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历来,法律术语的翻译可谓是法律翻译中的难点,在翻译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十分严峻。法律术语的汉译不仅要求译本在语言功能上与原术语概念对等,同时也要做到译入语和源语在法律上所起到的作用和效力是相同的,尽可能的减少译文的意思流失。然而,在此类汉英翻译中,往往没有确切的对应词,这也就使得此类法律术语的英译工作尤为艰巨。因此,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法律术语在概念上是不一致的。为了解决这种不对称的情况并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法,本文从中国法律术语英译中非对称现象的产生原因入手,提出了使用功能上的对等词、增译、意译的主要方法,旨在解决翻译工作者在中国法律术语英译中出现的非对称问题。
二、汉语法律术语英译中的非对称现象产生原因
自法律出现以来,其构成词汇必然带有政治、文化的发展痕迹,而这些痕迹基于政治、文化等诸多的不同因素而不可能被完整的有一种语言传递到另一种语言,应此,把源语翻译到译入语的过程中出现的非对称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法律术语包含了该国家法律制度中所独有的事物关系或者行为程序,依据该国法律制度下历史、文化以及社会经济原则的不同,有着迥异的概念体系和知识结构其法律事实也自然并不相同,由于中国和英美国家属于不同法系,在翻译工作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不同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概念,这些概念会产生功能上的不对等,给译者带来相当大的困难。由此可知,英汉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缺少确切对等词的情况并不少见。
三、翻译对策
基于法律文本的特殊地位以及法律语言的庄重、严谨等特点,法律的翻译首先则要强调对原文的忠实性,对术语的翻译当然也是如此。如果汉语中确实没有确切对等词,译者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地尝试使用功能对等词、增减译以及意译等方法翻译法律术语。
(一)对等词使用法
“功能对等词指的是译入语法律体系中与源语法律体系某一个特定概念有相同功能的概念。”Sarcevic (1989:278-279) 功能对等词的使用情况通常为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情况下,如何选择译入语的想对称词汇作为功能对等词,取决于译入语中的术语的定义与源语中的术语的定义的功能是否对等。
例如,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不同,jail更接近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可见,选择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可以保证汉英法律术语在没有绝对对等词的情况下获得较准确的翻译。
(二)增减译法
有时因为某个汉语功能对等词的必要特征与英语源术语的必要特征不同,该汉语功能对等词便不能用来翻译源术语,译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丰富增加词义的方法限定或扩大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以弥补术语之间的不一致。增减译有两种情况:如果译入语中某个功能对等词的意义比源术语广,译者可以缩小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范围,即减译法;而对于意义比源术语较窄的功能对等词译者则可以扩大它的含义,即增译法。这样做可以使译入语的概念与源语相对应。
例如,“盗窃罪”在我国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或乘人不觉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而英语中的“theft”虽然有广义上的盗窃罪的意思,但英美法系国家“盗窃罪”的概念包括了普通法上的larceny(普通法上的盗窃罪),burglary(入室盗窃罪),因此就需要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适当的增加其含义,通过稍微改动译入语法律制度的概念,可以解决术语翻译中的非对称问题。
(三)意译法
意译法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它指的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的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并以译入语的相关释义予以适当的调整,当译者采用意译法的时候,实际上在是作为该法律术语的重新制定者,因此就要求译者在使用意译法是要特别谨慎,准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用增译的方法,可以让译入语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源术语的意思。以下例子可说明这一点。
如“债权”两字,在立法意义上的含义并不仅是“债主的权利”,凡是债,无论“债务”或者“债权”都是规定的内容,因此他不能用“Creditors' Rights”来表达,而译作“Obligation”更为贴切。
四、结束语
总的说来,本文从中国法律术语的来源入手,结合中国法律术语英译中非对称现象的产生原因,提出了使用功能上的对等词、增译、意译的主要方法,旨在解决翻译工作者在中国法律术语英译中出现的非对称问题。在汉英法律术语翻译出现非对称性的情况下,译者可以视具体情况灵活地选择适当的方法来解决翻译中出现的问题,找出某个汉英法律术语的最佳英语译本,使译文和原文得到一致的理解,从而达到翻译的最终目的。所以,为了解决汉英法律术语翻译中出现的非对称性问题,译者除了熟练掌握英语和汉语并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同时考虑灵活性的运用它可能受到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术语翻译的质量,达到保证法律文本的高质量翻译目标。
参考文献:
[1] Sarcevic,Susan.Conceptual Dictionaries for Translation in the Field of Law[J]. In Internatiional Journal of Lexicograhpy,1989.
[2] Sarcevic,Susan.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M].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3] 陈忠诚. 英汉法律用语正误辨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 陈忠诚.《民法通则》AAA译本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 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6] 杜金榜.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J],中国翻译,2004(3):73-74.
[7] 刘蔚铭.Try Law 和Law of Obviousness 法律术语译名解析[J],中国翻译,2002(6):19-20.
[8] 宋雷,张绍全. 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9] 祝迎新.对应规范在法律术语翻译中的应用[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