考虑联合各部委和若干行业协会,建立以各种项目类型为特征的功能型碳基金。如森林碳汇基金、沼气回收利用基金、生态农业基金等等。
(二)为可持续发展和促进技术转让提供激励机制
“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和效益被货币化了,而对可持续发展的潜在收益并没有被货币化”。因此建议建立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补偿机制基金,鼓励和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业主进行技术转让和扩散,示范和支持相应的融资渠道,如绿色贷款、技术引进信用担保,帮助项目业主解决在购买更昂贵、更先进的技术时所需的大额初始资金的困难。
(三)针对金融机构的能力建设,打造卖方金融产业链
现阶段,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主往往需要直接与国际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境外买方进行碳交易谈判。境外买方凭借其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地位和专业能力,主导着核证的减排量的交易。国内项目的企业主由于缺乏专业能力和交易经验,对碳市场交易动态掌握不足,承担了较大的开发与交易风险,在合作中处于不利地位。面对欧洲金融机构在我国清洁发展机制方面形成的“买方金融产业链”,我国应打造相应的“卖方金融产业链”。从而避免我国相关企业直接面对国外专业机构的不利局面。我国作为基于项目的碳市场的最大卖方,相应的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通过设立区域和产业类别的碳金融扶持基金促进更多的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从国家层面设立更多的碳金融产品和工具平台,为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制度层面的激励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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