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表见证明的基本含义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王建林 吕旭 发表于:2011-06-02 10:01  点击:
【关健词】表见证明;经验法则;事实推定
表见证明是整个证明法学领域最含混,也是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它以经验法则为核心和基础,但经验法则的特性决定了表见证明与生俱来就有着难以琢磨的特点。本文在经验法则和事实推定两方面着力,力求在表见证明基本含义的界定上有所突破。

 德国学者罗森贝克认为,表见证明是以“经验规则为基础,在所谓典型的事件过程中,即在根据生活经验可指出特定的原因或过错的案件事实中,尤其在船舶碰撞情况下,但也在其他损害情况下,证明违反了规则或违反了义务,说明忽视了在交易过程中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可能造成损失……”,我国台湾学者陈荣宗认为,表见证明是指“法院利用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就一再重复出现的典型的事项,由一定客观存在的事实,以推断某一待定事实的证据提出过程”。日本学者高桥宏志认为,表见证明“和大致推定类似,它是指在所谓的‘定型化的事态经过’(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发生作用的情形下,无需经过细致的认定,就可以直接对某事实作出认定”。
  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何为表见证明至今仍无定论,但我们却不难发现上述概念中的两个共同之处:第一,均用到了经验法则,而经验法则正是表见证明的核心和基础,学者们对此并无争议;第二,不管学者们对表见证明与事实推定的同一性是否认可,但我们从上述的各种界定中均可发现事实推定的影子。因此,弄清楚经验法则和事实推定与表见证明的关系非常关键。
  一、表见证明与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系从吾人生活上所形成之法则”。大家既然对表见证明的核心和基础已达成共识,怎么还会对它的含义有争议呢?笔者认为,症结即在于经验法则本身来自于日常的生活,与之相关的制度难以驾驭它,表见证明也不例外。随着人们研究的深入,现在学者们一般运用将经验法则分类的方式来界定表见证明。
  依属性不同,可以将表见证明分为一般经验法则和特别经验法则。一般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日常社会或法律生活所体验、感知的一类事实”,由于此类事实基本可以代表这一类事实的发展趋势或规律,一般无需证明即可适用。而特别经验法则不同,它是基于特别知识或经验所形成的一类事实,属于诉讼上证明的对象。我们平时所说的表见证明是无需详细证明的,其所对应的经验法则应是一般经验法则,但问题是,表见证明并不能吸收全部的一般经验法则,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采用德国汉斯?普维庭教授依盖然性程度的不同将一般的经验法则再次细分:
  (一)生活规律。此类经验法则不可能有例外的经验,所以,它并不属于表见证明的范畴;(二)经验基本原则。此类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甚至可以经得起科学的考验,但尚达不到排除任何例外的程度,这类经验法则被认为是典型的表见证明,但并非所有的经验基本原则均可构成表见证明,当和实体法相悖时,无论其有多么高的盖然性,也不会被适用;(三)简单的经验规则。简单的经验规则盖然性较低,远不如经验基本原则,它并不能帮助法官形成完全的心证,但结合其他证明手段,其仍可使法官最终形成心证,因此,简单的经验法则并非绝对不能成为表见证明;(四)纯粹的偏见。这类的法则并不具备盖然性,所以它并没有价值可言。
  二、表见证明与事实推定
  一般认为,事实推定是指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依据一定的证据推定系属事实。诉讼中,我们不可能重现过去的场景,这使得有时当事人搜集的证据极其有限,而裁判者也无法用这些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此案件中存在经验法则,裁判者是可以用已知事实经由经验法则来推出未知事实的,这就是运用事实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可见,事实推定与表见证明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极具相似性。
  三、表见证明含义之界定
  上面在对经验法则的剖析中,似乎给我们铸造一个不可逾越的藩篱:本来被公认为可形成表见证明的经验基本原则却有例外——一些盖然性很高的经验基本原则却被排除在了表见证明之外,而不被视为表见证明的简单的经验规则也有了例外——部分简单的经验规则却被吸收为表见证明,正是如此多的例外,造成了理论上对表见证明界定上的困难。笔者认为,要界定表见证明并不难,重要的是能打开思路。
  生活规律和纯粹的偏见不属于表见证明,对此已经形成共识,无探讨的必要,需要讨论的是经验基本原则和简单的经验规则:
  虽然大家对经验基本原则可成为表见证明已无争议,但种种不能成为表见证明的例外情形却使得在学理上无法对表见证明作出界定。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把经验基本原则全部纳入到表见证明的范畴,至于有些经验基本原则有悖实体法的地方,留给遭受表见证明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以反证的形式提出,以此来动摇法官的心证,最终的结果仍是此经验基本原则没有被适用,但原因并非不承认其不是表见证明,而是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反证,这样就能很好地理顺经验基本原则和表见证明的关系。
  其实,理论界争议最大的是简单的经验规则的归属问题,通说认为,应该将简单的经验规则排除在表见证明之外,但在实践中,部分简单的经验规则属于表见证明的情形又使得学者们无法自圆其说。笔者认为,何不把简单的经验规则也纳入到表见证明呢?也许有人会质疑:简单的经验规则盖然性程度并不高,不能使法官形成完全的心证,这与现存的证明标准制度不符。这其实是种误解,从证明标准的发展史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应适用多元化的证明标准已成通说,即高度盖然性和盖然性占优势相结合的证明标准。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其实表见证明不仅由经验基本原则构成,它也可由简单的经验规则构成,当我们把视野打开之后,表见证明的含义就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了:表见证明其实就是法院利用一般的经验法则,由已知事实推出待证事实的一种证据提出方式。
  本文对表见证明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的一些见解,但囿于个人能力有限,文中的观点和一些论述难免失之偏颇,但这只是笔者对表见证明制度研究的开始,在以后的道路中,笔者会继续努力,以求对表见证明的研究更加深入!
  
  参考文献:
  [1]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90.
  [2]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M].三民书局,1996:509.
  [3](日)高桥宏志,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460.
  [4]陈朴生著.刑事证据法[M].三民书局,1979:176.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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