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9-0140-02
1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政府采购预算是制定采购计划的前提和基础,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法》规定,预算资金的支出先要编制预算,然后报财政部门审核,之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因此,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的前提条件与基本要求。
第一,政府采购预算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在中国地方政府中,部分采购是盲目的,根本没有进行规划,也没有进行调研。在这种情况下,对供应商缺乏足够的了解,对市场不够熟悉,导致在谈判中难以实现规模效益,甚至是超出预算进行采购。而预算为我们提供了一套程序,使得采购变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采购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采购,从采购的源头进行了预防。
第二,通过政府采购预算,可以保障政府资金的高效使用。通过政府采购预算,可以对各部门,各地区进行有效的规划,防止了盲目采购、重复采购、超标采购,无预算采购等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规划,可以清楚地知道下年的税收安排,有利于税收工作的合理开展。
第三,有利于政府的相关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由于政府采购活动是一系列工程项目的开始,如果这一步没有做好,那么接下来的谈判、运送、验收、组织生产等环节也都无法开展。只有做好了采购,才能保障政府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
2新预算法的特点及其对政府采购的约束
2.1全口径预算管理
在之前,卖地收入,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偿收入等作为预算外收入是不列入预算的。在某些地方政府中,这种预算外收入占到了一半以上。中国人民大学的一项调研发现,在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中,“其他支出”项数额巨大,在一些基层政府中尤为明显,最高的甚至占到本级支出的40%左右。比如,某市2011年一般预算支出中,“其他支出”项的金额达到了146亿元,占总支出的11.6%,仅次于教育支出。“其他支出”项由于看不到具体的支出用途,各种超标消费、吃喝玩乐等超标费用都可罗列其中,成了糊涂账的隐身衣。而这一切将得到彻底改变。
新预算法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口径预算管理,是现代预算制度的基本特征,指的是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所有的采购必须有预算,没有预算就不能采购,也不能进行事后编写预算申报。如果一项预算没有进行采购,那就取消这项采购,也不能挪用这个预算的款项。即,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等现象的发生,以确保采购资金的有效使用,实现政府采购的既定目标。而且,所有的预算由本部门进行编写,再由财政部门审核,最后由同级人大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才准许拨款。
2.2预算公开透明
中国的预算在过去属于国家机密,1997年国家财政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这个规定指出,财政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历年财政明细统计资料等属于“国家秘密”,不得向社会公开。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财政预算公开引发强烈的反响。2009年10月,有公民向广州和上海市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部门预算。8天后,广州市财政局称,会将内容放在网上,可公开下载,这也是中国第一个将财政预算公开出来的地方政府。而上海市却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但是,这种现象将得到彻底改变。新预算法第14条对“预算公开”做出了全面规定,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法律要求,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新预算法规定,预算通过后,要在20天内向社会公开。公开透明是现代预算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民众有了知情权,才能够对政府收支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同时,公开透明也是“制度反腐”的有效利器,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理财、防范财政风险的需要。
2.3预算管理问责
在以前的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中,经常是只花钱,不问效,也不问责。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高强曾撰文称: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组织过对预算法的执法检查;实践中,也没有遇到过一起因违反预算法而被处理的案件。原预算法仅仅对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而且缺乏量化的标准。新预算法完善、新增、细化了具体追责的情形,在第92、93、9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例如,第九十三条对各级政府出现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等六项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这个处罚的力度,是与欧美看齐的最严厉的惩罚。在此之后,预算将对政府采购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作用,拍脑袋采购将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3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主要措施
3.1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根据规定,中国预算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但审批程序则需要到3月才完成,这就是说行政部门具有“先斩后奏”的机会。并且,原来的预算法规定只有总收支差额发生变动才需要人大审批决定,其他的所有变动都可以由行政部门自行调整。这就给了行政部门过大的预算调整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大预算审批的约束力。
我们看一下西方。1921年,美国通过了《预算和会计法案》,正式建立起预算制度。美国联邦预算法发展到现在已经非常详尽,光是目录就有200多页,书就有五大本,光是审核就要花一年的时间。德国每年的3月份,不只是编写下一年的余元,同时还有预先编写未来3年的预算,再提前编制4年的税收计划。有研究称,西方国家的立法机关将超过60%的时间用在审核政府的各种预算上。而中国的情况是:国务院一般于每年9月份下达编制下年预算的指示,来年3、4月份人大表决,在这之间只有6个月时间,而人大审查预算时间一般只有一个星期。而且人大代表并不是财政预算专家,如此短的时间内表决预算本身就有一定的难度,很难查处其中的问题。以后,我们也应当学习西方的标准,严格把控审查关,充分发挥人大审核的作用,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与高效利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