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的频繁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损失,也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对我国而言,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已成为一个十分迫切问题。在系统研究国际巨灾分散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巨灾风险概述
巨灾风险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巨灾标准,而且巨灾本身就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下设的机构财产理赔部(Property Claims Service,PCS)在不同时期对巨灾就有不同的定义,1983年前巨灾为超过100万美元的被保险损失,1983年后增加为500万美元,1997年后巨灾事件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
巨灾对人类社会的危害包括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间接危害更甚于直接危害。
从直接危害看,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编发的全球性权威保险杂志Sigma的统计资料,1970-2010年的41年间,造成超过10万人以上死亡的巨灾事件发生了6次,平均每次死亡人数超过21万人;造成超过1万人以上死亡的巨灾事件发生了25次,平均不到两年发生一次。其所列的造成保险损失最多的40次巨灾事件的保险损失都超过了24亿美元,其中有8次事件超过l00亿美元。
从间接危害看,一方面是巨灾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巨灾的存在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忧虑感和恐惧感,影响人们的生活品质和工作效率,严重时还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社会动乱,历史上由于灾害造成的社会动乱、政权更迭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是巨灾风险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巨灾使国家需要将原本用于其他领域生产建设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改为紧急救助和灾后重建,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二、国外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
目前,各国应对巨灾风险的方式有很多,除了建立巨灾保险以外,还通过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和巨灾基金转移巨灾风险。
(一)建立巨灾保险转移巨灾风险
巨灾保险是国际上最常用的转移巨灾风险的工具。在灾害发生后,保险人通过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减轻被保险人因损失发生带来的经济负担。目前,美国、日本、法国、新西兰等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由于巨灾是小概率、大损失的保险事件,引起的个体保险损失与理赔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与保险分散风险的基础理论“大数法则”相矛盾。同时,巨灾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猛烈冲击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引发连锁理赔反应,与保险业务普遍具有的长期性特点相矛盾。因此,与一般性保险业务相比,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的成本非常高,巨灾的发生可以轻易打破保险公司常规经营,甚至加速保险公司破产。近年来,巨灾的频繁发生使保险业遭受的承保损失增加,偿付能力比率下降,影响了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的积极性。根据Sigma统计,2010年的2180亿美元的巨灾经济损失中,巨灾保险仅提供了约20%(430亿美元)的保障。
(二)通过再保险转移超额风险
再保险是传统的转移超额风险的最常用方法,可以克服单一保险人资本额低、实力有限的局限性。但近年来,再保险的不足也渐渐显示出来:一方面是再保险业的资金规模有限,承保能力受到制约;另一方面是再保险价格过高和保障范围不够。一般情况是,一次巨灾事件发生后,再保险价格将迅速上升,这种上升的价格可能高达期望损失的数十倍,同时再保险的保障范围也将大幅度减少,这种价格的上升和保障范围的减少,极大地抑制了保险公司对巨灾再保险的需求。根据Sigma的资料,在美国巨灾多发地区的巨灾保险暴露,只有小部分得到了巨灾再保险保障,其原因主要是价格过高和保障程度不够。
(三)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业的巨灾承保风险暴露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依靠传统方法转移或管理这些风险暴露,将使保险业的保障能力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针对这一问题,金融学家提出,通过巨灾保险衍生品将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凭借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目前,通过资本市场转移巨灾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风险互换四个“传统”工具,以及应急盈余票据、巨灾权益卖权等“当代”工具。
(四)成立巨灾基金分担巨灾风险
为弥补再保险市场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并且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有些国家成立了巨灾基金来分担巨灾风险,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和挪威巨灾风险基金。
三、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巨灾频繁而又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其中以地震、洪水、台风危害最大。据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来我国每年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而包括生产中断、救灾救济在内的经济损失更为巨大。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巨灾损失补偿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商业补偿如保险补偿所占份额很少,赔付水平与国际平均水平相差甚远。如2008年雪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516.5亿元,而保险赔付不足50亿,仅占实际损失的3%;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而保险赔付仅18.06亿元,仅占实际损失的0.2%。2010年洪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30亿元,而保险赔付仅约为7.61亿美元,仅占实际损失的1.44%,远低于全球平均30%和发达国家60%-70%的巨灾保险赔偿水平。
由于财政拨付的有限性、社会捐助的不稳定性和商业保险的稀缺性,现有保障体系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政府财政救灾资金的大量支出,给政府的财政预算、政府当期财政支出增加了压力,而且财政往往只能提供灾后的基本补偿,仅仅依靠财政补助难以全面迅速地开展灾后重建和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二是这种非市场化的救助方式使人们容易过分依赖政府、社会组织和他人的救济与援助,不愿意通过巨灾保险等市场化的方式分散巨灾风险。三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巨灾风险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市场对这些巨灾风险的保障需求都在日益增加。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深入,一些大型投资项目在投资商考察、评估时,缺乏巨灾保险会对投资商的信心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因此,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