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查训练课考试改革的构想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张曾元 发表于:2011-05-17 10:19  点击:
【关健词】侦查训练 考试 构想
以往的教学实践中,侦查课教学效果的检验,主要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显得比较单一。近年来,我们在民警教育训练中组成教师团队,对刑事侦查课程有关内容的教学中采用了模块化教学,典型案例分析讨论法教学,并对训练考试模式进行了改革,注重了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的提高

 作为检测和判断人才培养质量的课程考核工作,在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学内容,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教学改革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对于全面推行教学一体化有着无可估量的影响。
  侦查是民警教育训练中的主干课程之一。它主要包括了刑事侦查理论,刑事技术等课目的内容。这些科目是综合运用心理学、语言学、文字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核、勘验、记录等的理论与方法,直接为侦查破案服务,从而提高我们的侦破水平与质量。对侦查课教学效果的检验,在以往的教学实践中,主要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显得比较单一。近年来,我们在民警教育训练中组成教师团队,虽然对刑事侦查课程有关内容的教学中采用了模块化教学,典型案例分析讨论法教学,注重了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的提高,但是在该段的考核内容、考核方法仍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和思考,本文提出一些肤浅的思考和做法,以期得到同行的批评、指正。
  
  一、目前侦查训练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考核作为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民警教育训练的过程中,虽然我们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也在不断调整和更新,但是传统的考试制度和考试方法依然在教学领域保持着轨道惯性,成了培养创新人才的“瓶颈”,阻碍着人才实践能力的提高,归纳起来,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考核形式单一。考试形式一般说来可分为面试、笔试和综合考试。面试又可分为口试、操作技能考试和演示考试等,笔试又可分为闭卷和开卷两种。每种考试都有特定的功能,为了实现考试的功能,保证达到考试的目的,还需注意考试形式的选择和多元化组合。目前我们在民警培训中侦查训练的考试形式上依然采用闭卷考试为主,注重考察学员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对于开卷考试、口试、实践能力操作考试或者几种考试形式相组合的采用次数可谓寥寥无几,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员创新能力的发挥。这种单一的考核形式,侧重考核学员对传授知识的死记硬背,考试的成绩即存在极大的偶然性,又不利于全面真实考核学员知识、技能与素质,也不能准确反映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形成了教学与实战的相脱离。
  (二)考核时间安排不科学。我们的民警训练因培训的对象不同,每期训练的时间长短不一,没有固定。但是在教学课程,尤其是公安业务课程内容的考核上,时间一般都固定在本期训练班的期末集中进行。这样的时间安排,很容易导致学员对平时学习不重视,上课不记笔记,课后不复习巩固,临近考试,突击整理笔记,甚至复印笔记,然后死记硬背,临时抱佛脚,一般也能应付考试。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学员对知识,特别是技能的有效掌握。同时学员在考试中出现的错误,也难以进行纠正。
  (三)考核内容重理论知识,轻操作能力。侦查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要求学员除了了解和掌握一些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外,还应掌握相关的一些基本技能。比如现场勘查中,能够发现现场中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以及其他痕迹物证,然后客观准确地将其固定、记录、提取下来,运用专业知识,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间接或直接的帮助。因此,学员除了要掌握各类痕迹物证的特征和发现提取的基本理论常识外,更应该具备对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能力、提取能力以及鉴定能力等实际操作的能力。所以,考试也应该重在考核学员的操作能力为主,考核学员的理论知识为辅。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考试内容都局限于“教材所述”和“课堂所授”,存在明显的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特别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考试以任课教师命题为主,为使更多的学员考试过关,只是根据指定的教材或所讲授的内容出题,考试的目的是以考察学员的基本知识记忆为主,考试内容多是知识导向型的,即使在考题中专门要求了实践性题目的比重,但实际上,依然拘泥于教材和课堂讲授案例及实践性内容的再现,而忽视了学员应用知识能力,特别是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
  (四)、考核重结果,轻过程。由于在考核形式上依然采用闭卷考试为主,这就决定了考核重结果,轻过程现象的出现。这种现象的出现和存在,反映教学与考试的关系没有能得到正确的摆正。很显然,在二者之中,教学的目的应是起主要作用,考试只是一个检验其成果的手段而已。但是长期以来,我们把卷面分数看成能力的具体外在表现,考试以结果性考试为主,以考试成绩评价和区分学员知识和技能的高低,对学员学习、训练成绩的评价“一锤定音”,夸大了考试成绩的作用。其结果导致只注重结果不注重过程,考试结束后,匆忙统计分数,登记成绩上交,把考试仅仅作为衡量学员成绩的重要依据,忽视对考试结果的分析和反馈。特别是通过考试对教师在教学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即考试成果统计分析与评价进行认真和系统地分析有限,更谈不上改进教学的措施,不能发挥考试反馈能力,不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对于全面评价学员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能力形成情况,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发挥情况,更是很少有人涉及。
  
  二、侦查训练考试改革的建议
  
  对考核进行改革,既是教学改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关系到人才素质培养的关键环节。因此,加大对考核的研究和探索,对于提高民警的培训质量和教学质量,实现双赢,有着重要意义。笔者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针对我们当前在侦查考核存在的问题及思考,提出如下的一些探索性建议:
  (一)运用多元化的考核形式并有效组合。传统的侦查考核形式主要是书面闭卷考核,这样的形式考核基础理论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但要考核学员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却显得力不从心。基于此,我们在考核方式上应该多样化,既有闭卷书面考核,也有案例讨论和技能操作,根据考核目的和考核内容的实际情况,对考核的方式进行有效的组合。
  (二)调整考核时间。从以往固定学习临近结束考核调整为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并加大平时考核成绩的比重,提高学员平时学习的积极性。期末考试主要是书面闭卷考试,单项技能测试、案例分析、案例讨论以及综合技能测试等考核则安排在平时进行。
  (三)、改革考核内容。改革考核内容的重点是要减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所占的分量,提高基本技能的所占比例,同时,在设计制作考题时,应注重考题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提高试题质量。通过考核内容和比例的改革,能较大程度地提高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员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比如,通过对案例的实战模拟讨论,有利于学员熟悉案情分析的程序,培养学员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对案例进行评析时,一方面纠正错误,另一方面,对案例中涉及的相关知识点,专门予以扩展,扩大学员知识面,提高学员对各种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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