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机制创新方面,国内学者就赤道原则与绿色信贷制度的完善做了充分探讨。在环境危机背景下,银行业既是生态危机的重要原因,同时也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其既面临黑色风暴也面临绿色机遇,因此银行业应当承担起
在金融机制创新方面,国内学者就赤道原则与绿色信贷制度的完善做了充分探讨。在环境危机背景下,银行业既是生态危机的重要原因,同时也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其既面临黑色风暴也面临绿色机遇,因此银行业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环境责任。从世界范围看,银行业的绿色风暴肇始于1980年美国颁布《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超级基金法案),法案要求企业必须为其引起的环境污染负责,贷款人也可能作为污染设施或土地的“所有者”承担责任,1992年美国联邦环保署发布了《贷款人责任规则》(Lender Liability Rule)。同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2年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提出了《银行界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2003年1月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和可持续性的科勒维科什俄宣言》。赤道原则的产生是在2002年10月,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格林威治附近主持召开了一个由9个国际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最终于2003年形成了一套参照IFC《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绩效标准》、《特定行业环境、健康和安全导则》,应对项目融资中各类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的规则指南——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截至2011年已有72家商业银行加入,亚洲第一家赤道银行为瑞穗银行(2003),中国第一家赤道银行为兴业银行(2008) 。根据实际需要,赤道原则于2006年7月进行了修订,将适用的项目范围由5000万美元扩大到1000万美元,业务范围由投资、贷款行为扩展到财务顾问行为等方面。从2012年1月1日起采用全新的实施标准。赤道原则对银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赤道银行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的份额超过90%;其次,深刻改变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后,发展成为国际银行业的一项行业标准,并为许多国家绿色信贷法律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了参考样本。
中国在绿色信贷法律政策的制定方面近年也取得了一些成果。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随后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开展“赤道原则”标准研究与推广项目。但是我国当前实施绿色信贷的困境也是相当明显的。首先,政策的约束力不强,不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其次,尚未形成一套可供参照适用的环境规则与标准体系,有关规则和标准散乱分布于有关法律法规之中;再次,政府激励机制不足,社会支持条件不成熟;最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借款企业、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分享、意见沟通与利益协调机制。
对于以赤道原则为借鉴,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绿色信贷,国内学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化。法律化的路径选择应为顶层突破与细则设计相结合,在《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层面上通过环境责任的法律责任化设置绿色责任条款,顶层突破后,还要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配套法规或规章。第二,创建或整合出一套绿色信贷环境规则和标准体系。可借鉴赤道原则的问题清单、绩效标准和ESH导则体系做法,整合有关环境法律规范,尤其要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则与标准结合起来。第三,建立协商、披露与投诉机制。该机制是协调借款人、贷款人和环境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程序,对绿色信贷的实质性推行至关重要。第四,建立独立审查、监测和报告机制。应借鉴赤道原则的规定,实现商业银行治理的绿色化,建立一个客观独立的贷款审查和监测机制,并将审查监测结果,上报银行决策层与监管部门。第五,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制度。政府应对绿色信贷产品给予财政贴息,使绿色信贷产品能够以较低的优惠利率发放,从而激发借款人的环保积极性,政府应对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业务给予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也有利于提高贷款人的积极性。第六,金融监管机关与环境管理机关共建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制度。建立环保与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与交换机制,提升监管效率,针对绿色信贷市场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整合监管资源,建立协同监管制度。
二、碳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
(一)《能源法》与碳排放权交易
在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节能减排是各国面临的重要任务,碳交易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其制度基础是能源发展转型,而能源发展转型必然需要法律层面的转型与其跟进。有学者指出,中国《能源法》必须立足市场经济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以能源效率为出发点,用产权效率与政府公平,推动能源产业集约发展、清洁发展,推动碳交易与碳减排。
《能源法》制度转型首先应当围绕以效率为中心的产权制度设计展开,《能源法》应在总则明确设计竞争性能源市场原则,包括:民营企业投资主体能力,投资目录,投资方式等;明确民营资本平等进入,竞争,多样性产权;与矿法协调设计民营企业矿产能源矿业权取得条件、范围与目录;取缔现行歧视性规定,确定民营企业矿业权人格及其矿业权交易;与水法、海域使用法等法律协调设计水能、海洋能、风能及太阳能开发权,明确流量资源产权交易;明确能源市场竞争与反垄断规则;确定竞争性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寡头垄断、自然垄断监管规则;国家能源技术创新能力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及交易。其次,《能源法》中应体现以公平为中心的政府制度设计,《能源法》要规定政府公平与产权效率原则,具体制度设计包括:大部制“强制市场型政府”及其职能,建立适应能源发展转型要求的行政体制的组织基础;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规模与领域,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投资者投资的自由度;全要素生产率,产权效率纳入政府成本计算范围及考核机制,取缔对垄断企业的保护措施,要让垄断企业逐步市场化并最终成长为产业组织;能源矿产资源与清洁能源资源的公平分配制度;财政激励措施使用限制,要明确条件与时机;能源信息公布制度。总而言之,《能源法》对产权效率与政府公平的制度追逐将会使能源发展转型更富有理性,更富有绩效。(二)基于森林碳汇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问题
作为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手段之一,森林碳汇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战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将森林碳汇确立为合法的减排方式之一。有学者指出,京都规则下的森林碳汇交易是以清洁发展机制中的造林、再造林项目进行的(4),这为各国建立基于森林碳汇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目前虽然我国还未承担国际上的强制减排义务,但我国已经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自愿减排目标。与工业减排相比,森林碳汇减排具有成本低且不影响经济发展的优势,因此对于我国人均碳排放低于全球平均水平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工业减排与森林碳汇减排相结合的方式来达到我国自愿承诺的目标是非常现实的,而且我国目前的森林资源基础和国内政策(5)又都为开展森林碳汇交易提供了基础。(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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