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出于各种原因企业会将自用建筑物对外出租,由此产生新的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这一业务采用自用建筑物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范。此项业务除了会给企业带来租金收入、增加利润外,对企业的税金缴纳会有怎样的影响?我们分情况分析一下。
一、出租后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
1.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确认计量
自用建筑物转换为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时只需将各相关科目对应转入。
例1:甲企业将一2005年1月1日建成并投入自用办公楼2010年1月1日出租。该固定资产原账面金额200万,预计使用年限20年且无残值。该企业对建筑物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和使用年限与企业相同。
2010年1月1日,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 2000000
累计折旧5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500000
2.后续计量
沿用【例1】,该办公楼年租金5万,按年支付,租期5年。该企业所得税率25%。
订立合同时缴纳印花税借:管理费用50000*5*0.1%=250
贷:现金250
每月计提折旧借:其他业务成本10÷12=83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8300
取得租金时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计提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0*5.5%=2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0*5%=2500
——应交城建税50000*5%*7%=175
——教育费附加50000*5%*3%=75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为:第一年利润增加47000元(50000-2750-250=47000),第二年开始利润每年增加47250元(50000-2750=47250),五年共计利润增加236000元。相应应交所得税每年增加11750元及11812.50元,五年共计多交企业所得税59000元。
二、出租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
1.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确认计量
企业达到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条件的,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转换时应当按照该建筑物转换时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该项资产处置时转换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当期损益。
例2.沿用【例1】假设甲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符合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10年1月1日,该厂房公允价值为100万。假定甲企业未对该建筑物计提过减值准备。
2010年1月1日,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000
累计折旧5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
2.后续计量
沿用【例2】,该办公楼年租金5万,按年支付,租期5年。该企业所得税率25%。假定2010-2014年末该厂房公允价值分别为110万、115万、100万、95万、90万。
订立合同收取租金及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分录同上,只是不提折旧而用公允价值变动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账务处理
2010年末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
2011年末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0
2012年末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50000
2013-2014年末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50000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处置时取得的价款扣除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期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影响如下表: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转换后成本模式计量与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交所得税没有不同。在剔除出租收益情况下,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造成了利润总额随之变化,在公允价值上升的阶段会增加利润总额,反之则降低利润总额。
总之,企业将自用建筑物对外出租不管采用何种计量方式,适用25%所得税率的企业,剔除租赁合同印花税影响,都会在租金收入的基础上增加29.125%[5%+0.5%+(1-5.5%)*25%]左右相关税金,只是采用不同后续计量方法,对利润的影响变化较大。